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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49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49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永清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859號),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4年度訴字第463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洪永清犯頂替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商登科、洪宗志、王博右等人,涉及於民國113年6月7日凌晨之違法清理廢棄物案件(其等將來自套房清理而產生的廢棄物載運至臺中市○○區○○路000號旁路邊及復興路二段路旁隨意傾倒)。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接獲檢舉後,先依垃圾中發現的線索查悉來源而通知套房屋主林烈桐說明,其表示是委託商登科清運,環保局復通知商登科出面說明。商登科為求脫免刑事責任,表示是自行上網找尋暱稱「名慶」之人代為清運,然為交待「名慶」之身分,商登科、洪宗志、王博右在臺中火車站附近覓得遊民洪永清,並以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之代價,遊說洪永清出面頂替其等非法清運廢棄物之犯行,洪永清應允之。其等遂於113年6月12日14時許,接受環保局人員之訪談調查。商登科自稱是委託洪宗志、由洪宗志再行委託王博右、王博右復行委託洪永清從事廢棄物清運,洪宗志、王博右亦附和此等說法。洪永清則意圖使犯罪行為人隱避,而基於頂替之犯意,於同日向環保局人員表示是因先前工作認識王博右,王博右請其協助清運廢棄物,其向不詳友人借用2輛車,將商登科清除之廢棄物載運至上址傾倒等語,以此方式頂替上開非法清除廢棄物犯行。環保局遂於113年7月3日函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協助偵辦,復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於113年11月6日以保七三大中區中隊刑偵字第1130006761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洪永清違反清理廢棄物之犯行。嗣王博右於113年11月15日、洪永清於113年12月31日在偵查中接受檢察官訊問時,無意再隱瞞,始分別供出上開洪永清頂替犯行之過程。

二、被告洪永清對於上述頂替犯行之緣由及情節,於偵訊中坦承不諱(偵字第55859號卷第239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博右於偵訊時所述情節相符(他字第7088號卷第153至156頁),並有附表所示證據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洪永清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洪永清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

㈡、爰審酌被告洪永清為遊民身分,自述居無定所,為中低收入戶,在公園抽菸時遇王博右等人前來商談頂替之事,雖以1萬2,000元為代價出面頂替,但實際上並未收到任何好處,伊不會開車,也沒有參與違法清運犯行(偵字第55859號卷第238頁),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無獲利,雖出面向環保局坦承為棄置廢棄物之人而遭移送檢方偵辦,但於偵查中第1次受訊即坦承頂替之情,未繼續妨害司法公正調查,犯罪情節尚非嚴重,參以其曾有竊盜罪之素行紀錄、自述居無定所、經濟條件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洪永清自述未有犯罪所得,已如前述,起訴意旨亦未對其聲請沒收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志文提起公訴,本院改依簡易程序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⑴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⑵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附表】

一、供述證據: ⒈證人林烈桐之警詢、偵訊供述。 ⒉同案被告商登科之警詢、偵訊供述。 ⒊同案被告洪宗志之警詢、偵訊供述。 二、文書證據: ⒈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7月3日中市環稽字第1130078019號函(他7088卷第5至7頁) 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6月8日陳情案件處理管制單、稽查紀錄、照片4張(他7088卷第17至23頁、偵55859卷第197至203頁同) 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6月9日環境稽查紀錄表、照片4張(他7088卷第24至25頁、偵55859卷第204至205頁同) 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6月11日環境稽查紀錄表【林烈桐、商登科到場】(他7088卷第27至29頁、偵55859卷第207至209頁同) ⒌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6月12日環境稽查紀錄表【商登科、洪宗志、王博右、洪永清到場】(他7088卷第30至34頁、偵55859卷第210至213頁同) ⒍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8月26日中市環稽字第1130103675號函(他7088卷第37頁) ⒎113年6月7日、8日於臺中市○○區○○路000號旁路邊遭棄置大量廢棄物蒐證照片(他7088卷第69至73頁、第91至94頁同、偵55859卷第215至218頁同) ⒏洪宗志與王博右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擷圖(他7088卷第109至111頁) 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3年9月6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330049461號刑事案件報告書(他7088卷第133至137頁) 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113年11月6日保七三大中區中隊刑偵字第1130006761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55859卷第91至95頁) ⒒被告王博右使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雙向通聯、上網基地台歷程各乙份(偵55859卷第247至282頁) ⒓被告洪宗志使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雙向通聯、上網基地台歷程各乙份(偵55859卷第283至300頁) ⒔商登科與洪宗志語音訊息譯文(偵55859卷第303頁) ⒕商登科之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偵55859卷第305頁) ⒖王博右租車向車行租車記錄(偵55859卷第309至312頁) ⒗GOOGLE地圖乙份(偵55859卷第329頁)

裁判案由:頂替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