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661號原 告 黃陳麗瓊被 告 余尊評
洪培翔洪健哲
胡育誠吳宗霖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111年度金訴字第167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被告余尊評、洪培翔、洪健哲、胡育誠、吳宗霖(下合稱被告5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三、經查,被告5人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認定之被害人並不包含原告,是原告並非本案被害人,其非因本案刑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另被告吳宗霖亦非111年度訴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認定之被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