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64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國信選任辯護人 李明海律師
陳俊愷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8627號、114年度偵字第5671號),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2523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被告於登錄平臺上不實登載如起訴書所載之內容,係製作電磁紀錄並傳送至網站而行使之,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規定之準私文書。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公訴意旨漏未記載併涉及刑法第220條之罪名,然起訴書已明確記載上開犯罪事實,被告所犯仍屬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罪,僅係文書性質之不同,無涉處罰條文之變更,對於被告之防禦權行使亦無妨礙,是就此部分無庸變更起訴法條,由本院逕予補充。
㈢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私文書罪、詐欺取
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貝佳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祥弘食品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本應恪守相關契約及法令規定如實申報,竟於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上不實登載,再持之向臺中市教育局申請獎勵金,致該局承辦人陷於錯誤而發給相關費用,所為殊非可取;惟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詐得之獎勵金共計新臺幣(下同)53萬9,290元已繳回;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及被告之素行(見本院易卷第19頁)與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卷第6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見本院易卷
第19頁),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本院審酌被告係偶發犯罪,其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終知坦承犯行,應知所悔悟,信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已足資促使其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考量被告因欠缺法紀觀念以致觸法,為促使被告日後遵守法律,本院認尚有課與其等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金額。至於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若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詐得53萬9,290元之款項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其已繳回臺中市教育局指定帳戶,堪認犯罪所得已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3年度偵字第58627號114年度偵字第5671號
被 告 甲○○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俊愷律師
梁鈺府律師李明海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貝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貝佳公司)、祥弘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祥弘公司)之登記名義人及實際負責人,貝佳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即食餐食製造業,祥弘公司主要營業項目則為家畜家禽批發業、畜產品零售業等項目。陳柏翰(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為憶皇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憶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憶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肉品買賣業務。甲○○明知「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下稱三章一Q獎勵金支要用點)」,明訂食材供應業者如提供國產可溯源之食材,作為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午餐,供應日數達每月供餐日數半數以上,始可向地方政府申請每日每位學生新臺幣(下同)10元之三章一Q獎勵金,是如欲請領三章一Q獎勵金,應提供具國產可溯源食材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且詎甲○○為降低成本以增加營業利潤,竟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之犯意,先後為下列之行為:
(一)甲○○自民國111年8月31日起至112年4月12日止,向不知情之陸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陸弘公司)以每公斤90至108元價格,購入美國進口D5棒腿(規格為每1支雞腿120公克)共8,424公斤(約7萬200支雞腿)及D6棒腿(規格為每1支雞腿100公克)共4,464公斤(約4萬4,640支雞腿),即共計1萬2,888公斤(約11萬4,840支)之美國進口雞腿供作履約期間臺中市國中小學校之團膳食材。
(二)甲○○復明知憶皇公司所販售D6雞腿之貨源,係自國內合格屠宰場再經其他食品加工廠將L型骨腿裁切為D6雞腿、腿排後再行販售之肉品,因該D6雞腿係再經其他工廠加工裁切,並不符合三章-Q獎勵金食材要求標章。詎甲○○於112年1月17日起至4月11日止向不知情之憶皇公司,以每公斤124元價格購入國產D6雞腿共計3,114公斤(約3萬1,140支雞腿)之不符合三章一Q之國產雞腿供做履約期間臺中市國中小學校之團膳食材。
(三)嗣甲○○明知以前揭方式採購均不具三章一Q之美國進口及國產裁切加工雞腿,均用於履行貝佳公司得標如附表所示標案之履約食材,竟於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上,不實登載貝佳公司供餐雞腿食材係臺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國產可溯源產品,致使不知情之臺中市教育局(下稱教育局)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信貝佳公司於111年9月2日至112年1月18日供應校園團膳之雞腿,均符合三章一Q獎勵金支用要點及三章一Q獎勵金實施計畫規定,而將三章一Q獎勵金核撥至貝佳公司名下臺中市○○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甲○○因而詐得53萬9,290元(甲○○已繳回不法所得)。嗣因教育局辦理學校午餐跨局處聯合稽查時,發覺有異,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教育局函送及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調詢時及偵訊中之供述。 供承於上開時間向陸弘公司以每公斤90至108元價格購入美國進口D5棒腿(規格為每1支雞腿120公克)共8,424公斤(約7萬200支雞腿)及D6棒腿(規格為每1支雞腿100公克)共4,464公斤(約4萬4,640支雞腿)作為履約食材,並向上開學校表示該等雞腿為國產具CAS標章之雞腿,以此方式詐得上開獎勵金之事實。 2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柏翰於調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甲○○有於上開時間向其購入加工裁切D6雞腿之事實。 3 證人簡誌良於調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甲○○指示不知情員工於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不實登載其公司供餐雞腿食材係臺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國產可溯源產品之事實。 4 證人許仕靖於調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甲○○指示不知情員工於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不實登載其公司供餐雞腿食材係臺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國產可溯源產品之事實。 5 證人張蘭櫻於調詢時之證述。 證明其夫即被告甲○○經營貝佳公司從事學校團膳業務,且均由被告甲○○負責申請獎勵金之事實。 6 證人即陸弘公司中區營業所所長於調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甲○○有於上開時間向其購入美國進口D5棒腿及D6棒腿等事實。 7 附表所示採購案決標紀錄。 證明貝佳公司得標該等團膳採購案之事實。 8 扣案之證人張蘭櫻手機內「沒有其他成員」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0張、貝佳公司送貨單2張。 證明貝佳公司自111年8月31日至112年4月12日間向不知情之陸弘公司以每公斤90至108元價格購入美國進口D5棒腿(規格為每1支雞腿120公克)共8,424公斤(約7萬200支雞腿)及D6棒腿(規格為每1支雞腿100公克)共4,464公斤(約4萬4,640支雞腿),即共計1萬2,888公斤、約11萬4,840支美國進口雞腿供做履約期間臺中市國中小學校之團膳食材之事實。 9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中市教體字第11200457541函、貝佳公司自111年8月至112年4月間申請臺中市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獎勵金之明細紀錄、貝佳公司農會存摺、貝佳公司日記帳、貝佳公司臺灣企銀存摺各1份。 證明貝佳公司於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不實登載其公司供餐雞腿食材係臺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國產可溯源產品,致使教育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貝佳公司於111年9月2日至112年1月18日交付之雞腿均符合三章一Q獎勵金支用要點及三章一Q獎勵金實施計畫規定,而將三章一Q獎勵金核撥至貝佳公司名下臺中市○○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使被告甲○○詐得53萬9,289.5元之事實。 10 教育局中市教體字第1140048370號函、臺中市大里區光榮國中學校午餐食材選用三章一Q驗收黏貼紀錄表。 證明貝佳公司黏貼憑證與驗收照片不符,不得請領學校午餐食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獎勵金之事實。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所為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業經自動繳回(有匯款申請書1份在卷可佐),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徐慶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永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採購案名稱 標案案號 履約起迄時間 1 臺中市霧峰區、北區五校111學年度午餐團膳暨幼兒園點心聯合採購案 111M04 111/08/01-112/07/31 2 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國民小學111學年度學校午餐外訂盒(桶)餐採購案 DDES0000000 111/08/30-112/09/30 3 臺中市大里區永隆國小111學年度學生午餐團膳採購案 0000000 111/09/26-112/09/24 4 臺中市豐原區豐南國民中學111學年度午餐團膳採購案 A0000000 111/08/08-112/07/31 5 臺中市大里區成功國中111學年度午餐團膳採購案 11104 111/08/30-112/06/30 6 臺中市大里區111學年度學生午餐團購採購案 krjh-000-0000 111/08/30-112/07/31 7 臺中市大里區塗城國小111學年度學生午餐團膳採購案 111-244 111/08/30-112/06/30 8 臺中市大里區益民國小111學年度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案 0000000000 111/08/30-112/08/29 9 臺中市大里區瑞成國民小學111學年度午餐團膳暨幼兒園點心採購案 0000000 111/08/18-112/7/31 10 臺中市大里區永隆國小110學年度學生午餐團膳採購案 0000000 111/08/30-111/09/23 11 臺中市大里區111學年度午餐團膳及水果暨幼兒園點心採購案 0000000 111/10/01-112/06/30 12 臺中市太平區東平國民小學111學年度午餐團膳採購案 11109 111/10/01-112/07/31 13 臺中市大里區111學年度午餐團購採購案 NS00000000A 111/10/01-112/09/30 14 臺中市太平區111學年度師生午餐團購採購案 tpps0000000 111/10/01-112/09/30 15 臺中市太平區新平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111學年度午餐團膳暨幼兒園點心採購案 111A06 111/10/01-112/09/30 16 臺中市太平區111學年度師生午餐團購採購案 111010 111/10/01-11/09/30 17 臺中市西屯區110學年度中山國中午餐團膳採購案 111013 111/06/08-112/06/30 18 臺中市太平區111年暑期課後照顧午餐財物採購案 0000000 111/07/04-11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