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32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豐安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34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訴字第9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認罪。
二、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獨立,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依刑法第57條各款情形,綜述如下:審酌被告於本案發生前,並無任何科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稱良好,惟其竟無故拍攝告訴人甲女、乙女之影像並上傳至數個社群網站供人閱覽,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式、告訴人2人所受損害,被告犯後坦承認罪,但迄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獲取原諒,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衡酌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考量被告所犯屬同質性之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考量上情,盱衡被告所犯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係用以儲存被告拍攝之性影像,屬性影像之附著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又上開物品既經諭知沒收,其內所附著之被告竊錄性影像,自為沒收效力所及,無再為沒收之實益與必要。
㈡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8所示之物,均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業據被告坦承不諱,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宜璇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琳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3: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1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 甲○○犯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 甲○○犯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散布A影片部分 甲○○犯散布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散布B影片部分 甲○○犯散布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散布B影片部分 甲○○犯散布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散布A影片部分 甲○○犯散布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散布B影片部分 甲○○犯散布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電腦主機1臺 2 紅色TOSHIBA紅色外接硬碟1個 3 黑色TOSHIBA紅色外接硬碟1個 4 藍色Realm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 5 紫色華為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螢幕1個 7 滑鼠1個 8 鍵盤1個【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6341號被 告 甲○○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謝秉錡律師
林育正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分別與代號AB000-A113238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甲女)、代號AB000-B113284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乙女)相識,與乙女曾為男女朋友。詎甲○○未經甲女、乙女之同意,分別為以下行為:
㈠甲○○於民國111年7月4日17時45分許,在甲女位在臺中市霧峰
區中正路(詳細地址詳卷)之店內,竟以手撫摸甲女之身體,並要求甲女為其口交(其涉犯妨害性自主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即基於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犯意,持手機無故竊錄甲女為其口交過程之影像(下稱A影片)。㈡甲○○於與乙女交往期間之110年1月至2月間某時許,在臺中市
○里區○○○街000號水悅汽車旅館內,與乙女合意發生性交行為過程時,竟基於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持手機無故竊錄其與乙女之性交行為(下稱B影片)。
㈢甲○○自111年6月28日8時10分許起至113年4月初某時許止,竟
基於無故散布性影像之接續犯意,在其住所以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使用其在網站「520cc」上申設之「00000000000oo.c
om.tw」帳號,在不同時間,分別將上開A、B影片上傳至上開網站上,以此散布之方式,供人觀覽甲女與乙女之性影像。
㈣甲○○自112年4月14日某時許起至113年4月初某時許止,竟基
於無故散布性影像之接續犯意,在其住所以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使用其在社群網站Tiwtter(現更名為「X」)上申設之「00000000000oo.com.tw」帳號,在不同時間將上開B影片上傳至Tiwtter上,以此散布之方式,供人觀覽乙女之性影像。
㈤甲○○於113年4月初,竟基於無故散布性影像之犯意,在其住
所以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使用其在網站「我愛78論壇」上申設之「00000000000oo.com.tw」帳號,在不同時間,分別將將上開A、B影片上傳至上開2網站上,以此散布之方式,供人觀覽甲女與乙女之性影像。
㈥嗣經甲女於113年4月9日12時許經他人告知,甲女於同年月17
日11時45分許告知乙女,2人報警處理,經警於113年5月9日10時43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甲○○之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電腦主機1臺、電腦螢幕、滑鼠、鍵盤、紅色硬碟、黑色硬碟各1個、Realma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華為手機(IMEI:00000000000000)各1支等物,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甲女、乙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女、乙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上開論壇、推特截圖、告訴人甲女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之隨身硬碟資料夾畫面截圖、搜索扣押現場照片各1份等在卷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論罪部分:㈠核被告甲○○所為,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15
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㈢至㈤分別就甲女、乙女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性影像罪嫌。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㈢、㈤,在不同時間,分別上傳上開A、
B影片之行為,分別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上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一行為評價,分別應論以接續之一行為,而就上開A、B影片部分,分別論以一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性影像罪。
㈢被告上開成立之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沒收部分:扣案電腦主機1臺、紅色硬碟、黑色硬碟各1個、Realma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華為手機(IM
EI:00000000000000)各1支,屬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請依刑法第319條之5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至扣案之電腦螢幕、滑鼠、鍵盤各1個,均係供被告犯罪使用之物,屬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檢 察 官 王宜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