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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9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90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健崴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5044號),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3061號),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4犯公然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4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448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6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於110年12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13年6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等情,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累犯之說明(見易字卷第41至42頁),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構成累犯。審酌被告論以累犯之前科雖與本案罪質不同,然其前案係入監執行,已接受較嚴格之矯正處遇,其仍未能記取教訓,故意再犯本案,且前案與本案均屬故意犯罪,足認被告刑罰反應力薄弱,自我反省及行為控管能力均屬不佳,考量被告上開犯罪情節,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如加重其所犯法定最低本刑,並無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受過苛侵害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自重及尊重他人,公然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為猥褻行為,敗壞社會風氣,誠值非難;惟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已賠償告訴人A女新臺幣7萬元,告訴人已撤回告訴,並表示對於量刑沒有意見,請法官依法判決乙情,有本院電話紀錄表(見易字卷第51頁)及被告提供之刑事撤回告訴狀(見偵卷第91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及檢附之臺中市政府性騷擾調解書(見易字卷第45至49頁);被告自陳之學經歷、工作情形、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易字卷第4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杰恩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富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5044號被 告 A04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於民國114年5月23日0時43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老虎城購物中心電梯內,見A000000000003(已成年,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同在電梯內,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當場拉開其褲子拉鍊,裸露其生殖器並以手撫摸自慰,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嗣經A女報警處理,警始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4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之指述大致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照片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呂杰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魏之馨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