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07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嘉新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36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2534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施嘉新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所有權狀各壹紙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更正如下及證據補充如下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
緣施嘉新曾任職在林惠儀配偶之公司,2人因而熟識,施嘉新明知坐落在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及該地號上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路0段000號(一、二層)之建物(下稱本案房地),係林惠儀於民國102年10月間購買並由林惠儀管理,且明知本案房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均由林惠儀保管而未遺失,其僅係登記名義人,受林惠儀委任負有借名登記本案房地之任務,屬為林惠儀處理事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接續背信之犯意,先於111年7月11日至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權狀遺失切結書,以本案房地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遺失為由,申請補發,致使不知情之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為形式審核後,依法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該承辦公務員將表彰權利書狀滅失意義之「書狀補給」之不實事項,以電腦登載方式,登記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建物異動索引等電磁紀錄準公文書上,並將前開記載不實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切結書歸檔編列為該申請案件之原始文件,據以補發本案房地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予施嘉新,足以生損害於林惠儀及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管理、所有權狀補發管理之正確性;施嘉新取得補發之上開權狀後,進而以本案房地所有權人之身分,於111年9月20日、112年7月19日將本案房地,登記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60萬元予不知情之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鑫公司),以向新鑫公司貸款250萬元、50萬元(新鑫公司於預扣第一期款項及手續費後,各撥款2,42萬6,632元、48萬4,736元至施嘉新之華南銀行苗栗分行帳戶內),用以償還其個人債務,而為違背其與林惠儀間借名登記之受託任務,致生損害於林惠儀對本案房地所有權完整性及本案房地交易價值之財產上利益。
㈡補充證據「被告施嘉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臺中市○區
○○○段000000000地號登記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地籍資料、證人即告訴人林惠儀代償同意書及協議書」。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施嘉新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第220條第2項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及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㈡被告基於處分本案房地之單一背信犯意,而於111年9月20日
、112年7月19日,違背任務辦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新鑫公司,侵害告訴人林惠儀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㈢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個意思
決定發為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罪名之謂,乃處斷上之一罪。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或局部重疊行為之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是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同一(狹義之完全重疊)或局部同一(廣義之部分重疊)之行為而言。而將想像競合擴張到數罪之實行行為僅具部分重疊的情形,參照想像競合犯之存在目的,自應嚴守「出於一個意思決定」且「實行行為局部重疊」之要件,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聯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7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此所謂「一行為」,應兼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的行為,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則得認為合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要件,而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背信犯行之行為時間、地點,在自然意義上,固非完全一致,然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被告基於單一犯罪決意,申報本案房地所有權狀遺失補發,使公務員將不實之遺失補發申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所掌之土地、建物異動索引等電腦檔案,並據以補發權狀予被告。被告申請核發新所有權狀之主要目的,在於取得權狀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新鑫公司以取得貸款,堪認被告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及背信犯行,實行之行為局部同一,且形式上獨立之行為,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或事理上之關聯性,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所犯上揭2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背信罪處斷。
㈣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交易
字第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9年9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衡諸被告前案與本案之犯罪型態、情節、罪質、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明顯存在殊異之處,即不應本於其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為本案犯行,作為加重刑罰與否之依據,否則毋寧係在前案不法與本案關聯性薄弱之情形下,過度評價被告本案犯行。因此,本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裁量後,認尚無從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所犯之罪加重其刑,僅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科刑時一併衡酌被告前揭素行。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明知本案房地之所有權狀未遺失,竟以所有權狀遺失為由申請補發,而為如前述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背信之犯行,被告所為殊值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及被告雖與告訴人達成協議應賠償326萬元,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尚有300餘萬元未償還(見本院易卷第37頁),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得之利益、前科素行,暨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旨在徹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直接、間接所得,或因犯罪所生之財物及相關利益,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以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並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沒收。查:
㈠被告因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所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
之所有權狀各1紙,均係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但已核發交付被告所有,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持本案房地之權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新鑫公司以
獲得貸款250萬元、50萬元(均不扣除新鑫公司預扣第一期款項及手續費),為本案之犯罪所得,而本案被告雖與告訴人達成協議應賠償告訴人326萬元,惟被告自承僅賠償部分款項,尚有300餘萬元未賠償,已如上述,因此被告仍保有上開合計300萬元之犯罪所得,並未實際返還告訴人,且未扣案,則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其價額。倘被告後續依約履行協議書內容,乃事涉檢察官執行時是否扣抵犯罪所得,而無礙本院所為沒收犯罪所得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婷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備註 1 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補發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所有權狀 1 張 被告施嘉新於111年7月11日向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 2 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補發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建物所有權狀 1 張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