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00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普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鍾鉦隸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律師
黃士哲律師被 告 信強科技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鍾澧䅞被 告 大全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黃䎪笎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7524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4年度訴字第30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3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普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A04犯如附表編號4、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4、5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信強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犯如附表編號4、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4、5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A05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大全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記載外,另補充證據及理由如下所述:
㈠證據部分:被告A03、A04、A05;被告普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信強科技有限公司、大全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各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或陳述(參見本院訴字卷第99至108頁)。
㈡理由部分:
⒈政府採購法於民國91年2月6日增修公布第87條第5項規定「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在實務上,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大致可分為本身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擔心投標廠商不足3家,為符合同法第48條規定須有3家以上之合格廠商投標,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以及本身不具投標資格,單純為取得標案,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則上開規定規範之對象是否包括以上兩種情形?依增訂的立法理由僅提及係為處罰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行為人,並未指明欲規範的對象。然修法過程中,於90年10月8日委員會審查時,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指出:此次修正「在防弊方面,增列中央及地方機關得成立或指定代辦採購機關之規定;增列禁止假性競爭行為(例如陪標〈按即投標者邀請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參與投標,以製造假性競爭之情形〉)之規定;另強化對不法行為之處罰,包括擴大處罰圍標、綁標之適用對象及適用情形;借牌投標及出借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語(見立法院公報第90卷第49期委員會紀錄第166 頁)。而所增列的三種違法行為類型,即禁止假性競爭行為(例如陪標)、擴大處罰圍標、綁標之適用對象及情形,以及借牌投標及出借者將被處以刑罰。對照該次增修內容,尚包括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第87條第5項及第88條第1項等規定,其中第50條第1項第5款為防範假性競爭行為(例如陪標)之規定;第88條第1項則係處罰綁標之規定,可見第87條第5項的立法原意應係為處罰借牌投標及出借者之規定,而非處罰陪標之規定。再就文義解釋而言,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法條用語係:「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而非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陪標』」,更可見立法者欲規範的對象應係本身不具投標資格,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情形。至於本身具有投標資格,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即陪標),涉及圍標之情形,已破壞政府採購程序之市場競爭機制,應適用同條第3項規定處罰,並非本條項欲規範之對象(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35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普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普聯公司)之辯護人雖為其辯稱:被告信強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信強公司)及大全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大全公司)均無設標意願,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等語。惟被告普聯公司具有投標資格,且具投標意願參與投標,並為增加得標之機會,而商請無投標意願之被告信強公司或大全公司陪標,業據被告A03、A04、A05於調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明確,故被告普聯公司非借牌投標,被告信強公司、大全公司亦非借牌者,顯無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適用,而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處罰,辯護人所辯並不可採,合先敘明。
⒉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政府採購法第48
條第1項第1至8款所示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上開規定常造成不法廠商圍標或虛設行號一同投標,以便湊足3家,是政府採購法除於第87條第1項就強制圍標、第4項就合意圍標、第5項就借牌圍標行為分別加以處罰外,並於同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是行為人如運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無法作出正確合理決定之不正手段)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概括指除本條所列舉之手段以外其他非法之方法),致廠商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構成上開犯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第1430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藉以節省國庫支出。因之,倘參與政府採購發包案之不同廠商,彼此間雖有公司法規範之關係企業關係,或上、下游廠商之垂直關係,為獲取最大商業利益,各自以自身名義參與投標,並各自決定投標價格,形成政府採購程序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要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為;然倘參與投標之各該廠商,無論彼此間是否為關係企業,或各具獨立法人格,祇要該等廠商均係行為人能掌控、決策,並於投標時,實際決定以其中一家廠商投標金額略高於另一家廠商之方法,製造形式上價格競爭,而實質上不為競爭,致發包機關誤信所參與投標之廠商間確實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即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詐欺圍標罪。至於是否已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因同條第6項既設本罪未遂犯之處罰規定,僅為區別犯罪既、未遂之標準(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54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⑴被告A03為求被告普聯公司能順利得標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之「108年度彰化廚餘破碎脫水設備採購案」,於投標時,實際由被告普聯公司之不知情員工代被告大全公司制作投標文件,並以投標文件不齊之方式,製造形式上有數家廠商投標,而實質上不為競爭,惟扣除被告大全公司後,該採購案仍有長邑聯合有限公司及禾益興業有限公司等合格廠商投標,原即得以合法開標,並由長邑聯合有限公司得標,是被告A03、A05詐術之施用,尚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其情即應論以未遂犯。
⑵被告A03為求被告普聯公司能順利得標法務部矯正署臺南
監獄辦理之「111年廚餘處理機採購案」,於投標時,實際由被告普聯公司之員工代被告大全公司制作投標文件,並以投標文件不齊之方式,製造形式上有數家廠商投標,而實質上不為競爭,而製造該採購案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採購案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採購案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並由被告普聯公司順利得標,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應論以既遂犯。
⑶被告A03為求被告普聯公司能順利得標臺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辦理之「113年度廚餘破碎設備保養檢修案」採購案,於投標時,實際由被告普聯公司之員工代被告大全公司制作投標文件,並以投標文件不齊之方式,製造形式上有數家廠商投標,而實質上不為競爭,而製造該採購案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採購案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採購案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被告普聯公司雖未得標,仍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應論以既遂犯。
⑷被告A03為求被告普聯公司能順利得標金門烈嶼鄉公所辦
理之「烈嶼鄉廚餘處理設備」採購案,於投標時,實際由被告普聯公司之員工代被告大全公司、信強公司制作投標文件,並以投標文件不齊之方式,製造形式上有數家廠商投標,而實質上不為競爭,而製造該採購案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採購案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採購案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被告普聯公司雖未得標,仍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應論以既遂犯。
⑸被告A03為求被告普聯公司能順利得標農業部種苗改良繁
殖場辦理之「種子拌藥機及輸送設備建置」採購案,於投標時,實際由被告普聯公司之員工代被告大全公司、信強公司制作投標文件,並以投標文件不齊之方式,製造形式上有數家廠商投標,而實質上不為競爭,而製造該採購案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採購案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採購案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開標,惟因被告大全公司及被告信強公司皆因投標文件缺漏被認定不合格,承辦機關之承辦人員認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虞,而於開標當日暫停開標,後簽奉核同意廢標,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應論以未遂犯。
⒊核被告A03所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㈠、㈤部分,係犯政府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㈡、㈢、㈣部分,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被告A04所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㈤部分,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㈣部分,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被告A05所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㈠、㈤部分,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㈡、㈢、㈣部分,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公訴意旨就起訴書犯罪事實㈠部分認被告A03、A05係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尚有未洽,惟既遂、未遂僅為犯罪樣態,不涉及罪名變更,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⒋被告A03、A04、A05分別為被告普聯公司、信強公司、大全
公司之代表人,則被告普聯公司、信強公司、大全公司因其代表人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及同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均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之罰金刑。
⒌被告A03、A05間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至㈢犯行,具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A03、A05、A04間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㈣、㈤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⒍被告A03、A05所為如犯罪事實欄㈠至㈤;被告A04所為如犯
罪事實欄㈣、㈤所示各次行為間;被告普聯公司、大全公司就如犯罪事實欄㈠至㈤其等代表人所為;被告信強公司就如犯罪事實欄㈣、㈤其代表人所為,犯罪時間已得明確區隔,犯罪方式亦可顯然辨別,堪認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皆應予分論併罰。⒎被告A03、A05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部分,已著手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犯行之實行,惟因原即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未生開標不正確之結果;另被告A03、A04、A05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㈤部分,已著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犯行之實行,惟因承辦機關停上開標並廢標,而未生開標不正確之結果,均屬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03、A04、A05各為被
告普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信強科技有限公司、大全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無視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竟為本案犯行,有害政府設立採購制度之公平性,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及被告A03、A04、A05犯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於本案行為均前無犯罪前科紀錄之素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兼衡本案標案金額、分工情形、造成危險程度,暨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詳如本院訴字卷第105、106頁所示)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A03、A
04、A05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普聯公司、信強公司、大全公司均非自然人,事實上即無從易服勞役,是毋庸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⒐又被告A03、A04、A05所犯上開各罪係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
多數有期徒刑,故均應定其等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被告A03、A04、A05所犯上開各罪均係妨害投標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情節、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相似,犯罪時間則有間隔等情,以判斷其等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被告A03、A04、A05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復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⒑復被告普聯公司、信強公司、大全公司所犯上開各罪係經
宣告之多數罰金刑,亦均應定其等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被告普聯公司、信強公司、大全公司之代表人所犯上開各罪均係妨害投標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情節、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相似,犯罪時間則有間隔等情,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⒒被告A03、A04、A05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A03、A04、A05犯後均坦認犯罪,尚有悔意,且其等犯罪之手段、所生損害及違反義務之程度均非甚重,堪認本案應係被告A03、A04、A05一時失慮所犯,其經此刑事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應以暫不執行上開所宣告刑為適當,惟考量被告A03、A04、A05為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即為本案各犯行,為督促其等日後確能記取教訓,本院認尚有酌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均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緩刑,並諭知被告A03、A04、A05均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倘被告A03、A04、A05違反本院諭知之負擔而情節重大,足認此次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尚得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二、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犯罪所得,應指為承作標案之利潤(扣除履約成本),此係因犯罪行為人雖以違法行為取得合約訂定,但該合約執行本身既無不法,其中性履約所獲對價,就構成要件規範目的而言,即非源於違法行為之利得,而與違法行為無利得關聯性(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55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政府採購法第92條對廠商處以罰金刑之規定,並非認定該廠商有實際參與或實行犯罪行為,而係為加強廠商對於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之監督管理責任,俾能遏止或減少發生此類犯罪行為之可能性,故除對於實際參與或實行犯罪行為之自然人科處刑罰外,另對於未實際參與犯罪之廠商附加特別處罰,學理上稱為兩罰性規定,因該廠商並非實際參與或實行犯罪行為之自然人,自難認係刑法第38條第2項(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所稱之「犯罪行為人」,而無從依同條項規定,將因犯上述各該項之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予以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廠商與犯罪行為人,經檢察官同列被告提起公訴,該被告廠商因犯罪行為人犯政府採購法之罪而取得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之規定予以沒收。經查,被告普聯公司因被告A03為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所示犯行,扣除履約成本後,取得淨收益為新臺幣(下同)16萬4,000元,業據被告A03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見本院訴字卷第105頁),上開所得均係源自被告A03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違法行為之犯罪所得,自為應沒收之對象。而上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於被告普聯公司該犯行所諭知主文項下予以宣告沒收,併予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第92條,刑法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提起公訴,檢察官趙維琦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博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小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 A03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普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A05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大全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 A03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普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5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大全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㈢ A03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普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A05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大全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㈣ A03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普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A04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信強科技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A05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大全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㈤ A03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普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A04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信強科技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A05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大全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罰金新臺幣陸萬元。【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7524號被 告 普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A03
上 1 人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律師被 告 信強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A04
被 告 大全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A05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為普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聯公司)之負責人,A04為信強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信強公司)之負責人,並為A03之弟弟,A05為大全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全公司)之負責人,其等均為執行業務之人,所屬公司均係受政府採購法規範之廠商,且於參加政府機關標案時,均係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A03、A04、A05分別以普聯公司、信強公司、大全公司名義於不同機關辦理之採購案為共同圍標行為,分述如下:
(一)於民國108年10月間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108年度彰化廚餘破碎脫水設備採購案」(採購案號:0000000000,下稱彰化108年採購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採公開招標及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決標,A03有意以普聯公司名義承攬,且明知大全公司無意參加彰化108年採購案,為確保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投標而能順利開標,A03及A05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除以普聯公司名義投標外,並由A03指示普聯公司不知情之員工製作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大全公司投標所需文件,A05同意以大全公司名義配合投標,並提供大全公司投標基本文件並蓋用公司大小章,據以製造有數家廠商參與競爭投標之假象,使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採購承辦人員誤信該標案確已達3家以上,且各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參加投標,而於108年11月5日某時許進行開標,已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因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足生損害於機關辦理採購之公平性。嗣普聯公司非最低標而未得標。
(二)於111年3月間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辦理「111年廚餘處理機採購」(採購案號:0000000,下稱臺南111年採購案),預算金額為230萬元,採公開招標及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決標,A03有意以普聯公司名義承攬,且明知大全公司無意參加臺南111年採購案,為確保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投標而能順利開標,A03及A05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除以普聯公司名義投標外,並由A03指示普聯公司不知情之員工製作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大全公司投標所需文件,A05同意以大全公司名義配合投標,並提供大全公司投標基本文件並蓋用公司大小章,據以製造有數家廠商參與競爭投標之假象,使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採購承辦人員誤信該標案確已達3家以上,且各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參加投標,而於111年4月10日10時許進行開標,經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後,因認普聯公司資格、規格均合於招標文件規範且為最低標,承辦單位遂宣布以205萬決標予普聯公司,已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因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足生損害於機關辦理採購之公平性。
(三)於112年12月間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辦理「113年度廚餘破碎設備保養檢修案」(採購案號:PT113135,下稱臺北113年採購案),預算金額為265萬4000元,採公開招標及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決標,A03有意以普聯公司名義承攬,且明知大全公司無意參加臺北113年採購案,為確保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投標而能順利開標,A03及A05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除以普聯公司名義投標外,並由A03指示普聯公司不知情之員工製作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大全公司投標所需文件,A05同意以大全公司名義配合投標,並提供大全公司投標基本文件並蓋用公司大小章,據以製造有數家廠商參與競爭投標之假象,使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採購承辦人員誤信該標案確已達3家以上,且各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參加投標,而於112年12月26日某時許進行開標,已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因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足生損害於機關辦理採購之公平性。嗣普聯公司非最低標而未得標。
(四)於113年3月間金門縣○○鄉○○○○○○○鄉○○○○設○○0○○○號:113E003,下稱金門113年採購案),預算金額260萬元,採公開招標及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決標,A03有意以普聯公司名義承攬,且明知信強公司及大全公司無意參加金門113年採購案,為確保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投標而能順利開標,A03、A04及A05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除以普聯公司名義投標外,並由A03指示普聯公司不知情之員工製作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信強公司及大全公司投標所需文件,A04、A05同意以信強公司、大全公司名義配合投標,並提供信強公司、大全公司投標基本文件並蓋用公司大小章,據以製造有數家廠商參與競爭投標之假象,使金門縣烈嶼鄉公所採購承辦人員誤信該標案確已達3家以上,且各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參加投標,而於113年3月25日某時許進行開標,已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因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足生損害於機關辦理採購之公平性。嗣普聯公司非最低標而未得標。
(五)於113年3月間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下稱農改場)辦理「種子拌藥機及輸送設備建置」(採購案號:113B010-B,下稱農改場採購案),預算金額為290萬元,採公開招標及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決標,A03有意以普聯公司名義承攬,且明知信強公司及大全公司無意參加農改場採購案,為確保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投標而能順利開標,A03、A04及A05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除以普聯公司名義投標外,並由A03指示普聯公司不知情之員工製作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信強公司及大全公司投標所需文件,A0
4、A05同意以信強公司、大全公司名義配合投標,並提供信強公司、大全公司投標基本文件並蓋用公司大小章,再由A03指示不知情之普聯公司員工曾淑齡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潭子分行購買押標金支票,供信強公司及大全公司給付押標金使用,A03復指示不知情之普聯公司員工張宇文、歐育青分別掛名受信強公司與大全公司授權而出席農改場採購案,據以製造有數家廠商參與競爭投標之假象,使農改場採購承辦人員誤信該標案確已達3家以上,且各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參加投標,而於113年3月22日某時許進行開標時,信強公司及大全公司皆因所需檢附投標之文件闕漏被認定不合格,農改場人員認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虞,當場宣布暫停開標程序,嗣於同月27日簽奉核同意廢標,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而未遂。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A03於調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供承其為被告普聯公司之負責人,及為確保犯罪事實(一)至(五)之投標案順利開標,而找被告A04、A05之信強公司、大全公司等無意願投標之廠商參與投標上開投標案等情。 2 被告A04於調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供稱其為被告信強公司之負責人,僅有參加犯罪事實(四)(五)之投標案,相關投標文件均為被告A03及普聯公司負責製作,被告A04及信強公司並無參與上開2次投標案之真意,亦未因此獲得利益等情。 3 被告A05於調詢時之供述(經傳喚未到)。 供稱其為被告大全公司之負責人,且其對於政府投標案的流程均不清楚,均由被告A03及普聯公司負責處理投標文件,被告A05及大全公司並無參與犯罪事實(一)至(五)投標案之真意。 4 證人張宇文及歐育青於調詢時之證述。 證明其等於犯罪事實(五)之投標案中代表被告信強公司及大全公司出席投標案之事實。 5 證人曾淑齡於調詢時之證述。 證明於犯罪事實(五)之投標案,其曾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潭子分行購買本案支票之事實。 6 普聯公司農改場採購案之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信強公司農改場採購案之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大全公司農改場採購案之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合作金庫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單、合作金庫銀行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合作金庫銀行本行支票申請書照片、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廢標紀錄、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種秘字第1136320686號函、歐育青、張宇文、曾淑齡歷年勞保投保紀錄各1份。 證明被告A03、A04及A05以被告普聯公司、信強公司及大全公司名義投標農改場採購案,其中被告大全公司之押標金支票為被告普聯公司員工曾淑齡購買,被告大全公司及信強公司為被告普聯公司員工張宇文、歐育青受授權代表出席,嗣農改場簽奉核同意廢標之事實。 7 普聯公司金門縣烈嶼鄉公所採購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信強公司金門縣烈嶼鄉公所採購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大全公司金門縣烈嶼鄉公所採購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書、金門縣烈嶼鄉公所決標公告各1份。 證明被告A03、A04及A05分別以被告普聯公司、信強公司及大全公司名義投標金門113年採購案,嗣後因非最低標而均未得標之事實。 8 普聯公司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投標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投標書、切結書及授權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支票(支票號碼:TC0000000)影本、大全公司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投標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投標書、切結書及授權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支票(支票號碼:AZ0000000)影本、臺北市政府決標公告各1份。 證明被告A03及A05分別以被告普聯公司及大全公司名義,投標臺北113年採購案,惟嗣後因非最低標而均未得標之事實。 9 普聯公司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111年廚餘處理機採購廠商應備文件審查表、標價清單、委任授權書、押標金繳納收據、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開標/決標通知、大全公司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111年廚餘處理機採購廠商應備文件審查表、標價清單、委任授權書、押標金繳納收據、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決標公告各1份。 證明被告A03及A05分別以被告普聯公司及大全公司名義投標臺南111年採購案,嗣後被告普聯公司以205萬最低標而得標之事實。 10 普聯公司108年彰化縣廚於破碎脫水設備採購案標單、授權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押標金連帶保證書、投標標價清單、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同意書、大全公司108年彰化縣廚於破碎脫水設備採購案標單、授權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押標金連帶保證書、投標標價清單、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同意書、臺灣銀行支票(支票號碼:FA0000000)影本、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決標公告各1份。 證明被告A03及A05分別以被告普聯公司及大全公司名義投標彰化108年採購案,嗣後因非最低標而均未得標之事實。
二、按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藉以節省國庫支出。因之,倘參與政府採購發包案之不同廠商,彼此間雖有公司法規範之關係企業關係,或上、下游廠商之垂直關係,為獲取最大商業利益,各自以自身名義參與投標,並各自決定投標價格,形成政府採購程序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要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為;然倘參與投標之各該廠商,無論彼此間是否為關係企業,或各具獨立法人格,祇要該等廠商均係行為人能掌控、決策,並於投標時,實際決定以其中一家廠商投標金額略高於另一家廠商之方法,製造形式上價格競爭,而實質上不為競爭,致發包機關誤信所參與投標之廠商間確實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即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詐欺圍標罪。至於是否已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因同條第6項既設本罪未遂犯之處罰規定,僅為區別犯罪既、未遂之標準(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54號判決參照)。次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所稱「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為一般用語,並非法律專有名詞或晦澀模糊之語詞,顧名思義,依一般人理解應係指標案本不會發生該結果,卻產生如此不正確之結果。因開標乃採購人員之職務,若對採購人員行使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屬該行為態樣之一。而同法第48條第1項所設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乃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致招標機關誤信參與投標之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屬同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98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犯罪事實(一)至(四)因均以製造出確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雖其中犯罪事實(一)、(三)、(四)被告普聯公司並未得標,然以產生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已為既遂,至於犯罪事實(五)因農改場並未因此誤信參與投標之廠商有3家以上之競爭關係存在,且嗣後已經廢標,故尚未發生開標不正確之結果,而構成未遂,先予敘明。
三、是核被告A03、A04、A053人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施用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第87條第3項、第6項之施用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等罪嫌。核被告A
03、A04及A05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A03利用不知情員工製作投標文件並協助投標,為間接正犯。按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政府採購法第92條定有明文,此係就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第91條之行為時,併處罰其廠商之兩罰規定,對於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之違法行為,既處罰實際行為之從業人員,並罰其廠商;又廠商為事業之主體者,應負擔其所屬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不為違法行為之注意義務,是處罰廠商乃罰其怠於使從業人員不為此種犯罪行為之監督義務,故兩罰規定,就同一犯罪,既處罰行為人,又處罰業務主,無關責任轉嫁問題(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參照)。再參諸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立法理由為「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其所屬廠商應連帶受處罰,惟因廠商無法服刑,故採對該法人或自然人處以罰金」,是該條立法目的係基於刑事政策考量,另就廠商獨立處以刑罰。本案被告普聯公司、信強公司及大全公司均為法人,因其代表人即被告A03、A04、A05執行職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被告A03、A05所犯4次施用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既遂罪及1次施用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被告A04所犯1次施用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既遂罪及1次施用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被告A03、A04及A05就所犯施用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之部分,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屬未遂犯,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又被告普聯公司因前開違反行為而取得臺南111年採購案決標金額205萬元之利益,雖未扣案,仍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檢 察 官 徐慶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永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