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84號原 告 葉美珍被 告 歐芊妤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葉培靚法 官 王宥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