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秩抗字第14號抗 告 人即被移送人 黃添進上列抗告人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沙鹿簡易庭民國114年8月13日114年度沙秩字第31號裁定(移送案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4年7月8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140048550號移送書),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移送人黃添進(下稱抗告人)於民國114年5月26日11時56分至同日11時57分、114年6月2日8時46分至同日10時0分、114年6月4日10時36分至同日11時15分、114年6月4日11時49分至同日12時16分、114年6月5日8時22分至同日8時45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即臺中市大肚區農會),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即上址臺中市大肚區農會營業處、出入口及騎樓等處,以手持「拜託還錢」標語,及喧嘩「拜託還錢」、「總幹事拜託還錢」、「我被人家追得很慘」等語之方式,踰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接續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被移送人罰鍰新臺幣(下同)8,000元。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114年5月26日11時56分至同日11時57分,在上開地點前之沙田路上,係因為遇到詐騙抗告人新臺幣2千多萬元之大肚農會總幹士趙信賓,因為趙信賓拿手機拍攝抗告人並露出奸笑,抗告人才心平氣和勸說趙信賓還款,並未滋擾該場所,而抗告人於114年6月2日8時46分至同日10時0分、114年6月4日10時36分至同日11時15分、114年6月4日11時49分至同日12時16分、114年6月5日8時22分至同日8時45分,僅係在上開地點前之沙田路上靜默未出聲,並未茲擾上開場所。又證人即大肚農會員山郭一燊並未在事發現場,其係受趙信賓之指使教唆,誣告抗告人有違反社會秩序護法之行為等語。
三、按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另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2條亦有明定。又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藉端滋擾」,即應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四、經查:抗告人於114年5月26日11時56分至同日11時57分,在上開地點人行道前之沙田路旁,以手持「拜託還錢」標語,及使用擴音器喧嘩「拜託還錢」、「總幹事拜託還錢」、「我被人家追得很慘」等語,且先後於114年6月2日8時46分至同日10時0分、114年6月4日10時36分至同日11時15分、114年6月4日11時49分至同日12時16分、114年6月5日8時22分至同日8時45分,在同一地點,手持「拜託還錢」標語等情,有114年5月26日之喧嘩譯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本院職權函調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光碟附卷為證,且抗告人亦不否認監視錄影畫面中之人為其本人之情,是此事實應堪認定。又抗告人前已就其與趙信賓間債務糾紛成立調解,約定抗告人自調解成立日即114年3月26日起,不得在趙信賓工作地點即臺中市大肚區農會所在大樓及前方空地等處,向趙信賓為返還欠款之意思表示或指摘詐欺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3月26日調解筆錄附卷為證,可見抗告人在上開地點即臺中市大肚區農會所在大樓前方馬路旁之上開行為,顯係違反或刻意規避上開調解條件之非正當行為,且該行為乃係為向臺中市大肚區農會所屬職員或顧客及行經臺中市大肚區農會大樓前方用路人等不特定人,傳播或散布其與任職農會趙信賓間存有債務糾紛之訊息,藉此茲擾上開農會營業處所,以期間接形成對趙信賓之心理壓力,是抗告人之行為確有藉端擴大發揮之情形,並會對上開農會營業處所造成相當程度干擾,已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要件「藉端滋擾」尚屬相符,原審裁定並無違法不當,抗告人所辯上開行為未滋擾上開場所之情,自非可採。而證人郭一燊於警詢所為之指證內容,核與監視器畫面等客觀事證大致相符,亦難認其有何抗告人所稱之誣告情形。綜上,抗告人執以前詞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怡珊法 官 林申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