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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簡附民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原 告 陳畇蓁被 告 陳姵璇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簡字第3號,原為113年度易字第33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