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40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榮彗奇選任辯護人 李惠家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40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審理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93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所謂跟蹤騷擾行為,係以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施為其要件,故跟蹤騷擾罪具有集合犯之性質。從而,被告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反覆、持續對告訴人甲女實施本案跟蹤騷擾行為,應成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持續對告訴人實施本案恐嚇危害安全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於密接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恐嚇危害安全及跟蹤騷擾等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三、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另有特殊原因或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確可憫恕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或因立法至嚴,確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60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紛爭,竟率爾對告訴人為本案恐嚇危害安全及跟蹤騷擾等犯行,不僅影響告訴人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所為實有不該,復查無被告個人方面存有何種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迫使其必須為本案犯行,是本院認被告本案犯行在客觀上實不足引起一般同情而有即使宣告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而應予憫恕之情或有情輕法重之憾甚明。從而,本案被告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紛爭,竟恣意對告訴人為本案恐嚇危害安全及跟蹤騷擾等犯行,顯然欠缺基本法治觀念,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正視己非,並表悛悔,且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諒被告經刑之宣告後,當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2408號被 告 甲○○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
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李惠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2年農曆過年前,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阿曼達卡拉OK消費,因而結識代號AB000-K112036號女子(下稱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惟甲○○因追求甲女未果,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跟蹤騷擾他人之犯意,於112年2月16日,飲酒後至上址卡拉OK店,要求與甲女交往,並對甲女恫稱如果愛不到甲女就要殺死甲女等語,甲女因而心生畏懼。嗣甲女未到店內上班而迴避甲○○,甲○○仍承前跟蹤騷擾他人或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2年3月6日起,接續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予甲女,內容多為嘲弄、貶抑或恫嚇言詞,而對甲女實施跟蹤騷擾行為,足以影響甲女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部分訊息更已恫嚇甲女,甲女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甲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被告坦認傳送訊息予告訴人等情,惟辯稱:我沒有恐嚇告訴人,我跟告訴人有發生性關係,她叫我不要讓小馬知道,她跟小馬也有往來,我就生氣,我沒有跟蹤也沒有騷擾她等語。 ㈡ 告訴人甲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㈢ 往來訊息截圖。 證明被告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予告訴人,期間告訴人陳稱遭精神轟炸、恐嚇、騷擾,被告仍持續傳送訊息之事實。
二、觀諸卷內往來訊息截圖,被告曾傳送:「對於我說愛不到殺了你是一時氣話,我沒有那麼傻」等語,可推知被告先前應有出言恫嚇。又被告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部分內容言不及義,部分則屬恫嚇、貶抑或嘲弄言詞,期間告訴人陳稱:「榮大哥,拜託你,可以不要這樣對我精神轟炸嗎?精神騷擾嗎?」、「這是在威脅我恐嚇我嗎」等語,顯見被告所為已影響告訴人生活平穩。惟被告無視告訴人之想法,持續傳送訊息予告訴人,堪認其主觀上具有惡意。又被告於偵查中自承不滿告訴人與綽號小馬之人來往,辯護人亦具狀陳稱:「告訴人後與訴外人暱稱小馬之人交往,被告因驚覺告訴人感情生變後,便於112年3月7日向告訴人要求返還先前給付之2萬元」等語,堪認事件起因於感情問題,絕非純屬金錢糾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被告因追求告訴人未果,先在店內出言恫嚇,再陸續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予告訴人,為接續犯,其中部分犯行更達惡害告知,同時涉有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即112年2月16日在店內恐嚇,以及同年3月6日少數訊息),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檢 察 官 洪明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冠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
編號 傳送時間 內容 ㈠ 112年3月6日 你談感情我也不佩,但是感情不要建立在金錢上不會長久,聽你的同事講真是小看你了,對於我說愛不到殺了你是一時氣話,我沒那麼傻。再跟你警告不要跟我那些酒肉朋友在談到我,今晚我會去阿曼達為朋友慶生,你上你的班我不會找你,放一百個心累了把我封銷吧,凱子上。 在次警告膽小的小馬,事情沒完沒了告訴你,教訓他一半是為了你,一半是為了在那搞了二佰萬,打他剛剛好,不相信走的瞧,不關你的事,外面傳的沸沸揚揚,你在跟小馬連絡我會教訓你倆,不要懷疑(同為恐嚇行為)。 我才不喝酒,只是了解事情,精神轟炸,你不是對我也一樣嗎。 我待會會進去阿曼達可以找兄弟來,你不是認識很多嗎,我等你。 我影響你生計笑話,是你同事說的,我相信他們不會騙我錢,就像丟到水裡,放心我不會在呼,我的錢要花在刀口上你不值。 你可找你的馬哥幫你啊,他很告啊吃裡扒外,可是討厭你到極點,你愛到那上班你來到那上班你家的事,關我屁事,你這種貨我成堆成堆。 ㈡ 112年3月7日 你跟小馬串通起來搞我,要付出一點代價,老子不會善罷干休,吃裡扒外,我應付你。 看你要錢的樣子真是醜陋可卑啊。 你跟小馬講十七八就出來混還不假,到了一個年紀女人老的很快,看你還有什麼皮條,一身的病小心啊。 你跟小馬這樣搞我氣難消,我不喝酒你那來的錢賺,你上班的店大家都說你吃像難看,我的二萬我要拿回來,錢到了你手上我看有點難,不過我有辦法吃裡扒外,我不能接受請自愛什麼時候要還錢夜露死苦。 現在吃這一行飯很難,都背大陸妹越南妹佔據了,沒有你們的份了,像你這樣的客人怕死了,乖乖的回鄉下找個土台客嫁了吧,什麼時候到你的住的地方收錢,我等不及了。 馬不知臉長,猴子不知屁股紅,灑泡尿照照鏡子還錢還錢還錢還錢還錢。 絕不會在連絡吃裡扒外我會被你整死臭美了。 好像那一陣子你拿的錢也應該還還吧,吃裡扒外的人。 ㈢ 112年3月8日 你拿的那幾個金鐲都是贓物。那些小弟被捉警察一定找上門,不想連累你速還。 …他們都把手錶鐲子送到派出所了,你快點,我還沒供出你快點還,否則會吃上官司。 東窗事發了聰明的你快送還。 這些女人都來過我家打炮還有你東西都亂拿現在好了吧。好了吧又吃上官司了。 我真的不想在傳簡訊給你。是逼不得以。幾個破手鐲不值錢,快拿還失主。 你還在睡大覺,這些人勞力士迪奧浪琴夏利豪等等都送還了,你拿的是最不值錢的。我沒供你。你可打電話查証我可是大慈大悲了。 聽條子說你都不接。講點道義…。你還錢本是應該,生那門子氣啊。…出來混沒人會幫你的。你的馬哥嗎,他啊貸款房子四佰萬都快繳不出來了,這肉腳天天想打牌賺東錢,你想撈在他身上得到好處,門都沒有。也想在你為傲的兄弟吃到油水吃卡醜,不值錢的金鐲快交出來,不要弄到不可收拾。 …我絕對不與你連絡,我不想你看到鐲子就想到這不乾淨的東西,送人或送給媽媽都會遭到不好的事情,你不信邪也不行。…不是你的就不要亂拿。玉這總東西很邪門就還給失主吧。 我要去警局如果你硬要。我不會擺道去過過火。這才會心安。否則會帶來惡運。 我有養小鬼。每天拿香拜。相當聽話也會帶給財富,也會幫我處理事情靈的很,希望別傷到你。 鬼扯他們說你小孩都年紀很大了。又被你騙了氣難消啊。 ㈣ 112年3月9日 我我的的東西拿出來,否則我要公告了騙我的錢。…臉皮不要那麼厚…。 你的馬哥打電話要求奵。我會暫時原諒他。在套套他看你到底是如何騙我的。你可以跟你的馬哥打報告。你一步一步設計我。好無恥啊。 二段婚姻的你。我相信你老公一定沒錯。一定是你這個掃把星。給他們帶綠帽或是…才會離婚。你對男人都是這樣嗎。你會吃大虧的。你在我眼只是鄉下的土包子。別以為你很聰明。對付男人你差的遠了。自以為是你下一個要騙的男一定會玩死你的。勸告你不要玩火自焚。變個裝你也看不出來。小心啊想上班或應召你都太老了。老實點吧做點正經事賺的比較實在。大慈大悲的我。看你給客人要錢的樣子真是可恥。大家公認的不要臉。沒人不討厭你的。問問你同事吧好自為之。 玉鐲子你硬拿。你知不知以犯法了嗎。快快歸還。 罄竹難書。我氣難消啊。 偽善。不就是要錢嗎哥哥。大哥。有錢才叫沒錢就不叫。我走到那大家都叫大哥。…老子說話算話決不傳簡訊電話。說話算話。氣才能消有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