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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19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19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廣源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75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審理案號:113年度易字第82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管道解決糾紛,竟恣意對告訴人2人為本案公然侮辱及毀損等犯行,顯然欠缺基本法治觀念,應予非難;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犯後態度、所生危害及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打石工工作、月收入新臺幣2萬多元、離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子女及母親、家境勉持、身體沒有重大疾病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附錄法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2751號被 告 甲○○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2年8月20日7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大里區好來五街左轉好來三街時,自乙○○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為乙○○之母丙○○)右側超車,因乙○○對其按鳴喇叭,甲○○竟心生不滿,基於毀損、公然侮辱之犯意,對乙○○辱罵「幹你娘」、「三小」之不堪言語,以此方式對乙○○為公然侮辱行為,並在好來三街與好來五街交岔路口,徒手敲擊上開自用小客車副駕駛座車門,造成該片車門產生凹陷,喪失美觀功能,足生損害於丙○○。

二、案經丙○○委任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暨乙○○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甲○○固供承有於上揭時間、地點,與告訴人乙○○發生行車糾紛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上揭毀損等犯行,辯稱:伊講幹你娘是對電線杆講,打車輛的聲音是打伊自己車輛云云。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乙○○、丙○○於警詢、本署偵查中指訴綦詳,並有上開自用小客車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光碟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估價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辱罵告訴人乙○○及徒手敲擊上開自用小客車車門造成凹陷等行為。是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應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有異,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詹益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顏瑋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