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243號113年度附民字第3244號原 告 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乙童(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係未成年之兒童),爰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遮隱原告甲女、乙童之真實姓名年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曹宜琳法 官 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雅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