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2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262號

114年度簡字第226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峻瑋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羅泳姍律師陳建夫律師被 告 岳玟伶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846號、114年度偵字第15227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4164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訴字第773號、135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張峻瑋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岳玟伶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張峻瑋與其配偶岳玟伶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張峻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接獲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673號傳票,應於民國113年6月11日上午9時20分許、113年7月8日上午10時許到庭執行觀察、勒戒。詎張峻瑋、岳玟伶為使張峻瑋得以逃避執行觀察、勒戒,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變造時間,由岳玟伶以複印後剪貼方式,將張峻瑋於113年6月10日、113年7月2日前往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下稱大里仁愛醫院)就診之診斷證明書內容變造為如附表二所示「變造內容」,復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行使時間,由張峻瑋或岳玟伶具狀陳報或郵寄變造後之診斷證明書至臺中地檢署,請求准予請假並延期執行觀察、勒戒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大里仁愛醫院對其病患就醫後診療結果及司法機關執行觀察、勒戒之正確性。

㈡張峻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接獲臺中地檢署1

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995號傳票,應於113年5月30日下午2時30分許、113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許到庭開庭。詎張峻瑋、岳玟伶為使張峻瑋得以逃避刑事訴追,接續於如附表三所示變造時間,由岳玟伶以複印後剪貼方式,將張峻瑋於113年5月30日、113年8月15日前往大里仁愛醫院就診之診斷證明書內容變造為如附表三所示「變造內容」,復接續於如附表三所示之行使時間,由張峻瑋具狀陳報變造後之診斷證明書至臺中地檢署,請求准予請假並延期開庭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大里仁愛醫院對其病患就醫後診療結果及司法機關刑事訴追程序之正確性。㈢緣張峻瑋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01號、10

1年度聲字第1414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9年3月確定,及因偽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101年2月16日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而後於108年8月22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期間自108年8月22日起至113年7月5日止。張峻瑋明知其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應依臺中地檢署觀護人之指示,定期接受尿液採驗,詎張峻瑋、岳玟伶收受臺中地檢署觀護人室所寄發之通知驗尿函後,為使張峻瑋得以規避尿液採驗,岳玟伶偕同張峻瑋於如附表四所示就診時間,前往大里仁愛醫院就診,岳玟伶並於張峻瑋就診完畢後,向大里仁愛醫院申請並取得附表四所示真實診斷證明書後,接續於附表五所示變造時間,由岳玟伶以複印後剪貼方式,變造成附表五所示「變造內容」,復於附表五所示行使時間,由張峻瑋或岳玟伶以傳真或由岳玟伶親送至臺中地檢署觀護人室之方式,將附表五所示變造後之診斷證明書向臺中地檢署觀護人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大里仁愛醫院對其病患就醫後診療結果及臺中地檢署管理受保護管束人到署採驗尿液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峻瑋、岳玟伶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本院773號卷第165頁、第1355號卷第103頁),並有如附表六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均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㈡被告2人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㈢按接續犯,係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

續進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經查,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㈢各係分別出於同一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目的(即使被告張峻瑋得以逃避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刑事訴追及規避尿液採驗等目的),接續持變造之診斷證明書向臺中地檢署行使,雖均有數舉動,然各均係基於同一目的,事實上具有不可分離之密接關係,侵害法益相同,應分別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分別依接續犯論以一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㈣被告2人間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2人所犯上開3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張峻瑋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中交簡字第

4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1年5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據被告張峻瑋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並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被告張峻瑋於受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檢察官雖以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又犯本案犯行,足認其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張峻瑋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聲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云云。惟被告張峻瑋構成累犯之前案為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所犯各次偽造文書案件之罪質均屬有別,行為態樣互殊,檢察官亦未另就其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指出證明之方法(如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罪質差異、再犯原因與動機等),不能說服本院僅以其有前述於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即認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是經綜合審酌上情,爰裁量不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然而就被告張峻瑋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及執行完畢紀錄,仍得作為依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而予以負面評價之科刑審酌資料,俾就其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附此敘明。

⒉不適用刑法59條酌減其刑:

被告張峻瑋之辯護人雖主張若本案被告張峻瑋有累犯適用,則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云云(本院773號卷第167頁)。

惟承上所述,本案被告張峻瑋雖構成累犯,但並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已如前述,且被告張峻瑋行使變造私文書次數甚多,本案尚無情輕法重之情事,故本案尚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㈦爰分別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為達使被告張峻

瑋得以逃避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刑事訴追及規避尿液採驗等不法目的,竟行使上開變造私文書,有礙於司法機關刑事訴追、觀察勒戒及採驗尿液等正確性,亦耗費大量行政成本、偵查資源及破壞文書公共信用性與證明價值,應予非難。審酌被告張峻瑋於偵查時矢口否認犯行,直至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始坦認犯行,而被告岳玟伶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並綜合審酌被告2人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兼衡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及被告張峻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法律拘束性之原則下,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本院經審酌上開各節後,認被告2人所犯各罪,均為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罪質相同,雖依行為目的僅論以3罪,惟所犯各罪均為行使變造複數之診斷證明書,且犯罪時間橫跨112年8月至113年8月,再參諸刑法數罪併罰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及定應執行刑對於被告2人之效用及教化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沒收: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㈠附表二、三及附表五編號95至99所示變造之診斷證明書,分

別經被告2人交予臺中地檢署(觀護人)而行使之,均已非被告2人所有,自不予宣告沒收。

㈡附表五編號1至94所示變造之診斷證明書,固為被告2人所有

,屬得沒收之物,惟均未扣案,如予開啟沒收執行程序,無異須另行探知該等物品之所在情形,倘予追徵,尚需尋求估算基礎,則不論沒收或追徵,與沒收所欲達成之預防效果均無所助益,且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被告刑度之評價,認無刑法上重要性,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惠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一】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之罪與所處之刑及沒收 1 如犯罪事實一㈠ 張峻瑋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岳玟伶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犯罪事實一㈡ 張峻瑋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岳玟伶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犯罪事實一㈢ 張峻瑋共同犯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岳玟伶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 變造之私文書 變造時間 變造內容 行使時間 補充 1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第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6月11日某時 ⑴製作時間「2024/06/10 03:39」變造為「2024/06/11 18:39」。 ⑵診療日期「民國113年06月1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6月11日」。 ⑶診斷「橫膈疝氣;胃食道逆流;消化性潰瘍(以下空白)」變造為「橫膈疝氣;胃食道逆流;消化性潰瘍;噁心伴有嘔吐(以下空白)」。 ⑷醫囑「病患於113年06月10日03時22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0日03時4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6月11日07時22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1日18時4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⑸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2日某時 113年度聲他字第963號卷第3至5頁 2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第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7月8日某時 ⑴製作時間「2024/07/02 15:41」變造為「2024/07/08 18:13」。 ⑵診療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7月08日」。 ⑶醫囑「病患於113年07月02日14時36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7月02日16時離開急診,宜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更為「病患於113年07月08日08時31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7月08日18時1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⑷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7月02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7月08日」。 113年7月15日某時 ①113年度聲他字第1151號卷第5頁、第13至14頁。 ②被告岳玟伶於113年7月8日至臺中地檢署具狀請求延期執行、診斷證明後補,復由被告張峻瑋於113年7月15日郵寄變造後之診斷證明書至 臺中地檢署。【附表三】編號 變造之私文書 變造時間 變造內容 行使時間 補充 1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第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5月30日至同年6月5日間某時 ⑴製作時間「2024/05/30 00:13」變造為「2024/05/30 18:37」。 ⑵診斷「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消化性潰瘍(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消化性潰瘍;噁心伴有嘔吐(以下空白)」。 ⑶醫囑「病患於113年05月29日23時59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5月30日00時30分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5月30日07時15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5月30日18時05分離開急診(以下空白)」。 113年6月5日某時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號卷第39至42頁 2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第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8月15日至年同月16日間某時 醫囑「病患於113年08月15日17時09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8月15日17時36分離開急診,建議消化內科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更為「病患於113年08月15日13時09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8月15日17時36分離開急診,建議消化內科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113年8月20日某時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號卷第55至57頁【附表四】編號 製作時間 就診日期 診斷證明書之字號 補充 1 112年8月16日 13時11分許 112年8月16日 某時許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①114年度交查卷第94號第29至57頁 ②均為真實診斷證明書,非變造 2 112年9月23日 0時7分許 112年9月16日 23時53分許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3 112年10月14日 0時15分許 112年10月13日23時39分許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4 112年10月31日 0時11分許 112年10月30日23時52分許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5 112年11月23日 0時24分許 112年11月22日23時56分許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6 112年11月25日 0時10分許 112年11月24日23時50分許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7 112年12月20日 22時54分許 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許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8 113年2月15日 23時1分許 113年2月15日 22時許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9 113年5月18日 0時24分許 113年5月18日 0時8分許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0 113年5月21日 0時11分許 113年5月20日 23時55分許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 113年5月23日 23時22分許 113年5月23日 23時3分許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2 113年5月30日 0時13分許 113年5月29日 23時59分許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3 113年6月10日 3時39分許 113年6月10日 3時22分許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4 113年6月18日 0時25分許 113年6月18日 0時8分許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5 113年7月2日 15時41分許 113年7月2日 14時36分許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附表五】編號 變造之私文書 變造時間 變造內容 行使時間 補充 1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2年8月18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08/16 13:11」變造為「2023/08/18 12:07」 ⑵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8月16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2年08月18日」 112年8月18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2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2年9月24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09/23 00:07」變造為「2023/09/22 18:07」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09月23日」變造為「民國112年09月22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2年09月22日23時53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初步診斷如上,經檢查及治療後於112年09月23日01時離開急診,建議宜在家休養三日並繼續門診追蹤治療(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09月22日05時53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初步診斷如上,經檢查及治療後於112年09月22日18時離開急診,建議宜在家休養三日並繼續門診追蹤治療(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9月23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2年09月22日」 112年9月24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3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2年10月16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0/14 00:15」變造為「2023/10/13 18:15」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0月14日」變造為「民國112年10月13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2年10月13日23時39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2年10月14日01時離開急診,住院日數計0小時(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0月13日05時39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2年10月13日18時離開急診,住院日數計0小時(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4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112年10月16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4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2年11月5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0/31 00:11」變造為「2023/10/30 20:11」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0月31日」變造為「民國112年10月30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2年10月30日23時52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離開急診,宜後續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0月30日06時52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2年10月30日20時離開急診(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112年11月5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5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2年11月23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1/23 00:24」變造為「2023/11/22 18:51」 ⑵醫囑: 「病患於112年11月22日23時56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2年11月23日00時30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治療(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1月22日06時56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2年11月22日18時30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治療(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112年11月23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6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2年11月26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1/25 00:10」變造為「2023/11/24 18:10」 ⑵醫囑: 「病患於112年10月30日23時52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2年11月25日00時1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1月24日06時50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2年11月24日18時1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治療(以下空白)」 ⑶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112年11月26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7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2年12月21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3/12/20 13:54」 ⑵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112年12月21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8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2年12月22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3/12/21 10:27」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民國112年12月21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112年12月22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9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2年12月24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3/12/22 12:02」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民國112年12月22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112年12月24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10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2年12月26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3/12/25 17:27」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民國112年12月25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112年12月26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11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2年12月26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3/12/26 13:27」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民國112年12月26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112年12月26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12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2年12月29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3/12/27 15:54」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民國112年12月27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112年12月29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13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2年12月29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3/12/28 13:09」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民國112年12月28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112年12月29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14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1月2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3/12/29 15:23」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民國112年12月29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113年1月2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15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1月3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4/01/02 15:18」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1月02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1月02日」 113年1月3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16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1月5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4/01/03 15:23」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1月03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1月03日」 113年1月5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17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1月5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4/01/04 17:18」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1月04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1月04日」 113年1月5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18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1月7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4/01/05 18:23」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1月05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1月05日」 113年1月7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19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1月10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4/01/08 17:23」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1月08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1月08日」 113年1月10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20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1月10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4/01/09 17:15」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1月09日」 ⑶診斷: 「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便秘(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1月09日」 113年1月10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21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1月11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4/01/10 17:18」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1月10日」 ⑶診斷: 「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便秘(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1月10日」 113年1月11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22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1月17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4/01/12 17:24」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1月12日」 ⑶診斷: 「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便秘(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1月12日」 113年1月17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23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1月17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4/01/15 17:17」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1月15日」 ⑶診斷: 「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便秘(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1月15日」 113年1月17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24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1月31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4/01/26 17:15」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1月26日」 ⑶診斷: 「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便秘(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1月26日」 113年1月31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25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1月31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4/01/29 17:17」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1月29日」 ⑶診斷: 「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便秘(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1月29日」 113年1月31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26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2月1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4/01/30 17:52」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1月30日」 ⑶診斷: 「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便秘(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1月30日」 113年2月1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27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2月1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4/01/31 17:20」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1月31日」 ⑶診斷: 「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便秘(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1月31日」 113年2月1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28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2月5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4/02/02 17:23」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2月02日」 ⑶診斷: 「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便秘(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2月02日」 113年2月5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29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2月16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4/02/05 17:12」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2月05日」 ⑶診斷: 「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便秘(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2月05日」 113年2月16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30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2月16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4/02/06 17:20」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2月06日」 ⑶診斷: 「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便秘(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2月06日」 113年2月16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31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2月16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3/12/20 22:54」變造為「2024/02/07 17:00」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2月07日」 ⑶診斷: 「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便秘(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2年12月20日22時34分至本院急診就診,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2年12月18日07時07分,於本院急診就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2月07日」 113年2月16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32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2月17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2/16 15:51」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2月16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2月16日」 113年2月17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33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2月21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2/17 15:27」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2月17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2月17日」 113年2月21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34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2月23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2/21 15:27」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2月21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2月21日」 113年2月23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35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2月27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2/23 15:12」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2月23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2月23日」 113年2月27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36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3月1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2/26 15:38」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2月26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2月26日」 113年3月1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37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3月1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2/27 15:10」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2月27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2月27日」 113年3月1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38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3月4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2/29 15:06」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2月29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2月29日」 113年3月4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39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3月5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3/04 18:27」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3月04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3月04日」 113年3月5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40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3月10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3/08 17:27」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3月08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3月08日」 113年3月10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41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3月18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3/11 17:06」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3月11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3月11日」 113年3月18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42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3月18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3/15 18:24」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3月15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3月15日」 113年3月18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43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3月25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3/18 18:17」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3月18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3月18日」 113年3月25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44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3月25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3/22 17:20」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3月22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3月22日」 113年3月25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45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4月1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3/25 15:27」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3月25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3月25日」 113年4月1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46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4月1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3/27 18:20」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3月27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3月27日」 113年4月1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47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4月1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3/29 15:06」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3月29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3月29日」 113年4月1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48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4月10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4/01 15:27」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4月01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4月01日」 113年4月10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49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4月10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4/03 15:12」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4月03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4月03日」 113年4月10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50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4月16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4/09 15:15」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4月09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4月09日」 113年4月16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51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4月16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4/12 17:12」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4月12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4月12日」 113年4月16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52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4月24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4/15 15:10」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4月15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4月15日」 113年4月24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53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4月24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4/17 17:12」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4月17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4月17日」 113年4月24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54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4月24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4/19 15:40」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4月19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4月19日」 113年4月24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55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4月30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4/22 17:20」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4月22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4月22日」 113年4月30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56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4月30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4/24 15:40」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4月24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4月24日」 113年4月30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57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4月30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4/26 15:38」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4月26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4月26日」 113年4月30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58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4月30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4/29 15:06」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4月29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4月29日」 113年4月30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59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5月9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4/30 15:40」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4月30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4月30日」 113年5月9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60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5月9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5/03 15:12」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5月03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5月03日」 113年5月9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61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5月14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5/06 16:12」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5月06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5月06日」 113年5月14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62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5月14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5/07 15:40」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5月07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5月07日」 113年5月14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63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5月15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2/15 23:01」變造為「2024/05/10 16:27」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5月10日」 ⑶診斷: 「上腹痛,疑似慢性胃潰瘍合併胃食道逆性疾病。(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2月15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2月16日00時離開急診,後續宜多休養併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2月13日22時,於本院急診求診,就診後住院接受治療,目前住院中(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5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5月10日」 113年5月15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64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5月23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5/18 00:24」變造為「2024/05/17 17:24」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5月18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5月17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3年05月18日00時08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當日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5月17日05時08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113年05月17日18時48分離院(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5月18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5月17日」 113年5月23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65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5月27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5/21 00:11」變造為「2024/05/20 18:17」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5月21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5月20日」 ⑶診斷: 「便秘;上腹部痛;(以下空白)」變造為「便秘;上腹部痛;橫膈疝氣;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5月20日23時55分,至本院急診就診,初步診斷如上,經診療後建議後續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5月20日07時55分,至本院急診就診,初步診斷如上,經診療後於113年05月20日18時離院(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5月21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5月20日」 113年5月27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66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5月27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5/21 00:11」變造為「2024/05/21 18:11」 ⑵診斷: 「便秘;上腹部痛;(以下空白)」變造為「便秘;上腹部痛;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消化性潰瘍(以下空白)」 ⑶醫囑: 「病患於113年05月20日23時55分,至本院急診就診,初步診斷如上,經診療後建議後續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5月21日06時55分,至本院急診就診,初步診斷如上,經診療後於113年05月21日18時10分離開急診(以下空白)」 113年5月27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67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5月27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5/21 00:11」變造為「2024/05/22 18:20」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5月21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5月22日」 ⑶診斷: 「便秘;上腹部痛;(以下空白)」變造為「便秘;上腹部痛;橫膈疝氣未伴有阻塞或壞疸;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5月20日23時55分,至本院急診就診,初步診斷如上,經診療後建議後續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5月22日07時18分,至本院急診就診,初步診斷如上,經診療後於113年05月22日18時離開急診(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5月21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5月22日」 113年5月27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68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5月27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5/23 23:22」變造為「2024/05/23 18:22」 ⑵醫囑: 「病患於113年05月23日23時03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5月24日00時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5月23日07時03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5月23日18時離開急診(以下空白)」 113年5月27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69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5月27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5/23 23:22」變造為「2024/05/24 18:50」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5月23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5月24日」 ⑶診斷: 「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消化性潰瘍(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消化性潰瘍;左足跟裂傷(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5月23日23時03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5月24日00時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5月24日07時12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5月24日19時離開急診(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5月23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5月24日」 113年5月27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70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6月3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5/30 00:13」變造為「2024/05/27 17:13」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5月3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5月27日」 ⑶診斷: 「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消化性潰瘍(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消化性潰瘍;左足跟裂傷(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5月29日23時59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5月30日00時30分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5月27日07時15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5月27日17時30分離開急診(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5月3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5月27日」 113年6月3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71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6月3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5/30 00:13」變造為「2024/05/28 18:13」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5月3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5月28日」 ⑶診斷: 「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消化性潰瘍(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便秘;腹痛;橫膈疝氣;胃潰瘍(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5月29日23時59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5月30日00時30分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5月28日07時59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5月28日18時15分離開急診(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5月3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5月28日」 113年6月3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72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6月3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5/30 00:13」變造為「2024/05/29 18:07」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5月3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5月29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3年05月29日23時59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5月30日00時30分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5月29日07時05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5月29日18時離開急診(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5月3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5月29日」 113年6月3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73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6月3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5/30 00:13」變造為「2024/05/30 18:37」 ⑵診斷: 「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消化性潰瘍(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消化性潰瘍;噁心伴有嘔吐(以下空白)」 ⑶醫囑: 「病患於113年05月29日23時59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5月30日00時30分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5月30日07時15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5月30日18時05分離開急診(以下空白)」 113年6月3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74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6月3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5/30 00:13」變造為「2024/05/31 18:13」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5月3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5月31日」 ⑶診斷: 「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消化性潰瘍(以下空白)」變造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消化性潰瘍;頭暈;嘔吐;胃炎(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5月29日23時59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5月30日00時30分離開急診(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5月31日07時26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5月31日18時12分離開急診(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5月3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5月31日」 113年6月3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75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6月11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6/10 03:39」變造為「2024/06/03 18:07」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6月1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6月03日」 ⑶診斷: 「橫膈疝氣;胃食道逆流;消化性潰瘍(以下空白)」變造為「橫膈疝氣;胃食道逆流;消化性潰瘍;噁心伴有嘔吐(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6月10日03時22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0日03時4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6月03日07時30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03日18時0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6月1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6月03日」 113年6月11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76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6月11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6/10 03:39」變造為「2024/06/04 17:24」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6月1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6月04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3年06月10日03時22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0日03時4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6月04日08時10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04日17時22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6月1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6月04日」 113年6月11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77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6月11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6/10 03:39」變造為「2024/06/05 18:13」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6月1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6月05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3年06月10日03時22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0日03時4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6月05日07時45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05日18時11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6月1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6月05日」 113年6月11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78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6月11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6/10 03:39」變造為「2024/06/06 18:13」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6月1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6月06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3年06月10日03時22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0日03時4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6月06日07時30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06日18時1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6月1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6月06日」 113年6月11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79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06月11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6/10 03:39」變造為「2024/06/07 18:39」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6月1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6月07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3年06月10日03時22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0日03時4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6月07日07時22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07日18時4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6月1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6月07日」 113年06月11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80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6月17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6/10 03:39」變造為「2024/06/10 18:23」 ⑵醫囑: 「病患於113年06月10日03時22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0日03時4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6月10日08時38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0日18時23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113年6月17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81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6月17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6/10 03:39」變造為「2024/06/11 18:39」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6月1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6月11日」 ⑶診斷: 「橫膈疝氣;胃食道逆流;消化性潰瘍(以下空白)」變造為「橫膈疝氣;胃食道逆流;消化性潰瘍;噁心伴有嘔吐(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6月10日03時22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0日03時4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6月11日07時30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1日18時4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6月1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6月11日」 113年6月17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82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6月17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6/10 03:39」變造為「2024/06/12 18:20」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6月1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6月12日」 ⑶診斷: 「橫膈疝氣;胃食道逆流;消化性潰瘍(以下空白)」變造為「橫膈疝氣;胃食道逆流;消化性潰瘍;噁心伴有嘔吐(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6月10日03時22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0日03時4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6月12日07時22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2日18時1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6月1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6月12日」 113年6月17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83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6月21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6/10 03:39」變造為「2024/06/13 18:18」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6月1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6月13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3年06月10日03時22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0日03時4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6月13日07時38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3日18時12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6月1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6月13日」 113年6月21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84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6月21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6/10 03:39」變造為「2024/06/14 18:20」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6月10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6月14日」 ⑶診斷: 「橫膈疝氣;胃食道逆流;消化性潰瘍(以下空白)」變造為「橫膈疝氣;胃食道逆流;消化性潰瘍;噁心伴有嘔吐(以下空白)」 ⑷醫囑: 「病患於113年06月10日03時22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0日03時4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6月14日07時31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4日18時18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⑸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6月10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6月14日」 113年6月21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85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6月24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6/18 00:25」變造為「2024/06/17 18:13」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6月18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6月17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3年06月18日00時08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8日01時離開急診,建議休養數日(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6月17日08時08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7日18時11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6月18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6月17日」 113年6月24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86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6月24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6/18 00:25」變造為「2024/06/18 18:40」 ⑵醫囑: 「病患於113年06月18日00時08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8日01時離開急診,建議休養數日(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6月18日07時38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8日18時4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113年6月24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87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6月24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6/18 00:25」變造為「2024/06/19 17:24」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6月18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6月19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3年06月18日00時08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8日01時離開急診,建議休養數日(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6月19日08時10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9日17時22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6月18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6月19日」 113年6月24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88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6月24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6/18 00:25」變造為「2024/06/20 18:20」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6月18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6月20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3年06月18日00時08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8日01時離開急診,建議休養數日(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6月20日08時11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20日18時1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6月18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6月20日」 113年6月24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89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6月24日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6/18 00:25」變造為「2024/06/21 18:20」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6月18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6月21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3年06月18日00時08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8日01時離開急診,建議休養數日(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6月21日08時06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21日18時13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6月18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6月21日」 113年6月24日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90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7月2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6/18 00:25」變造為「2024/06/24 18:20」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6月18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6月24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3年06月18日00時08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8日01時離開急診,建議休養數日(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6月24日08時11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24日18時12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6月18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6月24日」 113年7月2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91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7月2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6/18 00:25」變造為「2024/06/25 18:27」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6月18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6月25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3年06月18日00時08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8日01時離開急診,建議休養數日(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6月25日08時18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25日18時22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6月18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6月25日」 113年7月2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92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7月2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6/18 00:25」變造為「2024/06/26 18:15」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6月18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6月26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3年06月18日00時08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8日01時離開急診,建議休養數日(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6月26日08時06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26日18時1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6月18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6月26日」 113年7月2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93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7月2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6/18 00:25」變造為「2024/06/27 18:20」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6月18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6月27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3年06月18日00時08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8日01時離開急診,建議休養數日(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6月27日08時07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27日18時0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6月18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6月27日」 113年7月2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94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7月2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6/18 00:25」變造為「2024/06/28 18:10」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6月18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6月28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3年06月18日00時08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18日01時離開急診,建議休養數日(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6月28日07時22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6月28日18時0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6月18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6月28日」 113年7月2日 某時許 被告張峻瑋或被告岳玟伶傳真 95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7月8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7/02 15:41」變造為「2024/07/01 18:41」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7月02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7月01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3年07月02日14時36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7月02日16時離開急診,宜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7月01日07時39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7月01日18時23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7月02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7月01日」 113年7月8日 某時許 被告岳玟伶親送臺中地檢署觀護人室 96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7月8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7/02 15:41」變造為「2024/07/02 18:00」 ⑵醫囑: 「病患於113年07月02日14時36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7月02日16時離開急診,宜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7月02日07時36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7月02日18時離開急診,宜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113年7月8日 某時許 被告岳玟伶親送臺中地檢署觀護人室 97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7月8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7/02 15:41」變造為「2024/07/03 18:05」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7月02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7月03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3年07月02日14時36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7月02日16時離開急診,宜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7月03日07時53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7月03日18時離開急診,宜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7月02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7月03日」 113年7月8日 某時許 被告岳玟伶親送臺中地檢署觀護人室 98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7月8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7/02 15:41」變造為「2024/07/04 18:41」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7月02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7月04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3年07月02日14時36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7月02日16時離開急診,宜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7月04日07時59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7月04日18時4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7月02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7月04日」 113年7月8日 某時許 被告岳玟伶親送臺中地檢署觀護人室 99 仁愛醫院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字號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113年7月8日 前某時許 ⑴製作時間: 「2024/07/02 15:41」變造為「2024/07/05 18:13」 ⑵診療日期: 「民國113年07月02日」變造為「民國113年07月01日」 ⑶醫囑: 「病患於113年07月02日14時36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7月02日16時離開急診,宜門診追蹤(以下空白)」變造為「病患於113年07月05日07時31分,於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13年07月05日18時15分離開急診,建議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⑷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7月02日」變造為「中華民國113年07月05日」 113年7月8日 某時許 被告岳玟伶親送臺中地檢署觀護人室【附表六】編號 卷證 1 《書證》 【112年度毒偵字第2673號卷】 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第三聯)(毒偵2673卷第51、52頁)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毒偵2673卷第53、54頁) 三、被告張峻瑋111年度毒偵字第3659號緩起訴處分書(毒偵2673卷第67、68頁) 四、被告張峻瑋之112年8月29日刑事答辯狀(毒偵2673卷第81頁至第93頁) 五、被告張峻瑋112年11月14日刑事請假狀(毒偵2673卷第123頁至第126頁) 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12年度聲觀字第776號)(毒偵2673卷第135、136頁) 七、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毒偵2673卷第139頁至第143頁) 八、被告張峻瑋之健保WEB IR系統查詢112年11月起之就醫紀錄(毒偵2673卷第221、222頁) 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送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苑裡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毒偵2673卷第225頁) 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送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毒偵2673卷第229頁) 十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醫院來電表示有變造問題)(毒偵2673卷第231頁) 十二、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苑裡綜合醫院診回函(毒偵2673卷第233頁至第278頁) 十三、被告張峻瑋之健保WEB IR系統查詢113年5月1日起之就醫紀錄(毒偵2673卷第287頁至第289頁) 十四、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回函(毒偵2673卷第291頁至第293頁) 十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被告張峻瑋是否在113年7月8日有至貴院就診)(毒偵2673卷第301頁) 十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函送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確認診斷證明真偽(毒偵2673卷第315頁至第317頁) 十七、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回函(毒偵2673卷第319頁至第321頁) 【113年度聲他字第963號卷】 一、被告張峻瑋之113年6月12日請求延期執行觀察勒戒聲請表(聲他963卷第3頁至第5頁) 【113年度聲他字第1151號卷】 一、被告張峻瑋之113年7月8日請求延期執行觀察勒戒聲請表(聲他963卷第5頁至第14頁) 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被告張峻瑋是否在113年7月8日有至貴院就診)(聲他1151字第7頁;同毒偵2673卷第301頁)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醫院來電表示有變造問題)(聲他1151字第9頁;同毒偵2673卷第231頁) ㈢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確認診斷證明真偽(聲他1151字第13頁同毒偵2673卷第317頁)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號卷】 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撤緩毒偵16卷第3、4頁) 二、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撤緩毒偵16卷第5、6頁) 三、被告張峻瑋之113年6月5日刑事請假狀(撤緩毒偵16卷第39頁至第42頁) 四、被告張峻瑋之113年8月16日刑事請假狀(撤緩毒偵16卷第55頁至第57頁) 五、被告張峻瑋之113年9月12日刑事答辯狀(撤緩毒偵16卷第61頁至第63頁) 六、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撤緩毒偵16卷第65頁) 七、被告張峻瑋之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113年5月1日起之就醫紀錄(撤緩毒偵16卷第109頁至第111頁) 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送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撤緩毒偵16卷第119頁至第123頁) ㈠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113年5月30日)(撤緩毒偵16卷第121頁;同第41頁) ㈡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113年8月15日)(撤緩毒偵16卷第123頁;同第57頁) 九、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回函(撤緩毒偵16卷第125頁至第130頁) 【113年度毒偵字第995號卷】 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第三聯)(毒偵995卷第55頁) 二、邱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毒偵995卷第57、58頁) 【114年度訴字第773號卷】 一、被告張峻瑋之114年7月8日刑事準備狀(本院訴字337卷第69頁至第79頁) 二、被告張峻瑋之114年7月22日刑事聲請狀(本院訴字337卷第101頁至第110頁) 三、被告張峻瑋之114年9月11日刑事陳明變更送達處所狀(本院訴字337卷第133頁至第135頁) 四、被告岳玟伶之114年9月11日刑事陳明變更送達處所狀(本院訴字337卷第137頁至第139頁) 【113年度他字第8831號卷】 一、觀護人室之簽文(他8831卷第33、34頁)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5月31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53頁) 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6月3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55頁) 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6月5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59頁) 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6月7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65、66頁) 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6月12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71頁) 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6月14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79頁) 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6月28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97頁) 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7月1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99頁) 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7月3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103、104頁) 十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7月5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109頁) 十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2年8月18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137頁) 十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2年9月22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149頁) 十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2年10月6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155頁) 十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2年10月13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157頁) 十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2年10月27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163頁) 十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2年10月30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165頁) 十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2年11月17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177頁) 十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2年11月22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179頁) 二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2年11月24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183頁) 二十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2年12月20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203頁) 二十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2年12月21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207頁) 二十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2年12月22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211頁) 二十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2年12月25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221頁) 二十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2年12月26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225頁) 二十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2年12月27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229頁) 二十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1月2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233頁) 二十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1月3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241頁) 二十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1月4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245頁) 三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1月5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249頁) 三十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1月8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253頁) 三十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1月9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257頁) 三十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1月10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261頁) 三十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1月12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265頁) 三十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1月15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275頁) 三十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1月24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279頁) 三十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1月26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281頁) 三十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1月29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289頁) 三十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1月30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293頁) 四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1月31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297頁) 四十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2月2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301頁) 四十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2月5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305頁) 四十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2月6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309頁) 四十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2月7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313頁) 四十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2月16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333頁) 四十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2月17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343頁) 四十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2月21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347頁) 四十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2月23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351頁) 四十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2月26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361頁) 五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2月27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365頁) 五十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2月29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369頁) 五十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3月4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373頁) 五十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3月8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377頁) 五十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3月11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381頁) 五十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3月15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385頁) 五十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3月18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395頁) 五十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3月22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399頁) 五十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3月25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409頁) 五十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3月27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413頁) 六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3月29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417頁) 六十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4月1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421頁) 六十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4月3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425頁) 六十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4月9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429頁) 六十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4月12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433頁) 六十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4月15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443頁) 六十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4月17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447頁) 六十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4月19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451頁) 六十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4月22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461頁) 六十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4月23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465頁) 七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4月26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469頁) 七十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4月29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473頁) 七十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4月30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477頁) 七十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5月3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481頁) 七十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5月6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485頁) 七十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5月7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489頁) 七十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5月10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493頁) 七十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5月15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505頁) 七十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5月17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507頁) 七十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5月20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511頁) 八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5月21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515頁) 八十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5月23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519頁) 八十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5月24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525頁) 八十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5月27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531頁) 八十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5月29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535頁) 八十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5月31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541頁) 八十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6月14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555頁) 八十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6月17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557頁) 八十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6月19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561頁) 八十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6月21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567、568頁) 九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6月24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573頁) 九十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6月26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577頁) 九十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113年6月28日觀護輔導紀要(他8831卷第583頁) 【114年度交查字第94號卷一】 一、被告張峻瑋之健保WEB IR系統查詢112年9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之就醫紀錄(交查94卷一第23頁至第26頁)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函文至大里仁愛醫院(交查94卷一第27頁) 三、大里仁愛醫院回函(交查94卷一第29頁至第59頁) 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交查94卷一第83頁) 五、被告張峻瑋之114年4月1日書狀(交查94卷一第85、86頁) 六、被告張峻瑋之108年度聲字第585號(交查94卷一第165、166頁) 【114年度交查字第94號卷二】 附表編號1至99號相關複印資料。 2 《被告之供述》 壹、被告張峻瑋 一、112年5月24日警詢筆錄(毒偵2673卷第43頁至第49頁) 二、112年8月22日偵訊筆錄(毒偵2673卷第77頁至第79頁) 三、112年11月28日偵訊筆錄(毒偵2673卷第133、134頁) 四、113年2月5日警詢筆錄(毒偵995卷第51頁至第53頁) 五、113年10月22日偵訊筆錄(偵44846卷第65頁至第67頁;同交查94卷一第13、14頁) 六、113年12月12日偵訊筆錄(偵44846卷第95頁至第98頁;同撤緩毒偵字第115頁至第118頁;同交查94卷一第19頁至第22頁) 七、114年3月28日偵訊筆錄(交查94卷一第69、70頁) 八、114年4月30日偵訊筆錄(交查94卷一第95頁至第100頁) 貳、被告岳玟伶 一、113年11月14日偵訊筆錄(偵44846卷第83頁至第86頁;同撤緩毒偵16卷第135頁至第138頁;同交查94卷一第15頁至第18頁) 二、114年4月2日偵訊筆錄(交查94卷一第81、82頁) 三、114年4月10日偵訊筆錄(偵44846卷第117頁至第119頁;同偵15227卷第61頁至第63頁;同撤緩毒偵16卷第145頁至第147頁;同毒偵995卷第93頁至第95頁) 四、114年5月2日偵訊筆錄(交查94卷一第111頁至第118頁)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