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98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白東晉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95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1186號),爰不依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白東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白東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本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爰對於告訴人A女之年籍資料及足資識別告訴人身分之資訊,均予遮蔽隱匿,合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有相當學識之成年人,竟仍持續以起訴書所載方式跟蹤騷擾告訴人,漠視告訴人之意願,使告訴人惶恐度日,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被告前無論罪科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另酌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4952號被 告 白東晉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白東晉與代號AB000-K113034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係同事,詎白東晉追求A女未果,竟基於跟蹤騷擾之接續犯意為下列犯行:
⑴白東晉先於民國112年12月3日晚上7時46分許,前往A女位於
臺中市西區之住處(地址詳卷)敲門、按門鈴,並呼喊A女名字,持續至同日晚上10時34分許,經A女傳訊予白東晉命其離開否則報警,白東晉始離去。
⑵白東晉另自112年12月3日晚上10時34分許,A女以通訊軟體LI
NE告知白東晉「不要再造成人家的困擾了」等語,明白表示希望白東晉不要再對其騷擾後,白東晉仍自斯時起,至113年2月28日下午6時10分許止,持續傳訊如附表所示之訊息騷擾A女,希冀A女出面與其約會,其中自112年12月9日晚上9時54分許起,至同日晚上11時5分許止,不到2小時間,即持續撥打通訊軟體LINE之電話予A女共64通,並自同日晚上9時57分許起,至同日晚上11時32分許止,持續傳送文字簡訊共11通予A女。
⑶白東晉復於112年12月19日晚上8時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轉角路邊守候,見A女駕駛車輛出現,欲拿蛋糕給A女,經A女拒絕後,白東晉遂將手掛在A女之車窗上(車輛仍在行進中),不讓A女離去,嗣A女停等紅燈時,白東晉將蛋糕丟到A女車內後始離去。
⑷白東晉反覆以上開方式騷擾A女,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案經A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白東晉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否認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1.告訴人A女與被告於112年12月3日LINE對話紀錄擷圖。 2.A女住處外面門鈴被按到冒煙之照片。 1.告訴人已於112年12月3日已明確告誡被告,要被告不要再對其騷擾之事實。 2.被告於112年12月3日,前往告訴人住處門口站崗、按門鈴、呼喊A女名字之事實。 4 如附表所示被告傳予告訴人A女之訊息。 證明被告自112年12月3日起,迄113年2月28日止,持續傳訊息希冀找A女約會、騷擾A女之事實。 5 1.A女與被告於112年12月9日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2.A女持用之手機門號於112年12月9日之通聯紀錄。 證明被告於112年12月9日持續撥打LINE電話及發送簡訊騷擾A女之事實。 6 被告以手掛在A女所駕駛車輛之副駕駛座車窗之照片2張。 證明被告於112年12月19日騷擾A女之事實。 7 跟蹤騷擾通報表。 證明被告有跟蹤騷擾之事實。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⑴、⑵、⑶所為,均係違反同法第18條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嫌。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係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除以時間之近接性為必要外,並應就其行為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是否持續反覆為斷,顯然立法者已預定跟蹤騷擾行為具有反覆實行之特性,而具有集合犯之性質。準此,被告本案自112年12月3日起至113年2月28日下午6時10分許止,多次騷擾A女之舉止,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於刑法評價上,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廖志國附表編號 時間 LINE訊息內容 1 112年12月3日晚上11時0分許 我從沒想過,也不曾想打擾妳的生活。今天,我是來兌現承諾的。妳說過12/31之前,要帶妳來我家。我在馬路旁,等了妳快10小時,妳賴無回,迫於無法,才請街鄰幫忙帶我上去。妳知道,我從不會,貿然踏訪。我只想,好好處理我們的關係,不想更糟糕。 2 112年12月3日晚上11時14分許 我從昨天,就一直,試著,跟妳說,打給妳,妳都沒回。我實在沒有能告知妳的方法了。知道,今天妳很累,要休息。所以我選擇,站在馬路旁苦等,不打擾妳,也沒吃飯。要等妳下來再一起吃飯,吃完在載妳去。可是,妳沒下來,我才開口託鄰的。我沒有找藉口的意思,是我不好。如果,因此壞了妳的名聲,那麽,我娶妳。邀鄰居一起來,我負起責任。 3 112年12月7日上午7時54分許 今天,有時間嗎?我想見一面。 4 112年12月7日下午3時17分許 「我們不是約明天嗎~」、「明日,早上,我會親自,去載妳來,開門給妳看,讓妳信~」、「順道,帶妳去吃個湯包~」。 5 112年12月9日下午4時7分許 「我去彰化跟妳會合」、「那我在台中等,不會造成妳的困擾,妳好了,跟我說~」、「如果,妳是被載,我可以去載妳回去~」、「放心,我不會在無故踏進那街口了」。 6 112年12月9日晚上9時54分許起,至晚上11時5分許止。 「不要耍我」、「不要耍我」、「不要耍我」、「不要耍我」、「接電話」、「接電話」、「接電話」、「接電話」、「接電話」、「不要耍我」、「我說」、「接電話」、「不要」、「耍我」、「我說了」、「妳已經知到了」、「不要耍我!!」、「接」、「接」、「接」、「這樣很好玩?」、「不要一直逼我」、「不要一直逼我」、「我現在立刻去找妳」、「來我家按喇叭 什麼意思」 7 112年12月18日凌晨0時54分許 相處的過程,事態的經過,妳我都清楚。有些話,用講的比較清楚,方便的話,致電給我,講完,也能到一段落了。 8 112年12月22日晚上11時47分許 我清楚,每個人對事態的調整度,本來就不同!我知道,妳也還在氣頭中,妳也不想跟我談,妳想靜靜!但,妳對我如此冷暴力,妳有試著留窗口給我表達嗎?或許,妳會認為,我找妳談談,就是在逼妳,但,我至始至終,都沒有想逼妳的意思!妳說,不要去妳家,我也沒去了。打賴,妳也不接,我能做的,只有選擇在那,等妳,等妳下班,跟妳講兩句。妳有想過,為什麽,我願意用那麽長的時間等待,因為 我很珍惜我們的關係!可,妳卻,搞的好像我在騷擾妳一樣!甚至,還錄影錄音!我不知道妳這麼做的用意是什麼!妳這舉動,只會讓我覺得,妳在踐踏,我對妳的包容與尊重。我不否認,今天我講的,我也從不否認,有這段情誼。要公開,我也尊重。我不怕別人知道我們的交情,我只是不想離開職場後,還留有空間讓人耳語。我不喜歡,一件事,疙瘩在心旁。我不像妳,可以調節的這麼散,我用過真心待妳,妳要我,裝無視,可能嗎?,公司機,電話也不接,而妳態度這麼冷,眼神這麼冰,旁人感覺不出來嗎?從頭到尾至今天,我有對妳踩我底線,去生氣或講過什麽嗎!我每次都說,這件事是我的底線,但我早就不在意了!那天,阿姨有說,妳有說過想知道我家這件事,我也明白妳的想法,所以,我早跟阿姨說了,我不在意了,我有要妳要秒消氣嗎?我要的是,等妳平靜後,能約上一天,能好好談談的空間。 9 112年12月23日中午12時46分許 寫信妳會讀嗎,簡訊妳都不回了。我找了多少單位談,妳可以自己去查證,都有對話紀錄。試問,我對妳動手、言語暴力了嗎,哪次我不是等妳換完車,在車外跟妳講的?勾著妳的窗邊,是想把話講完,說完我就走。妳想來的時候就來,妳想講的時候就講,我想講的時候就是在騷擾,不會太雙標?我有說妳的事,無關緊要嗎,妳上班忙,我等妳下班講,我沒有要求妳要馬上處理情緒。時間不多了,我只想有個空間講開而已。妳對我的尊重包容,我很珍惜。但,妳今天這個舉動,只會讓我更加不服、猜忌而已。這段時間,妳靜靜,我不會再打擾妳,我願等妳到元月,我們再來談。直呼妳名,我當下沒跟妳說,妳這樣錄影錄音,我很不舒服嗎?我真心在講,妳卻當兒戲?我有同意讓妳錄了?,都跟妳說我不喜歡了,妳還故意?今天,要是我在妳家,對妳錄影錄音,妳會舒服嗎?試問,妳要我,怎麼想? 10 113年1月5日晚上11時0分許至1分許 「我想了很多,妳說的沒錯。在這數十日的時間與空間的洗鍊上,我在情緒與心境上,皆已平靜許多。」、「不曉得,經這段時間後,妳在心境上,是否有稍加寧靜且平靜呢。」、「我想,提著,飽富真切且誠摯的心,與妳平和相談。可否,擇一日,會面,相談呢,謝謝」。 11 113年1月6日晚上11時44分至45分許 「我想,能否,給一個能讓彼此好好談話的空間呢,我不想之間在存著不悅了。在公司,很難有空閑與空間,我也不想私事影響到彼此的公事。」、「能否,相約個時間,訂個開放空間,我只想,平和靜心的把話談開,不願在生一絲不悅了,望能諒解,謝謝」。 12 113年1月15日晚上9時13分許至晚上10時57分許 「○○,我想說,經久日時間的柔和後,是否能如先前所述,給彼此些許談話的空間呢。先前,有得知,本週妳或許有空閒。故此,我想,誠心與妳相約於本週六。我挑了兩間優美宜合的餐廳,在時段上,依妳方便前往為主。我僅想誠心與妳會面相聊,讓心安定且舒適些,絕無他想。若妳有任何想法,不妨告知於我。最後,請跟我說,妳比較想前往的餐廳,謝謝~中午:KR Prime Steak House、晚上:Daily112日日好食.歐法料理」及餐廳資訊之訊息、「好👌」、「那,想問,如果不要假日,這兩週的週五晚上呢,已不打擾為主。方便先給我一點時間嗎,我想誠心見一面,好嗎,謝謝~」。 13 113年1月16日晚上9時55分許至51分許 「想問,下週五也是嗎~如果不是,會方便,有些許見面的時間嗎,謝謝~」、「嗯,好👌」。 14 113年1月20日7時32分許 ○○,早~想問,今天的行程會到很晚嗎,如果有一點時間;不會打擾到且方便的話。能見一面嗎,謝謝~。 15 113年1月20日下午6時25分許 今晚轉冷,注意保暖。 16 113年1月26日晚上10時45分許 「○○,我想說,明天,萬和宮會辦點燈活動,我會去點,他是一燈,可以登記三個人,家人先前都點了,所以還會有位子。」、「我想,如果妳不介意的話,我順道把妳寫上,主要是保平安的,妳看如何~」。 17 113年1月29日晚上9時53分 「○○,很感謝一直以來,妳對我的包容與誠心待我的好,很快樂,也很幸福。是我不夠好,老是固我,惹妳生氣。我很珍惜這段緣分,卻也無意間惹妳幾分,是我不夠成熟。」、「我明白,可能妳還不想談,我也不想在有逼妳的感覺。但,時至今,我難眠且不適已久。我想是否能,請妳包容我一次,讓我能了解妳想法與講講心裡話,給我一點空間,我會絕佳尊重,讓我能舒適且安心些,好嗎,謝謝」。 18 113年2月1日晚上9時57分許 ○○,我想誠心的說,事發至今,也1個多月了。我想說,我相信,這段時間發生的爭執、誤會;所產生的不愉悅,都不是我們想樂見的。我清楚,當時的我,如果有給妳足夠的空間,去調適的話,便不會延伸後面這些不愉悦與衝突。我並非,刻意要去踩妳的底線的,對當時的我來說,我很在乎我們之間的情感感受,我想盡快解開之間的冷戰氛圍,所才會萌生這個舉動。並不是因為,妳突入其來的造訪我家這件事,而轉而去做同樣的事來讓妳感受不舒服,我知道這種感覺讓妳很不好,很抱歉。在後面的溝通過程中,我並沒有給妳足夠的時間去面對這些情緒。一味的只想解開不悅,可能間接也給妳造成不少心理壓力,讓妳覺得是種逼迫,很抱歉。我想平心的說,我尊重,最後妳想對這段關係的處理,但,我想了解的是,後面這過程中,妳的些許舉動,有讓我不舒服的地方,我想了解妳真切的想法,並讓妳知道我並無惡意。我想解開之間的隔閡與誤會,讓彼此在工作與人生上,不在有隔膜存在,安然生活。 19 113年2月2日晚上7時25分許 我不曉得這句話,怎麼解讀才是妳的想法,妳可以直接告訴我,妳的想法,我會尊重的。如果,意思是已經過去了,沒有誤會存在的話,那麽是否能有個像先前一樣能座下來吃飯的空間,或能通個電話呢,謝謝。 20 113年2月6日晚上9時9分許 、同年月7日22時50分許 ○○,想問,有收到信了嗎。 21 113年2月7日晚上11時50分許 「那幅畫,是我用兩週的時間,真心完成的」、「我不想事情一直沒有解開,我真切很不舒服,影響很重。我想單純一點,對於12/22那天發生的事,我們聊一聊,用電話就好,麻煩給我一點談話空間」。 22 113年2月8日晚上10時02分許 「好,我能理解」、「這幾日,天氣意冷,在外記得多搭外套,佳節車多,記得小心行車,若有提前回來,方便的話,再跟我說」。 23 113年2月13日晚上9時47分許 ○○,明天妳會台中嗎,我有一盒鳳梨酥禮,想拿給妳,方便嗎。 24 113年2月14日凌晨1時0許、24分許 「我明天去找妳吧,用講的比較清楚,我也想知道為什麼妳知道我家。但我不在意妳知道,我答應過妳。約在妳家7-11吧,大概10點多到。」、「不然,現在過去好嗎,不要打擾明天妳休息,或是妳想來,也可以」。 25 113年2月28日下午6時10分許 ○○,這禮拜五、六日敲個時間給我,我想跟妳聊一聊。這事,困擾我生活已久。妳有想知道的事,我也有想了解的事,讓我們自己談一談吧。如果,談完後,妳覺得不在適任任何關係,那麼,從此,便可山水不見,各自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