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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2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27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魏揚庭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742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魏揚庭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魏揚庭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3日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因故與告訴人中台營造公司發生衝突,不思以理性方式面對,反以操作大貨車上抓斗車之油壓鉤爪,拆毀告訴人之工地大門,所為應予非難;2.犯後自始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調解成立;3.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致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參本院審判筆錄第4頁)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4742號被 告 魏揚庭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揚庭與「中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葉大猷,下稱中台營造公司)」之間有工程合約糾紛,雙方協議終止合約,並約定魏揚庭應於民國114年3月5日之前,將工具及材料等搬離臺中市○○區○○路0000號對面(即神岡國小學生活動中心改建暨地下停車場興建工地,下稱系爭工地)。魏揚庭於114年3月6日上午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至系爭工地大門前,不滿中台營造公司未開啟大門讓其進入,竟基於毀損器物之犯意,操作其大貨車上抓斗車之油壓鉤爪,拆毀中台營造公司之工地大門,導致該大門受損變形而致不堪使用。警方據報於11時47分到場,魏揚庭不聽警方制止,仍持續操作油壓鉤爪破壞大門,經警方於11時50分以現行犯當場逮捕偵辦。

二、案經中台營造公司委由俞信輔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一 被告魏揚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上開毀損大門之犯罪事實。 二 證人即告訴人代理人俞信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三 雙方簽訂之協議書2 份、拆除工程合約書、案發現場照片、案發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貨車車籍資料等。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

三、至告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所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其強暴脅迫之對象,須以「人」為要件。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強制犯行,且觀諸前開現場蒐證或監視器畫面等,均查無被告有何對人施以強暴、脅迫之舉,無從認定本案符合刑法強制罪之構成要件。然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上揭提起公訴部分基礎事實相同,應為其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郭明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允侖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