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6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翔訸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43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審理案號:113年度易字第474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多次撥打告訴人甲○○之手機,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陸續傳送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予告訴人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於密接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前為男女朋友,經本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後,被告仍漠視該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對告訴人保護之作用,率爾對告訴人為上開行為,應予非難;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犯後態度、所生危害及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廚師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4萬元、離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子女、家境勉持、身體沒有重大疾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奕宏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丞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錄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4433號被 告 乙○○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前為男女朋友,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所定之親密關係伴侶關係。乙○○因曾對甲○○實施家庭暴力,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以112年度家護聲字49號裁定延長通常保護令,禁止乙○○對甲○○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自112年3月10日起有效期間2年,並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於112年7月10日11時53分對乙○○執行上開保護令。詎料乙○○明知不得對甲○○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接續犯意,自113年7月11日起,多次撥打甲○○之手機,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傳送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予甲○○,對甲○○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嗣經甲○○不堪其擾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間,接續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甲○○,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予告訴人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1.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間,接續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甲○○,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予告訴人之事實。 2.告訴人未於113年4月28日期間與被告聯繫之事實。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05號裁定、112年度家護聲字第49號裁定、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家護字第105號裁定通常保護令,禁止被告對告訴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並經112年度家護聲字第49號裁定延長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限至114年3月9日之事實。 2.被告於112年7月10日,經警方執行保護令,知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聲字第49號裁定主文之事實。 4 手機通話紀錄擷圖、簡訊擷圖 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間,接續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甲○○,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予告訴人之事實。 5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6961號、本署以110年度偵字第4574號、第5533號、112年度偵字第12972號、第21344號起訴書 被告自109年起,即以相似手法騷擾告訴人、告訴人之姊之事實。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辯稱:112年伊跟告訴人有協議,告訴人同意伊用訊息聯繫,告訴人於113年4月間跟伊要生活費,沒有要到的話就會很不開心,因為告訴人於113年4月間懷孕,伊有帶告訴人去產檢,後來告訴人不小心流產,但是告訴人不跟伊說原因,伊傳訊息是因為告訴人不跟伊聯繫等語。經查:被告雖以上詞置辯,然觀諸附表所示之簡訊內容,多數均為威脅將對告訴人、告訴人之姊提起刑事訴訟之話語,對告訴人懷孕乙節隻字未提,被告上開辯解是否可採,已非無疑。又被告自109年起,多次對告訴人、告訴人之姊為騷擾行為,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6961號、本署以110年度偵字第4574號、第5533號、112年度偵字第12972號、第21344號提起公訴,有上開起訴書等在卷可佐,益徵被告係以相同手法騷擾告訴人,被告上開所辯顯署臨訟卸責之詞,殊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於密接之時間,以接續之行為侵害告訴人之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違反保護令之單一犯意之下所為之數個舉動,屬於接續多次之違反保護令犯行,為接續犯,請論以包括一罪。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周奕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孟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表編號 傳送時間 訊息內容 1 113年7月11日 0時14分起 1.幹嘛啊 2.賺給妳 3.真是的 4.幹嘛 5.轉給妳··· 6.生日快樂耶 7.我又不會對妳不開心 8.我超心甘情願轉給妳 9.我轉8800給妳,出門啊 10.我也在附近啊,真是等等 11.真是的 12.生日快樂 2 113年7月15日13時45分起 送好件了 3 113年7月15日16時53分起 1.因該是不會生氣吧 2.妳說過的話,妳們的事,自己處理,這是自身權力 3.我想妳記得妳說過的話 4.妳也沒想要講 4 113年7月15日18時58分起 1.都已經送件了,幹嘛不封鎖 2.幹嘛不刪除聯絡方式 3.賴不是封鎖了嗎 4.封鎖刪除,總比看訊息還來的好吧 5 113年7月17日11時20分起 1.真是讓妳姊感到失望 2.滿值得慶祝 3.可以告誣告,滿開心的,不起訴 6 113年7月17日13時40分起 反正就告而已,有贏沒贏都其次 7 113年7月17日16時25分起 感恩有妳 8 113年7月17日18時48分起 1.等這天等快一年 2.妳無情 3.我也是學妳 9 113年7月17日21時25分起 開心到起飛,今天要好好慶祝一下,今天是吉日 10 113年7月17日22時44分起 1.妳姊收到了嗎 2.哈哈哈哈哈 3.真開心 4.不起訴,換我起訴妳姊姊 5.換我告妳姊 11 113年7月18日 9時6分起 1.謝謝哦 2.反正你也是早晚翻臉的事,現在不用顧慮妳家人會不會討厭 3.本來也是不想告,不想在繼續走法院,浪費時間,竟然妳翻臉了,也不想說清楚 12 113年7月18日12時起 1.反正呢,妳不想好好溝通,講清楚 2.妳沒要好好溝通講清楚對吧 3.? 4.我今天問妳最後一次 5.沒要好好講對吧 6.好好想清楚 13 113年7月19日 4時47分起 1.竟然妳不想在講了 2.妳就別後悔 3.忘了跟妳說,台中庭還沒開完 4.竟然連講話,回訊息,就有困難了 5.那就這樣 6.妳可以封鎖了 7.竟然妳一字不回應,那就告妳姊 8.反正早上10點前還不回應我就知道了 9.掰 10.不回應可以封鎖了 14 113年7月20日15時22分起 1.是不是呢 2.反正提告,先告再說了,妳能好好講清楚,在來撤告也來得及 3.妳妹可能比較嚴重點而已 4.但是也沒關係,也不是妳 5.但是我一定附帶民事求償 6.妳可以去過你的生活啊,也沒針對妳,你也輕鬆自在 7.不講又不封鎖,告你家人了,也不封鎖 8.要妳講又不講,要拿生活費也不拿 9.妳也真是奇葩人 10.真的不幸嗎 11.剛好妳姊這個月生日 12.送他一份生日禮 13.不錯啊 14.滿開心的禮物 15.已經確定了,需要給你看嗎 16.反正給你機會了,昨天今天都問你了 17.真開心 18.原來你生氣,也滿值錢的 19.台中你姊下次出庭那樣啊,我也是會提出違反保護令、彰化判決書、不起訴書 20.反正你不封鎖,又不刪除,又不聯絡 21.又不講 22.傻眼 23.我還是一樣在告一次誣告 24.妳家人跟你一樣看到黑影就提告,浪費我時間跟精神損失 25.你是看到黑影就不爽 26.妳講清楚我也會給你機會講 15 113年7月22日10時36分起 1.妳姊要去做筆錄了嗎 2.妳看我都沒在睡的 3.厲害吧 4.我也說妳可以封鎖了 5.反正電話、賴、也封鎖了 6.不差這個也封鎖或刪除 7.真的啊 8.幹嘛一直不封鎖、刪除 9.反正就告妳姊誣告就這樣 10.以提告,妳也可以去跟妳姊 11.講 12.我也無奈啊,我跟一個空氣在多說在多問也沒意義 13.跟一個不講理的人在多說也無意義,什麼事不講清楚的人問兩個月了 14.提告妳姊了,就這樣,妳也可以封鎖或刪除了 15.所以我不會去找妳麻煩,畢竟妳無情,任何事對妳來說都是小事,不痛不癢 16.怒無情我也不必念舊了 17.怎麼不回答呢 18.哈哈哈 19.要不要講啊,我可以去找你 20.隨便吃飯啊 21.是不是不錯啊 22.哈哈 23.幹嘛呢 24.現在工作閒閒的 25.你還是有機會能好好講,現在只在警局而已,還沒傳你姊筆錄 26.你要好好講清楚,溝通清楚嗎? 27.沒辦法就算了 28.我也不會免強、也不想勉強 29.你不想講也不想刪除 30.封鎖 31.也滿奇怪的 32.如何啊我付你1萬生活費,講清楚,撤告 33.是不是不錯 34.怎麼了嗎 35.我也不會找你、找你也是那個態度 36.不如不要浪費時間 37.反正你姊閒閒沒事做,可以常常跑員林筆錄、開庭 38.跑好跑滿 39.還有台中還沒開完耶 40.台中開完不起訴,在告一次誣告 41.原來被騙錢,會帶來好運 42.就算你在怎麼討厭,在怎麼氣 43.也沒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