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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2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219號114年度簡字第2220號114年度簡字第2221號114年度簡字第222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伍政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912號、第916號、第917號、第918號、第919號、第920號、第921號、第922號、第923號、第924號)以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19548號、第27237號、第37930號、114年度偵緝字第913號、第914號、第915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1586號、第1963號、第2535號、第3053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A07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A07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而於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地點,分別對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於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交付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款項予A07。

二、案經邱○○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周○○、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黃○○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張○○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A04委由A05、張○○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王○○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A01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A03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以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7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下就各卷宗均省略前稱,僅以卷號稱之,本院1586卷第174頁),並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另如附表編號16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罪事實,其發生時間應為民國114年3月13日,而非追加起訴書所記載之113年3月13日,此有如附表編號16證據欄所示之各證據可查,又此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予以更正,併此敘明。據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對各告訴人所為詐欺取財犯行,犯意互殊,行為有別,且侵犯不同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應予以分論併罰。

(三)被告前因詐欺案件、侵占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112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827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219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基簡字第1362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884號、第1899號、109年度上易第2527號等,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另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338號、第667號判決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7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被告入監執行上開案件,於111年8月1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12年2月2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據,且於起訴書敘明被告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理由,堪認檢察官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加重量刑事項,已盡主張舉證及說明責任。本院審酌被告本案所犯,均係於上開有期徒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為之,可見其主觀上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前所受科刑處分,尚不足使其警惕,認依關於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過苛之情,爰就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成年人,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竟一再向告訴人等佯稱自己可以協助購買藥膏、保健品等,以此方式詐取已因自身疾病或者家人患病而心力交瘁之告訴人等之金錢,利用人性弱點,漠視他人財產權,所為實屬不該;復審酌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然而僅與告訴人邱錫全達成調解,且查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依約給付調解金額(經本院電詢告訴人邱○○未接電話,電話紀錄表見本院2219卷第13頁),且被告於調解期日未到,與其他告訴人則均未達成調解等情;再審酌被告之前科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末審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經濟狀況,暨刑法第57條所定之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審酌被告所犯各罪罪質,其各犯行之行為惡性、相隔時間,復衡量整體刑法目的與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就如附表犯罪欄所示各次犯行所詐得之犯罪金額,係其犯罪所得(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如附表主文欄所示各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廖志祥提起公訴以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游淑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簡雅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附表編號 告訴人 犯罪事實(款項均為新臺幣) 證據 犯罪所得(新臺幣) 主文 1 邱○○ A07於112年6月4日下午2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大樓出入處,向邱○○佯稱:伊可以代邱○○向護理之家購買7,500元之發票後,再向政府申請2至3萬元不等之補助等語,致邱○○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前往○○大樓地下一樓全家超商,使用自動櫃員機從帳戶內提領1萬元後,將其中7,500元交予A07,A07詐得上開款項後,隨即前往臺中捷運○○站使用一卡通(記名會員:張○○,外觀卡號:00000000000號)搭乘捷運離去。 1.證人即告訴人邱○○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59660卷第65頁至第69頁、第143頁至第14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9660卷第75頁至第76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9660卷第71頁至第74頁) 4.手機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59660卷第77頁至第79頁) 5.自動櫃員機提款交易明細表(偵59660卷第81頁) 6.○○醫學大學、全家超商臺中○○門市、路口及臺中捷運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偵59660卷第83頁至第93頁) 7.臺中捷運站旅客出入站明細(偵59660卷第95頁) 8.一卡通會員資料查詢結果(偵59660卷第97頁至第99頁) 7,500元 A07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周○○ A07於113年2月2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醫療社團法人○○○醫院○○院區,向周○○佯稱:伊可以幫忙申請住院補助金,但須先繳納稅金等語,致周○○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113年2月2日下午2時30分許,周台屏於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門市內,使用自動櫃員機提領7,500元後交予A07,A07詐得上開款項得手後,隨即離開現場。 1.證人即告訴人周○○於警詢之證述(偵25397卷第67頁至第72頁) 2.員警職務報告(偵25397卷第65頁) 3.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397卷第83頁至第88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3.】(偵25397卷第73頁至第76頁) 5.全家超商○○○○○門市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畫面比對表(偵25397卷第77頁至第81頁) 7,500元 A07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黃○○ A07於113年3月28日下午3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醫院門口計程車等候處,向黃芝庭佯稱:伊女兒在000擔任麻醉師且認識處長,有特殊管道能買到便宜除疤藥膏等語,致黃○○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上開計程車等候處,當場將2,100元交付A07,A07詐得上開款項得手後離去。 1.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之證述(偵28319卷第67頁至第69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28319卷第71頁至第77頁) 3.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8319卷第81頁至第85頁) 4.○○○○○醫院前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偵28319卷第79頁) 2,100元 A07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陳○○ A07於113年4月15日中午1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醫院○○樓3樓第二加護病房門口,向陳○○佯稱:伊女兒為○○醫院麻醉醫師,可代購通血路藥物等語,致陳○○誤信為真,當面將現金5,500元交予A07,A07詐得上開款項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 1.證人即被害人陳○○於警詢之證述(偵31279卷第75頁至第80頁) 2.報案資料:刑案呈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279卷第67頁、第87頁至第93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279卷第81頁至第84頁) 4.現場照片(偵31279卷第85頁) 5,500元 A07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張○○ A07於113年5月22日下午5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衛生福利部○○醫院急診室2樓導管室外,張○○冒稱為藥劑師並佯稱:伊可以向醫院購買較便宜之營養劑云云,致張○○陷於錯誤,當場交付現金5,000元予A07,A07詐得上開款項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 1.證人即被害人張○○於警詢之證述(偵36402卷第67頁至第69頁) 2.員警職務報告(偵36402卷第65頁) 3.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279卷第71頁至第79頁) 4.衛生福利部○○醫院內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偵31279卷第87頁至第99頁) 5,000元 A07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廖○○○ A07於113年3月17日上午11時4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醫院○○樓3樓開刀房家屬休息室外,向廖○○○佯稱:伊女兒是○○醫院麻醉醫師,可以幫忙代購治療中風之藥物等語,並提供其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以取信廖○○○,致廖○○○誤信為真,陷於錯誤,當場將現金5,000元交予A07,A07詐得上開款項後,旋即離開現場。 1.證人即告訴人廖○○○(偵42212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2.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之申登人資料查詢明細(偵42212卷第67頁) 3.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偵42212卷第113頁至第115頁、第119頁至第123頁) 4.現場照片(偵42212卷第105頁) 5.告訴人廖○○○之手機翻拍照片(偵42212卷第107頁) 5,000元 A07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許○○ A07於113年9月17日上午某時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醫療社團法人○○○醫院○○院區,向許○○佯稱:可申請看護補助7萬5,000元,但必須繳交5%開立發票之費用即3,750元,伊可以協助辦理申請等語,致許○○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0時28分許,在上開院區內,將3,750元現金交付A07,A07詐得上開款項後,旋即離開現場。 1.證人即告訴人許○○於警詢之證述(偵51654卷第75頁至第76頁) 2.員警職務報告(偵51654卷第65頁) 3.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1654卷第81頁至第86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1654卷第77頁至第80頁) 5.○○○醫療社團法人○○○醫院○○院區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偵51654卷第87頁) 6.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之申登人資料查詢明細(偵51654卷第121頁) 3,750元 A07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張○○ A07於113年6月9日中午12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醫療社團法人○○醫院3樓陽光室家屬休息區,向張○○佯稱:伊女兒、女婿在○○醫院上班,可以優惠價格購買特效藥治療張○○母親疾病等語,致張○○陷於錯誤,而將2,120元現金當場交付A07,A07詐得上開款項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 1.證人即告訴人張○○於警詢之證述(偵53906卷第67頁至第72頁) 2.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3906卷第83頁至第89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3906卷第73頁至第76頁) 4.○○醫療社團法人○○醫院內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現場照片(偵53906卷第77頁至第81頁) 2,120元 A07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張○○ A07於113年8月28日下午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醫院○○院區手術室外,藉機與張○○攀談並向其佯稱:伊可代為購買對膝蓋手術保養有奇效之藥膏等語,致張○○陷於錯誤,將2,100元現金當場交付A07,A07詐得上開款項後,旋即離開現場。 1.證人即告訴人張○○於警詢之證述(偵58610卷第75頁至第77頁) 2.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8610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103頁至第105頁) 3.○○○○○醫院○○院區內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偵58610卷第81頁至第83頁) 2,100元 A07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王○○ A07於113年10月7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醫院手術室外,向王○○佯稱:伊女兒在○○醫院擔任麻醉師,可代購貼片減緩手術疼痛等語,致王○○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將3,000元現金當場交付A07,A07詐得上開款項,旋即離開現場。 1.證人即告訴人王○○於警詢之證述(偵60437卷第71頁至第77頁) 2.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偵60437卷第93頁至第99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60437卷第79頁至第85頁) 4.○○醫院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偵60437卷第87頁至第91頁) 3,000元 A07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A01 A07於112年8月1日上午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先向A01之父親佯稱其與醫院以及議員熟識,可以協助申請看護補助,再以其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給A01,而以同樣說詞對A01施以詐術,致A01陷於錯誤;A01即於當日上午9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門市,當場將8,000元交予A07,A07詐得上開款項後,旋即離開現場。 1.證人即告訴人A01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15411卷第67頁至第75頁、偵緝913卷第158頁至第159頁) 2.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之申登人資料查詢明細(偵15411卷第65頁) 3.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5411卷第85頁至第93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5411卷第77頁至第83頁) 5.告訴人A01與被告之訊息及通聯記錄擷圖照片(偵15411卷第95頁至第97頁) 8,000元 A07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A02 A07於112年12月3日上午1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衛生福利部○○醫院門口,向A02佯稱:可以代購治療結石的藥等語,致A02陷於錯誤,當場將3,000元交予A07,A07詐得上開款項後,旋即離開現場。 1.證人即被害人A02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21056卷第77頁至第79頁、偵緝913卷第159頁) 2.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056卷第89頁至第97頁) 3.衛生福利部○○醫院及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偵21056卷第81頁至第87頁) 3,000元 A07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A03 A07於112年12月10日上午9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醫療用品店外,上前與A03攀談並佯稱:伊兒子是中部經銷商,可以優惠價格購買該營養品等語,致A03陷於錯誤,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臺中○○店外之人行道上將9,200元交予A07,A07詐得上開款項後,旋即離開現場。 1.證人即告訴人A03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21065卷第65頁至第70頁、偵緝913卷第159頁至第160頁) 2.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065卷第79頁至第81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5.A07】(偵21065卷第73頁至第76頁) 4.告訴人A03當場手抄被告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翻拍照片(偵21065卷第77頁) 9,200元 A07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A04 A07於114年2月17日下午3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衛生福利部○○醫院3樓加護病房家屬休息室,向A04佯稱:可以協助處理其子林○○辦理緊急轉診,但須支付費用等語,致A04陷於錯誤,當面將4,000元交予A07,A07詐得上開款項後,旋即藉故離開現場。 1.證人即告訴代理人A05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19548卷第83頁至第85頁、偵緝913卷第160頁至第161頁) 2.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9548卷第71頁至第73頁) 3.告訴代理人A05與被告之通訊軟體畫面截圖(偵19548卷第89頁) 4.衛生福利部○○醫院3樓加護病房會客休息室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偵19548卷第91頁至第93頁) 5.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之申登人資料、基地台位置、雙向通聯紀錄及IP上網歷程查詢(偵19548卷第123頁至第125頁、第129頁至第135頁) 4,000元 A07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王○○ A07於113年12月2日晚上8時59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號○○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耳鼻喉科大樓6樓手術室外,向王○○佯稱:伊為眼科醫師陳○○之家屬,有管道可以取得讓病患快速復原藥品等語,致王○○誤信為真,當場將1,500元交付A07,A07詐得上開現金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 1.證人即被害人王○○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27237卷第83頁至第85頁、第195頁至第197頁) 2.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刑案呈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7237卷第75頁、第95頁至第103頁) 3.○○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耳鼻喉科大樓6樓手術室外及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偵27237卷第87頁至第93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網路資訊查詢單、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上網時間、基地台位址(偵27237卷第167頁至第187頁) 1,500元 A07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沈○○ A07於114年3月13日下午3時2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核醫大樓5樓手術室外家屬等候區,向沈○○佯稱:該醫院骨科○姓醫師為其女婿,可購得對骨折甚有療效之藥膏等語,致沈○○誤信A07可代購藥膏,因此陷於錯誤,當場交付A072,000元,A07詐得上開款項後,以去拿取藥膏為由離開現場。 1.證人即告訴人沈○○於警詢之證述(偵37930卷第75頁至第79頁) 2.員警職務報告(偵37930卷第69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7930卷第81頁至第87頁) 4.核醫大樓5樓手術室外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偵37930卷第89頁至第93頁) 5.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7930卷第95頁至第99頁) 2,000元 A07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