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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4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60號原 告 昌澤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昌原 告 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宇澤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被 告 上昕通風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柏宏被 告 吳柏宏

楊志偉

陳秋賢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介宏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