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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49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4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任祥選任辯護人 翁振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豐原簡易庭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114年度豐簡字第38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偵字第2039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案件上訴於第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而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且對於簡易判決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第2章除第361條以外之規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即明。查上訴人即被告劉任祥(下稱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審理期日到庭,有被告送達證書、刑事案件報到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院自得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上開條文亦準用於對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之情形。經查,本件係被告提起上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陳明僅對原審判決之量刑上訴,對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均不上訴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78頁),故本案上訴範圍只限於原審判決量刑之部分,其餘部分,則非上訴範圍,合先敘明。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誤未依刑法第59條、第61條第1款規定酌減其刑並免除其刑,或依刑法第172條規定免除其刑,縱未能免除其刑,因原審判決拘役20日過重,希望能從輕量刑,改為諭知罰金刑,故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等語。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㈠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其犯罪情狀確可憫恕,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應否依該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法院本有權斟酌決定,故未酌減其刑,既不違背法令,自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860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明知其本案機車並未遭人竊取,而仍由其使用,竟向員警報案其本案機車失竊而濫行誣告,致國家偵查資源浪費,並使不特定人蒙受刑事處罰之危險,故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狀尚非輕微,客觀上並無顯可憫恕之處,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又本案既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自無從再依刑法第61條第1款規定免除其刑。

㈡復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

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而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64號、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法律固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恣意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苟無濫用裁量權、違反比例原則、重要量刑事由未予斟酌之情事,尚難謂有違法或不當之處。經查,原審就其刑之量定,既已審酌被告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及有刑法第172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並審酌被告恣意謊報本案機車及車內物品遺失之不實事項而為上開犯行,致不特定人可能受刑事追訴、審判之風險,所為耗費司法資源而妨害國家司法權之公正行使,其行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犯後已具狀坦承犯行,並向承辦誣告報案之警員當面致歉,暨其所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拘役2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又本案量刑時所應考量之情事,迄至本案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與原審並無明顯差別,是本院對原審之職權行使,自當予以尊重。從而,被告上訴指摘原審僅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而未免除其刑,復未諭知罰金刑而量刑過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思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何宗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右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