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簡字第187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瑞阡
王淑幼
許璲麟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7272號、113年度偵字第60756號),因被告等自白犯罪,前經本件改行簡易程序判決處刑(114年度簡字第1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並定於民國115年2月13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等自白犯罪,前經本件改行簡易程序,惟就犯罪所得如何計算及應予沒收之範圍,鑒於起訴書所載之內容尚非明確,於114年12月29日庭訊後認仍有疑義,參以被告許璲麟並未到庭表示意見,本院認應再次給予當事人辯明之機會,爰依法改行通常程序審理,並定於民國115年2月13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