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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6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6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廷佾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99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2191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陳廷佾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黑色三星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被告陳廷佾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被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接續竊錄告訴人2人之性影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執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竊錄告訴人2人之性影像,侵害告訴人2人之身體法益,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滿足私慾,竟趁告訴人2人未及注意,以攝錄其性影像之方式,侵害告訴人2人隱私,致告訴人2人內心均留下難以抹滅之陰影,被告所為顯然欠缺對他人隱私權之尊重,殊值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因告訴人等未出席調解(見本院易卷第41頁本院刑事案件報到單),而未能達成調解並賠償告訴人等損害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陳之學歷、工作、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卷第3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扣案黑色三星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被告持以攝錄本案性影像所用之物,屬性影像之附著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之手機1支既經宣告沒收,其內所附著之被告攝錄之本案性影像,自為上開沒收效力所及,無再為沒收之實益與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殷節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1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1999號被 告 陳廷佾 男 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廷佾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19日22時5分許起,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光南大批發台中逢甲店內,接續使用手機無故竊錄有AB000-B114277、AB000-B114278裙底內大腿根部、臀部及內褲等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內容之影片2段。嗣因AB000-B114277、AB000-B114278查覺有異,遂報警處理,經警方到場後,於同日2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前,取得陳廷佾同意而扣押其所有之三星黑色智慧型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SIM卡)1台,始悉上情。

二、案經AB000-B114277、AB000-B114278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0 被告陳廷佾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0 證人即告訴人AB000-B114277、AB000-B114278於警詢時之指證 全部犯罪事實。 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照片 被告之手機經警方扣案之事實。 0 台中市西屯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員警職務報告 告訴人2人遭到偷拍而訴警究辦之事實。 0 被告手機內偷拍影像擷圖照片、本署檢察事務官之數位採證報告及偷拍影片檔案光碟 ⑴被告確有使用扣案手機攝得裙底內大腿根部、臀部及內褲等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內容之影片2段之事實。 ⑵被告手機內另有於同日不同時間朝不同女性下身處拍攝之諸多影片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被告雖係錄得2段性影像影片,然此係出於同一目的,於密接時間為之,且均係侵害相同之告訴人2人,數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被告係以一行為侵害告訴人2人,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論處。扣案之手機為性影像之附著物,請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殷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清贊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