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77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泳源
籍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臺中○○○○○○○○○)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336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4274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4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刑法公然猥褻罪所謂之「公然」,只須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即為已足,不問實際上是否已共聞或共見為必要。查被告裸露其生殖器之地點在公共區域、未設有管制之臺中市長春國民暨兒童運動中心門口,屬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符合「公然」要件。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不思尊重他人感受,竟於人行道上恣意裸露生殖器解小便,破壞社會秩序,公然為猥褻行為,而未能顧及社會善良風俗之維護,所為實屬不該;並審酌被告犯後否認至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自陳碩士畢業,然戶籍資料記載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曾為加工業技術員經裁員而失業,目前為遊民,領有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證明之補助,年節可領新臺幣1500元補助、獨居之家庭與經濟之生活狀況,並自陳患有攝護腺肥大之健康狀況等一切情狀,暨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誣告、妨害名譽等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惠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7336號被 告 A04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23日22時18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臺中市○區○○街00號長春運動中心門口,見A01、A02在該處,遂褪下褲子及內褲將其生殖器祼露,再朝A01、A02解小便,以此方式供不特定人士觀覽其生殖器,而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嗣經A0
1、A02發覺A04上開行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01、A02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4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固坦承於上揭時間、地點裸露生殖器乙情不諱,惟堅詞否認有何公然猥褻犯行,辯稱:膀胱無力一時尿急在該處小便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人A01、A02於警詢時之指證 全部犯罪事實。 3 本署檢察事務官勘察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 被告於前揭時間在該處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對A01、A02為褪下褲子公然露出生殖器解小便之事實及員警查獲經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黃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