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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5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第57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楠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81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訴字第14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林楠芯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犯行修正如附表所示、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楠芯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

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犯行,係基於同一詐欺得利之犯罪進意,於

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所為,各次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應認屬接續犯,僅論以1次詐欺得利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㈣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所需,未經被害人同意擅自以起訴書所載之方式,冒用被害人之名義付款而傳送不實電磁紀錄,損害被害人利益,並影響如附表所示網路商家及台灣大哥大公司對於客戶消費紀錄管理及付費管理之正確性,所為不該。2.被告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和解成立之犯後態度(見偵卷第157-159頁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3.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民國114年3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4.被告並無前科(見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又已賠償被害人,因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經此偵、審程序教訓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旨在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以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故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被害人已因犯罪行為人和解賠償而填補其全部或部分損害者,就該全部或部分填補損害之額度內,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既已遭剝奪,自無庸再對其宣告沒收、追徵(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504號判決意旨參照)。㈡經查,被告因本案獲得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25,740元

犯罪所得乙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08頁),惟其已因和解而賠償被害人30,000元,已逾其犯罪所得,此有和解書如上所述,揆諸上開說明,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被告犯罪所得25,740元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君瑜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第十八庭 法 官 林申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門號 廠商 訂單編號 產品名稱 交易金額 (新臺幣) 交易日期 1 0000000000 APPLE MLY7FL5S2M LINE月租方案(基本型)訂閱服務 80元 112年1月18日5時24分許 2 0000000000 APPLE MLY7G0FKM6 VIP訂閱服務 300元 112年1月24日13時27分許 3 0000000000 APPLE MLY7GNHX4Y app訂閱服務 430元 112年2月4日20時45分許 4 0000000000 APPLE MLY7GT7W1H iCloud+方案(含50GB儲存空間) 30元 112年2月6日11時19分許 5 0000000000 APPLE MLY7H05L7N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430元 112年2月10日5時45分許 6 0000000000 APPLE MLY7H063LL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1,990元 112年2月10日6時0分許 7 0000000000 APPLE MLY7H063H1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430元 112年2月10日6時0分許 8 0000000000 APPLE MLY7H063J8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430元 112年2月10日6時1分許 9 0000000000 APPLE MLY7H06MLQ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430元 112年2月10日6時17分許 10 0000000000 APPLE MLY7H06MX4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430元 112年2月10日6時17分許 11 0000000000 APPLE MLY7H06Q18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100元 112年2月10日6時18分許 1,990元 112年2月11日4時39分許 12 0000000000 APPLE MLY7H1VKGW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430元 112年2月11日4時40分許 13 0000000000 APPLE MLY7H1VSWT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1,990元 112年2月11日4時47分許 14 0000000000 APPLE MLY7H1VX8Z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1,990元 112年2月11日4時51分許 15 0000000000 APPLE MLY7H1VXND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430元 112年2月11日4時51分許 16 0000000000 APPLE MLY7H1VXYZ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430元 112年2月11日4時52分許 17 0000000000 APPLE MLY7H1W9ZN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1,990元 112年2月11日5時7分許 18 0000000000 APPLE MLY7H1WBJ0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430元 112年2月11日5時8分許 19 0000000000 APPLE MLY7H1WFZF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1,990元 112年2月11日5時11分許 20 0000000000 APPLE MLY7H1WK42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1,990元 112年2月11日5時15分許 21 0000000000 APPLE MLY7H1WXSX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430元 112年2月11日5時27分許 22 0000000000 APPLE MLY7H1WYGS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170元 112年2月11日5時29分許 1,990元 112年2月11日5時48分許 23 0000000000 APPLE MLY7H1XFMK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1,990元 112年2月11日5時48分許 24 0000000000 APPLE MLY7H1XGGD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1,990元 112年2月11日5時48分許 25 0000000000 APPLE MLY7H1XM77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430元 112年2月11日5時54分許【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7816號被 告 林楠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楠芯與洪晨薰為室友關係。林楠芯明知洪晨薰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所申辦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設定為小額付費門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交易時間」欄所示時間,未得洪晨薰之同意或授權,即以其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Apple Dis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網路商店,並擅自以洪晨薰已開通電信帳單代收代付服務之本案門號,作為給付消費款項之電信帳單代收代付服務門號,偽造不實之消費電磁紀錄,而支付從事如附表「訂單編號」欄所示交易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萬元(詳附表「交易金額」欄所示金額),復將此線上消費資料以網際網路傳輸予該商店、台灣大哥大公司,表示合法門號申辦人洪晨薰本人或為其授權之人願從事該等消費之意而行使上開準私文書,致該商店、台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誤認係洪晨薰本人或為其授權之人使用本案門號進行付款,乃於林楠芯刷卡消費如附表「交易金額」欄所示金額內,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予林楠芯,以此詐得如附表所示商品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洪晨薰之權益、該商店對於電子商務交易管理之正確性、台灣大哥大公司對於電信帳單代收代付服務管理之正確性。嗣洪晨薰發現電信帳單費用有異,並於向台灣大哥大公司客服人員查詢後訴警究辦,經警調閱消費紀錄進行調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洪晨薰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楠芯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等犯行,辯稱:我忘記我有沒有使用告訴人申辦之本案門號所開通之小額付費功能,門號小額付費功能一定是告訴人手機有收到驗證碼,才能使用她的門號做小額消費,是經過告訴人授權的。 2 告訴人洪晨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 證明告訴人未同意或授權被 告使用本案門號所綁定之小 額支付功能事實。 3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4月6日台信數媒字 第1120001053號函、113年12月17日台信數媒字第1130007108號函暨交易 明細資料、臺灣台中地方 法院搜索票、APPLE公司 提供之交易明細、通聯調 閱查詢單、小額付款明 細、被告持用手機畫面翻 拍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嫌。偽造電磁紀錄部分,為行使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復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上開犯行,係被告單一犯意下,於密接時、地,侵害同一法益所為之數個舉動,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被告以1行為觸犯上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而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名處斷。未扣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罪嫌,然此部分業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核與前開起訴部分為同一犯罪行為,應為前開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檢 察 官 陳 君 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 志 銘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2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編號 門號 廠商 訂單編號 產品名稱 交易金額 (新臺幣) 交易日期 1 0000000000 APPLE MLY7FL5S2M LINE月租方案(基本型)訂閱服務 80元 112年1月18日5時24分許 2 0000000000 APPLE MLY7G0FKM6 VIP訂閱服務 300元 112年1月24日13時27分許 3 0000000000 APPLE MLY7GNHX4Y app訂閱服務 430元 112年2月4日20時45分許 4 0000000000 APPLE MLY7GT7W1H iCloud+方案(含50GB儲存空間) 30元 112年2月6日11時19分許 5 0000000000 APPLE MLY7H05L7N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430元 112年2月10日5時45分許 6 0000000000 APPLE MLY7H063LL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1,990元 112年2月10日6時0分許 7 0000000000 APPLE MLY7H063H1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430元 112年2月10日6時0分許 8 0000000000 APPLE MLY7H063J8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430元 112年2月10日6時0分許 9 0000000000 APPLE MLY7H06MLQ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430元 112年2月10日6時16分許 10 0000000000 APPLE MLY7H06MX4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430元 112年2月10日6時17分許 11 0000000000 APPLE MLY7H06Q18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100元 112年2月10日6時18分許 1,990元 112年2月11日4時39分許 12 0000000000 APPLE MLY7H1VKGW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430元 112年2月11日4時39分許 13 0000000000 APPLE MLY7H1VSWT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1,990元 112年2月11日4時47分許 14 0000000000 APPLE MLY7H1VX8Z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1,990元 112年2月11日4時51分許 15 0000000000 APPLE MLY7H1VXND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430元 112年2月11日4時51分許 16 0000000000 APPLE MLY7H1VXYZ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430元 112年2月11日4時51分許 17 0000000000 APPLE MLY7H1W9ZN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1,990元 112年2月11日5時7分許 18 0000000000 APPLE MLY7H1WBJ0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430元 112年2月11日5時8分許 19 0000000000 APPLE MLY7H1WFZF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1,990元 112年2月11日5時11分許 20 0000000000 APPLE MLY7H1WK42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1,990元 112年2月11日5時15分許 21 0000000000 APPLE MLY7H1WXSX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430元 112年2月11日5時27分許 22 0000000000 APPLE MLY7H1WYGS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170元 112年2月11日5時29分許 1,990元 112年2月11日5時48分許 23 0000000000 APPLE MLY7H1XFMK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1,990元 112年2月11日5時48分許 24 0000000000 APPLE MLY7H1XM77 We Play網路遊戲儲值 430元 112年2月11日5時54分許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