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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9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904號原 告 郭美蘭

旁雨慕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健茗律師

楊惠雯律師被 告 郭振剛

林莉君

周真玲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郭振剛、林莉君、周真玲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但因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文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