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50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奕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第16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易字第4371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黃奕銓犯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1第8至9行「東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之下應補充「鋁質窗框受燒掉落,玻璃破裂,西側C型鋼護欄受燒變色、變形,」,證據部份補充「被告黃奕銓於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371號案件114年7月23日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所謂「燒燬」,係指燃燒燬損之義,亦即該住宅因火力燃燒之結果已達於喪失其效用而言,必須房屋構成之重要部分已燒燬,並致住宅之全部或一部達到無法供正常居住使用之程度,如僅房屋內之傢俱、物件、隔間之板牆、裝潢、天花板燒燬,未損及房屋之混凝土樑柱、牆壁結構、屋頂等主要構成部分,房屋遮避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並未喪失,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於此情形應係觸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第173條、第174條以外物品罪(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第6583號、79年度台上字第2656號、80年度台上字第1190號、83年度台上字第6550號、87年度台上字第1719號、96年度台上字第3882號、98年台上字第5995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465號判決參照)。次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係指供人居住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之整體而言,應包括墻垣及其內所有設備、傢俱等一切物品。故一個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建築物與其內之所有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燒燬數犯罪客體之情形不同,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前2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參照)。再按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倘行為人以一失火行為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及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自應以刑法第173條第2項處斷,毋庸另適用同法第174條第3項論科(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判決參照)。查被告上開失火行為,雖同時合於刑法第173條第2項、同法第175條第3項之要件,然因公共危險犯罪之直接被害法益係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即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成立單純一罪,故本件被告之失火行為經整體觀察後,應論以較重之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及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被告雖失火燒燬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各該建築物,然其僅有一失火行為,僅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鋰電池放置在本案倉庫充電疏未注意,以致釀成本件火災,造成告訴人黃仕閔、黃于軒受有財產損失,所為實非可取;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本院113年度中司移調字第405號調解筆錄在卷可憑(易字卷第55至57頁),兼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述國中畢業,目前務農,已婚,有一個未滿一歲的小孩,經濟狀況為普通(易字卷第5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疏忽,致罹刑典,犯罪情節非重,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業如前述,告訴人黃仕閔亦表示不願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見偵續卷第29號之刑事陳報狀),可認被告確有填補損害之意,其經本案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芝瑋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宏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洪愷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續字第160號被 告 黃奕銓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失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等案件,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奕銓為黃仕閔之姪子,兩人共同使用址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該址共有2棟住宅及1座鐵皮倉庫)倉庫(下稱本案倉庫)。
二、黃奕銓前於民國112年8月間,向年籍資料不詳之網路賣家「鴻運鋰電工具行」購買非原廠仿冒電動式充電鋰電池2顆(下稱本案鋰電池),嗣於112年8月28日18時許,將本案鋰電池放置在本案倉庫充電,黃奕銓本應注意應謹慎檢驗購買商品,以及應避免長時間充電,防止充電器導致電池過熱爆裂,進而引發火勢,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即於同日18時30分許離開本案倉庫,讓本案鋰電池繼續充電,而於翌日0時22分許,本案鋰電池升溫膨脹爆裂起火,造成如附表所示建築物及財物之燒損情形。嗣經黃奕銓堂妹黃于軒通報消防人員,經消防人員到場灌救撲滅火勢,並進行現場勘查及鑑定,而發現上情。
三、案經黃仕閔、黃于軒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明方法 待證事項 1 被告黃奕銓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1.被告於上開時、地,將本案鋰電池放置於本案倉庫充電即離開,並未全程在場之事實。 2.被告知悉本案鋰電池並非原廠正品,而是仿冒品之事實。 3.被告否認涉犯本案犯行,辯稱:本案火災與我沒有關係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人黃仕閔、黃于軒於警詢中之證述。 1.證明如附表所示物品及建物遭燒損之事實。 2.證明上址為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3 證人即被告員工陳偉群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1.證人陳偉群於112年8月29日凌晨,發現被告所使用的本案倉庫空間(即本案倉庫割稻機與堆高機東側置物鐵架)附近看到火光之事實。 2.證人陳偉群居住於上址之事實。 4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含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談話筆錄、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火災現場照片共59張) 1.證明本案起火點研判為臺中市○○區○○路00000號之倉庫東側中間附近之事實 2.證明本案起火原因無法排除充電中鋰電池電器因素(爆裂)。 3.證明本案火災導致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燒毀情形。 5 被告與網路賣家購買本案鋰電池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份。 被告知悉本案鋰電池並非原廠正品而是仿冒品仍購買之事實。
二、核被告黃奕銓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有人使用之住宅及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嫌。至報告意旨及告訴意旨另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壞他人物品罪嫌等情,惟該罪係以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之物為其構成要件,並無處罰過失毀損之規定,報告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黃芝瑋附表:
編號 建築物之位置 損害情形 1 臺中市○○區○○里○○路00000號鐵皮倉庫 1.支撐烤漆浪板屋頂C型橫向鋼樑受燒變色變形,呈愈往東側愈嚴重跡象;南側立式鋼鉒受燒變色及水泥牆柱受燒剝落,均呈愈往東側愈嚴重跡象;北側高處人字樑、支撐烤漆浪板屋頂立式鋼鉒及橫向H型鋼樑受燒變色,均呈愈往東側愈嚴重跡象;夾層:擺放之雜物及水塔燒損變色,東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以中間最嚴重跡象,支撐烤漆浪鈑地板之橫向鋼樑受燒變色、變形彎曲,呈中間較嚴重跡象,其中又以東側最嚴重。 2.南側停放車輛(牌照號碼:L2-6007農地搬運車、BB-9869自用小貨車及L1-0075曳引機)車身鈑金烤漆及金屬骨架受燒變色,均呈愈往東側方向愈嚴重跡象;中間停放車輛(牌照號碼KEJ-8369自用大貨車、無牌照插秧機及YH-7120水稻聯合收穫機)車身鈑金烤漆及金屬骨架受燒變色,呈愈往東側方向愈嚴重跡象;勘察牌照號碼:L5Z-683及811-PEG普通重型機車車身塑質外殼受燒燒熔、燒失,座椅泡棉坐墊燒熔、燒失,裸露金屬骨架受燒、變色嚴重;北側停放車輛(牌照號碼:977-QR自用大貨車、B1-1212曳引機及L1-5787曳引機)車身鈑金烤漆及金屬骨架受燒變色,呈愈往東側方向愈嚴重跡象。 3.東側:水泥被附層牆面受燒剝落及鋁質窗框受燒燒熔、變形,玻璃受燒剝落,均呈中間附近較嚴重跡象;南側肥料太空包受燒碳化、燒失,呈北側較嚴重跡象;中間置物金屬層架受燒變色、變形,朝中間鋁質窗方向彎曲,置物鋼架受燒變色。 2 臺中市○○區○○里○○路00000號A住家 1.1樓西側外觀局部燻黑變色。1樓客廳、臥室及廚房均輕微燻黑變色,未受燒。 2.2樓通往3樓梯間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煙燻黑,壁面磁磚受高熱煙燻黑剝落。 3.加蓋3樓烤漆浪鈑屋頂牆面受燒變色、變形,呈愈往南側愈嚴重跡象,擺放雜物燒損變色。 3 臺中市○○區○○里○○路00000號B住家 1.1樓:客廳沙發、茶几僅輕微煙燻未受燒,南側矽酸鈣板牆面高處受燒變色、破裂,東側矽酸鈣板隔間牆面高處燻黑變色,低處完好;走道兩側矽酸鈣板隔間牆金屬支撐骨架受燒變色、變形;臥室床舖與擺放物品表層燻黑未受燒,分離式冷氣室內機受燒變形、掉落;廚房北側水泥被覆層高處燻黑變色,其餘物品表面附著碳粒子未受燒。 2.2樓:臥室A南側高處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剝落,彈簧床墊受燒變色,木質床板受燒碳化,木質衣櫃受燒碳化、燒失,均呈南側較嚴重跡象;臥室B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掉落,東、西及南三側磁磚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剝落,呈南側最嚴重跡象,內部雜物燒損;休息室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及磁磚水泥被覆層牆面燻黑變色,沙發、茶几及雜物表層附著碳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