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24號原 告 黃廣昌被 告 林宇萱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理人員法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7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鄭永彬法 官 張寶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玟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