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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1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12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東穠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521號、第51195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受理案號:113年度易字第478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4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7行「27日」更正為「31日」;證據部分增列被告A04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被告張貼傳單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為告訴人A02之0,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且被告業經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核發本案保護令。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數次張貼傳單之行為,係本於同一騷擾之故意,於密接之時間為之,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接續之一行為。

(三)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張貼傳單),與告訴人之關係(00),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漠視國家法令、侵擾生活平穩權益)及舉動次數多寡、接續時間長短,並考量被告犯後至本院準備程序中始坦承犯行,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調解或賠償渠損害(雙方對基礎之原因事實認知差距過大,致調解未成立,有本院調解事件報告書在卷可稽),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從事工作、家庭狀況、經濟狀況(見易卷第7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珮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8521號113年度偵字第51195號被 告 A04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為A02之00,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A04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核發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642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A04不得對A02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亦不得為騷擾行為。詎A04於113年8月1日14時24分許收受該民事暫時保護令並知悉其內容後,竟仍基於違反上開暫時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8月27日8時27分許、113年9月3日6時22分許、113年9月3日17時51分許,在A02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1樓之3社區之鐵門、機車、信箱、住家牆壁等處張貼內容為:「房產被000(設定抵押權500萬)法院不起訴,司法不公,我詛咒000不得好死。」等文字之傳單,以此方式騷擾A02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A02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4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沒有貼傳單,伊傳訊息是因為伊的不動產被告訴人設定500萬元抵押權,伊很不甘心,伊才這樣傳訊息,伊張貼傳單,是請別人不要亂丟垃圾、請伊000幫忙介紹工作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員警職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7月30日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642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保護令執行、家庭暴力通報表 全部犯罪事實。 4 告訴人提出之與被告對話紀錄擷圖 全部犯罪事實。 5 監視器畫面擷圖、傳單張貼處照片、監視器畫面影像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先後數次對告訴人違反保護令之犯行,其時間密切接近,侵害相同法益,依社會通念,屬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檢 察 官 温雅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閔照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