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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50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50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濬綸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88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訴字第44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乙○○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除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112至113年間」之記載,更正為「111至112年間」,㈡起訴書附表編號10、12、14、24、25關於「訂貨廠商」、「訂購貨品與金額(新臺幣)」及「到貨電話進線、商品訊息時間/騷擾時間」欄之記載,更正為本院判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載,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認罪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雖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被告上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刑嗣與其另案所犯違反保護令等罪,經嘉義地院於114年3月7日以114年度聲字第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在案乙情,有上開定應執行刑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尚難認被告本案構成累犯,起訴書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容有誤會。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依刑法第57條各款情形,綜述如下:審酌被告與被害人曾為乾姊弟,其因對被害人為跟蹤、騷擾行為,經本院裁定核發保護令,竟無視前揭裁定,接續利用被害人名義及電話訂購商品運送至被害人公司、住處之方式,遂行騷擾被害人之目的,且被告前曾因對被害人犯實行騷擾等罪遭判處罪刑在案,復再犯相類之本案,顯見其自我控制能力甚差,漠視法律規範,致使被害人不堪其擾,並影響伊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所生損害,兼衡被告之素行、犯後坦承認罪之態度、未能與被害人和解、調解以賠償損害,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琳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附表:

起訴書 附表編號 起訴書附表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0 「訂購廠商」欄之「順天堂順天堂海狗丸商家」 「順天堂海狗丸商家」 12 「訂購貨品與金額(新臺幣)」欄之「冰吊帶船襪1,398元」 「冰絲吊帶船襪1,398元」 「到貨電話進線、商品訊息時間/騷擾時間」欄之「11時33分」 「9時10分」 14 「訂購貨品與金額(新臺幣)」欄之「EILO清潔泥1,698元」 「EILO清潔泥膜1,698元」 24 「到貨電話進線、商品訊息時間/騷擾時間」欄之「0000-000000」 「0000-000000」 25 「到貨電話進線、商品訊息時間/騷擾時間」欄之「0000-000000」 「0000-000000」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

違反法院依第1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9886號被 告 乙○○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00○0號居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吳呈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112至113年間,因對BM000-K112015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實行跟蹤騷擾行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13年4月9日以113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5月、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113年5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乙○○仍不知悔改,竟對甲女以通訊軟體LINE、微信、Facebook messenger多次傳送訊息或在粉絲專頁留言予甲女,甲女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保護令,經臺中地院於112年10月27日以112年度跟護字第14號裁定核發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命乙○○不得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甲女行蹤,亦不得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地點(地址詳卷),並應遠離至少100公尺,及不得對甲女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與不得以電話、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甲女進行干擾,有效期間為1年,並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於112年10月30日9時48分執行本案該保護令。乙○○知悉本案保護令內容後,竟不知悔改,復基於非法蒐集與利用個人資料、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先以不詳方式非法蒐集甲女個人資料後,嗣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位於嘉義縣○○鄉○○○00○0號之住處,向如附表所示之廠商訂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指定寄送至甲女之公司與住處(地址詳卷),以此持續非法利用甲女姓名、住址等個人資料訂購商品,進而不斷利用多名不知情之貨運司機、網拍賣家,頻繁撥打電話予甲女或使甲女持續收到大量訂購商品訊息之方式,遂行對甲女電話、訊息干擾之行為,以此方式違反保護令。嗣經甲女不堪其擾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巿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被告住處,向如附表所示之廠商訂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指定寄送至甲女之公司與前居住處所(地址均詳卷)之事實。 2 被害人甲女之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本案保護令裁定、跟蹤騷擾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本案保護令內容。 4 台灣大哥大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公主優品訂單、訂購商品明細截圖、訊息截圖 ①被告未經被害人同意,利用被害人個人資料,向公主優品訂購沙發墊。 ②113年5月30日4時29分47秒時,IP位址101.8.10.148,係被告所使用之事實。 5 告訴人甲女收受之簡訊截圖、LINE訊息截圖、通話紀錄截圖 甲女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收到商品訊息或接到到貨電話之事實。 6 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662號起訴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被告前因跟蹤騷擾被害人等犯行,經判決確定之事實。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違反跟蹤騷擾保護令等罪嫌。被告利用不知情送貨司機或商家以電話或訊息告知並傳送商品訊息,以此方式騷擾甲女,為間接正犯。被告一行為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違反跟蹤騷擾保護令等罪嫌,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嫌處斷。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各騷擾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二)被告曾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衡諸被告前案亦為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與本案罪質同一,被告前案於113年5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案於113年5月21日起至113年5月30日止,顯見被告應具特別惡性,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尚無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而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請審酌被告長期不斷騷擾被害人,更甚者於保護令期間,利用無辜第三人來遂行電話、訊息騷擾之行為,無故牽累貨運司機奔波被害人公司與前居處,堪認其漠視法院所核發本案保護令之禁止行為,將公權力視為無物,而再為本案違反保護令之犯行,爰建請從重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郭 逵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高淑滿附表:

編號 訂購時間 訂購廠商 訂購貨品與金額 (新臺幣) 到貨電話進線、商品訊息時間/騷擾時間 1 113年5月21日9時11分前某時 不詳 按摩儀 1,888元 113年5月21日9時11分,收到商品訊息。 2 113年5月21日11時52分前某時 不詳 非離子衣物乳化劑 1,598元 113年5月21日11時52分,收到商品訊息。 3 113年5月23日11時8分前某時 不詳 非離子衣物乳化劑 1,598元 113年5月23日11時8分,收到商品訊息。 4 113年5月23日12時30分前某 不詳 極0能裝行李箱 1,598元 113年5月23日12時30分,收到商品訊息。 5 113年5月24日11時9分某時 不詳 煙酷胺益生菌清洗慕斯 1,598元 113年5月24日11時9分,收到商品訊息 。 6 113年5月24日15時14分前某時 不詳 DORIS行李箱 4萬2,800元 113年5月24日15時14分,收到商品訊息 。 7 113年5月21日前某時 不詳 不詳 113年5月21日某時許接到00-00000000、00-00000000稱要收貨。 8 113年5月24日前某時 不詳 不詳 113年5月24日接到Libook啦部客電話00-0000000稱要收貨。 9 113年5月24日前某時 不詳 不詳 113年5月24日接到00-00000000與0000-000000電話稱要收貨。 10 113年5月25日10時3分前某時 順天堂順天堂海狗丸商家 不詳 113年5月25日上午10時3分接到順天堂海狗丸商家門號00-00000000稱要收貨。 11 113年5月21日9時10分前某時 不詳 紅石榴燕窩飲 1,598元 113年5月21日9時10分,收到商品訊息。 12 113年5月21日9時10分前某時 不詳 冰吊帶船襪 1,398元 113年5月21日11時33分,收到商品訊息。 13 113年5月21日11時33分前某時 不詳 迷你刮痧拔罐器 1,598元 113年5月21日11時33分,收到商品訊息。 14 113年5月21日11時52分前某時 不詳 EILO清潔泥 1,698元 113年5月21日11時52分,收到商品訊息。 15 113年5月22日11時8分前某時 不詳 EILO清潔泥膜 1,698元 113年5月22日11時8分,收到商品訊息。 16 113年5月20日前某時 不詳 不詳 113年5月20日接到門號0000-000000稱要收貨。 17 113年5月21日前某時 不詳 不詳 113年5月21日接到門號00-00000000稱要收貨。 18 113年5月21日前某時 不詳 不詳 113年5月21日接到大榮司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稱要收貨。 19 113年5月21日前某時 不詳 不詳 113年5月21日接到門號00-00000000稱要收貨。 20 113年5月21日前某時 不詳 不詳 113年5月21日收到I-PRIMO臺中大遠百商品訊息。 21 113年5月22日前某時 I-PRIMO臺中大遠百店 不詳 113年5月22日接到黑貓宅急便司機門號0000-000000稱要收貨。 22 113年5月22日16時42分前某時 不詳傢俱店 不詳 113年5月22日16時42分,收到商品訊息。 23 113年5月22日前某時 不詳 不詳 113年5月22日接到新竹貨運司機門號0000-000000稱要收貨。 24 113年5月24日10時35分前某時 不詳 不詳 113年5月24日10時35分接到黑貓宅急便司機門號0000-000000稱要收貨。 25 113年5月24日16時2分前某時 不詳 不詳 113年5月24日16時2分接到黑貓宅急便司機門號0000-000000稱要收貨。 26 113年5月25日前某時 不詳 不詳 113年5月25日接到門號0000-000000稱要收貨。 27 113年5月22日前某時 不詳 不詳 113年5月22日某時許,收到新竹貨運2,000元商品訊息。 28 113年5月24日前某時 不詳 不詳 113年5月24日某時許,收到新竹貨運999元商品訊息。 29 113年5月30日4時27分至31分 公主優品 沙發墊 14萬7,136元 113年5月30日4時34分,接到公主優品電商傳送文字訊息;於113年6月3日接到門號0000-000000稱被惡意下單。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