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51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招燕
王金頂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楊俊樂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303號、114年度偵字第8645號、114年度偵字第12711號、114年度偵字第1357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賴招燕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之監視器肆組沒收。
王金頂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之衛星追蹤器貳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賴招燕、王金頂(下稱被告2人)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3日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又被告2人於案發時為配偶關係,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家庭成員關係,彼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行為,屬家庭成員間之不法侵害行為,核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然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仍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論處。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1.均明知個人資料係屬個人隱私範疇,未經他人之同意或符合其他依法得利用之情形,即不得非法利用他人之個人資料,被告卻仍非法利用告訴人之個人資料,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2.犯後均已坦承犯行,雙方並於偵查中已調解成立;3.兼衡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被告2人自述智識程度、職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事,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部分:被告2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且於偵查中調解成立,並均表示就非告訴乃論部分,不追究刑事責任,有本院114年2月24日調解筆錄附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及現雙方之婚姻狀況等,認被告2人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爰均予宣告緩刑2年,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命被告2人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流弊,期能督促被告未來能守法慎行,以勵自新。復考量被告2人本案犯罪情節及渠等已離婚,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且雙方已經成立調解,亦如前述,認本案應無必要命被告2人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所規定之事項,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扣案之衛星追蹤器2個及監視器4組為被告2人各自所有供本案犯罪使用之工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黃芝瑋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4303號、114年
度偵字第8645號、114年度偵字第12711號、 114年度偵字第13575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