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193號原 告 江志偉被 告 黃冠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2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至被告黃昭盛、洪偉瓅、陳宣佑及陳思翰部分,已與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7日成立調解;被告李祐安與原告庭外和解,原告於114年2月7日撤回起訴),惟因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林皇君法 官 黃崧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佩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