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60號原 告 昌澤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昌原 告 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宇澤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被 告 上昕通風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柏宏被 告 吳柏宏
楊志偉
陳秋賢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介宏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