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9號原 告 陳怡文被 告 鄭瑞函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戰諭威法 官 劉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