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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侵訴字第 1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侵訴字第11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學昭選任辯護人 盧健毅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8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A08與代號A000000000005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男)於民國112年12月至113年1月間,均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下稱臺中分監)之受刑人,並同住在衛舍10房舍(下稱本案舍房),為獄友關係。詎A08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未經甲男同意,且不顧甲男掙扎、阻擋及反抗等方式表示拒絕,違反甲男意願,對甲男為如附表所示之強制猥褻行為。嗣甲男不堪其擾,向監所管理人員反映,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㈠按因職務或業務上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

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告訴人甲男乃本案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證人即與被告、告訴人同住本案舍房之受刑人吳○○(乙男)、周○○(丙男),為避免可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料遭揭露,各僅記載代號甲男、乙男、丙男(其等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見本院不公開卷宗所示),合先敘明。

㈡檢察官、被告A08(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

於本案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305至306頁)。又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

承不諱(偵卷第133至135頁、本院卷第161至162、312頁),其中附表編號1、3至6、8、10至12所示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男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訪談紀錄(下稱訪談紀錄)、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他卷第29至31頁、發查卷第17至24頁、偵卷第33至49、77至79頁、本院卷第291至304頁)、證人乙男、丙男於訪談紀錄、警詢時之證述(他卷第33至35、37至39頁、發查卷第25至27、29至31頁)大致相符;至附表編號2、7、9所示部分,告訴人證述另於後述說明。附表所示各次行為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某段時間各舍房人員清冊影本(他卷第21頁)、衛舍10房妨害性自主案時序表(他卷第41頁)、告訴人及被告之收容人基本資料卡(他字不公開卷第9至13頁)、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他字不公開卷第25至2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察隊職務報告(發查卷第15至16頁)、告訴人自繪案發地點現場圖(偵卷第51至53頁)、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偵字不公開卷第11至14頁)、本院勘驗筆錄、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及監視器錄影光碟(本院卷第196至199、203至269頁,偵查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及光碟放置於發查卷不公開卷資料袋內)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編號2、7、9所示部分,均係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等語,然查:

⒈按非基於正當目的,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謂之性交,刑法第10條第5項定有明文。是行為人須以性器,或性器以外的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達於「使之接合」之程度,始屬刑法所稱之性交行為。至所謂猥褻行為,則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其他一切色慾行為。

⒉本院於115年7月17日勘驗本案舍房及臺中分監衛生科藥局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如下:

⑴附表編號2部分:畫面顯示告訴人身著長褲,自本案舍房床鋪

上舖沿梯下行時,被告站立於其下方,以右手觸摸告訴人臀部,其後身體並貼近告訴人背部,惟依該畫面所示,尚無從辨識被告有以手指進入告訴人肛門內之行為。

⑵附表編號7部分:畫面顯示被告於臺中分監衛生科藥局內,先

持一白色筆狀物朝身著長褲之告訴人臀部中央,由下往上為推擠之行為,嗣再持另一細長型物品,即告訴人及被告所稱之搗藥棒(下稱搗藥棒),朝告訴人臀部中央,以一定力道,由下往上為推擠之行為,其後並向在場另一名受刑人比劃該搗藥棒之長度。惟依該畫面所示,尚無從辨識該搗藥棒有進入告訴人肛門內之情形。

⑶附表編號9部分:畫面顯示告訴人身著褲子趴臥於本案舍房床

鋪上時,被告以手對準告訴人臀部位置,朝其臀部中央位置為戳弄、觸碰之行為。惟依該畫面所示,尚無從辨識被告有以手指進入告訴人肛門內之行為。

以上勘驗結果,有如附件所示之本院勘驗筆錄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6至199、203至269頁)。

⒊告訴人就附表編號2、7、9所示部分,於歷次程序中之證述如下:

⑴於監所訪談時,就附表編號7部分,經監所人員詢以:「112

年12月29日10時在衛生科藥局內,被告疑似用異物戳入你肛門兩下,該異物為何?」告訴人證稱:第一下是用原子筆,第二下是用鐵製磨藥棒,當時我背對被告,被告戳完之後,我有跟他說很痛、不要再弄了等語(他卷第30頁)。至附表編號2、9部分,該次訪談紀錄未有相關陳述。

⑵於113年2月21日第一次警詢時證稱:112年12月22日19時17分

許(即附表編號2部分),被告在樓梯間以手戳我肛門,詳細經過已經忘記,但被告經常順手戳我的肛門;另在衛生科之經過(即附表編號7部分),當時我跟被告在衛生科包藥室,被告趁我站在桌子前整理文件、不注意時,以鐵製搗藥棒隔著褲子很用力往上戳我的肛門約3至5秒,因為我轉身掙扎,被告才放開;被告事後還指著搗藥棒,很得意地跟我說並比劃手勢,示意剛才大約插入5、6公分;之後我上大號時發現有血跡,肛門會痛,下體亦有些搔癢,嗣於113年1月10餘日之某星期一前往就醫,經診斷為泌尿道感染;我不需要接受驗傷採證等語(偵卷第43、47頁)。

⑶於113年5月30日第二次警詢時證稱:

①就附表編號2部分,警方提示偵查中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5

、6,並詢問其於112年12月22日18時23分許(正確時間應為19時17分許),遭被告趁其爬樓梯時以手戳肛門之情形,告訴人證稱:我當時要從上舖下來,或是有時候我要從下鋪上去,他有時候會戳我肛門,有時候摸我下體等語(發查卷第19至20頁)。

②就附表編號7部分,警方提示偵查中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22

至24,並詢問其於112年12月29日10時許,在衛生科藥局遭被告以原子筆及磨藥棒鐵棍戳肛門之情形,告訴人證稱:當時他趁我在作業時,把原子筆及磨藥用鐵棒戳我肛門。現場有證人乙男,他欺負我後還跟乙男說,且笑得很得意等語(發查卷第22頁)。

③就附表編號9部分,警方提示偵查中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29

,並詢問其於113年1月1日15時48分許,在衛舍10房遭被告以手指戳肛門之情形,告訴人證稱:當下他就覺得好玩,所以就想盡辦法要欺負我等語(發查卷第23頁)。

⑷於偵查中證稱:被告用手指頭和搗藥棒的鐵棒插入我的肛門

,鐵棒是隔著褲子用力進入我的肛門 ,手指頭則是直接插入;他一開始不會問我,是趁我不注意時就直接戳我的肛門,我會用手去擋,他會生氣等語(偵卷第78頁)。

⑸於本院審理時大致證稱:我知道所謂「插入」是深入至肛門

口內部。就附表編號2部分,被告有無以手指插入肛門,時間已久,沒有印象,但確定被告有3次插入行為,其他可能是觸摸或猥褻,這次無法肯定;附表編號7部分,原子筆可能有碰觸到,戳一下,可能沒有效果,我印象最深刻就是被告拿一根白鐵搗藥棒直接戳入很久,該搗藥棒粗度約3至4公分,該搗藥棒前後粗細不同,手拿的地方會比較細,但我不知道被告是否係以較細的一端戳我。被告並向另一名受刑人說「他的肛門怎麼樣,手還比了長度」,比劃說插進去有多深。被告持搗藥棒該次我印象很深刻,我確定有插入我的肛門,因為我外面褲子還因此破損,內褲沒有破掉,因為是公家的褲子,沒有留下,我也沒有去驗傷;附表編號9部分可能只有觸碰,因每天都會有相同情形發生,我不願與被告發生口角,故會閃避,這次一定有觸碰到,但有無插入無法確定,我記得有插入的是3次,沒有插入他就跟我說不要反抗,因為次數多到無法形容,無法記得這次有無插入,但搗藥棒那次確定有插入等語(本院卷第291至304頁)。

⑹綜合告訴人上開歷次證述及前揭監視器勘驗結果,本院認尚

不足以證明附表編號2、7、9部分,已達刑法第10條第5項所稱性交之程度,理由如下:

①附表編號2、9部分: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雖曾證稱被告以

手指「戳」其肛門,然未明確指稱被告之手指已進入肛門內,且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無法確定被告該二次行為有無進入肛門內,僅能確認被告有觸碰其臀部、肛門附近等情,核與前揭勘驗結果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相符。是依卷內事證,僅足認定被告有觸碰、戳弄告訴人臀部、肛門之猥褻行為,尚不足認定被告手指確已進入肛門內,而達刑法第10條第5項所稱「性交」之程度。②附表編號7部分:

告訴人固自訪談、警詢、偵訊迄本院審理時,均一致指稱被告持搗藥棒插入其肛門內,並於本院審理時另指稱,該次遭被告持搗藥棒插入肛門後,其所穿外褲亦因此破損等語。然依前揭監視器錄影畫面所示,被告雖持搗藥棒朝告訴人臀部中央,以相當力道由下往上推擠,惟告訴人當時穿著長褲,且受限於拍攝角度,自該監視器畫面無從辨識搗藥棒已隔著衣物進一步進入告訴人肛門內,亦未見其所穿外褲有明顯破損之情形。又告訴人所稱外褲因此破損乙節,於先前偵查歷次陳述中均未提及,本案復無扣得該破損衣物,亦無照片或其他資料可資佐證,是告訴人此部分證述尚難遽採。另告訴人雖指稱,被告當時比劃搗藥棒之長度,係在表示插入其肛門之深度,並曾向在旁證人乙男炫耀等語,然該監視器畫面並無錄音內容,且證人乙男於警詢時亦未就此部分為證述,自難僅憑該比劃動作,即認被告確係表示該搗藥棒插入告訴人肛門之深度。再告訴人於警詢時復表示無須接受驗傷採證,卷內亦無驗傷診斷或告訴人因肛門受傷而就診之紀錄可資佐證。從而,就附表編號2、7、9部分,卷內事證尚不足證明被告之手指或搗藥棒已進入告訴人肛門內,而達刑法第10條第5項所稱性交之程度,依罪疑唯輕之刑事法原則,自不得遽以強制性交罪相繩,然依前揭監視器錄影畫面及告訴人證述,仍足認被告確有以手指或搗藥棒觸碰、戳弄告訴人之臀部位置,而為足以引起性慾興奮與滿足之猥褻行為。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本案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起訴意旨就

附表編號2、7、9部分,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容有未合,已如前述,惟因與本院認定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於審理程序中踐行告知程序(本院卷第289頁),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

㈡罪數:

⒈被告基於單一之強制猥褻犯意,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於附表

編號2、3所示之密切接近時間、地點,違反告訴人之意願,接續為觸摸告訴人臀部、下體之猥褻行為,所為均係侵害相同法益,而各舉止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應就附表編號2、3部分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⒉被告所犯11次強制猥褻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㈢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388號

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0年1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5至29頁),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衡諸被告前案與本案之犯罪型態、情節、罪質、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均明顯存在殊異之處,即不應本於其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為本案犯行,作為加重刑罰與否之依據。因此,本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裁量後,認尚無從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所犯之罪加重其刑,僅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科刑時一併衡酌被告前揭素行。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監所接受刑罰執行及

矯正教化期間,本應藉由刑罰執行自我警惕,竟仍為逞一己之私慾,於監所內對同舍受刑人即告訴人為上開強制猥褻行為,毫不尊重他人性自主決定權,所為誠屬不該。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雖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成立賠償新臺幣60萬元之調解,約定分期履行,然迄今未履行任何一期款項,有本院115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89號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查(本院卷第89、327至331頁),足見其對告訴人所受損害尚未有實際彌補;兼衡被告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犯行持續時間、對告訴人所生危害、前科素行等情,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情況(本院卷第31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以示懲戒。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云婕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蔡有亮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 時間 行為 罪名及宣告刑 1 112年12月21日18時23分許至20時19分許間 被告A08在本案舍房內,見甲男躺臥在床鋪上,遂將手伸入甲男躺臥之棉被內,徒手觸摸甲男之下體,對甲男為強制猥褻行為。 A08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 112年12月22日19時17分許 被告A08在本案舍房內,見甲男自床鋪上方沿爬梯下樓之際,徒手觸摸甲男臀部,對甲男為強制猥褻行為。 A08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 112年12月22日19時27分許至19時48分許間 被告A08在本案舍房內,見甲男躺臥在床鋪上,遂將手伸入甲男躺臥之棉被內,徒手觸摸甲男之下體,對甲男為強制猥褻行為。 4 112年12月24日15時26分許 被告A08在本案舍房內,見甲男躺臥在床鋪上,遂將手伸入甲男躺臥之棉被內,徒手觸摸甲男之下體,對甲男為強制猥褻行為。 A08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 112年12月25日20時54分許 被告A08在本案舍房內,見甲男躺臥在床鋪上,遂將手伸入甲男躺臥之棉被內,徒手觸摸甲男之下體,對甲男為強制猥褻行為。 A08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 112年12月27日19時21分許至20時14分許間 被告A08在本案舍房內,見甲男躺臥在床鋪上睡覺,將手伸入甲男躺臥之棉被內,徒手觸摸甲男之下體,於甲男發現後仍不顧甲男抵抗,徒手觸摸甲男之下體,對甲男為強制猥褻行為。 A08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 112年12月29日10時許 被告A08在臺中分監衛生科藥局內,以搗藥棒由下往上戳觸甲男臀部、肛門位置,以此方式對甲男為強制猥褻行為。 A08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 112年12月30日21時30分許 被告A08在本案舍房內,見甲男躺臥在床鋪上,遂將手伸入甲男躺臥之棉被內,徒手觸摸甲男之下體,對甲男為強制猥褻行為。 A08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 113年1月1日15時48分許 被告A08在本案舍房內,見甲男趴臥在床鋪上,徒手戳弄、觸碰甲男臀部、肛門位置,對甲男為強制猥褻行為。 A08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 113年1月2日11時48分許 被告A08在本案舍房內,見甲男躺臥在床鋪上,遂徒手撥彈甲男下體,對甲男為強制猥褻行為。 A08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 113年1月7日15時58分許 被告A08在本案舍房內,見甲男躺臥在床鋪上,遂將手伸入甲男躺臥之棉被內,徒手觸摸甲男之下體,對甲男為強制猥褻行為。 A08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 113年1月15日16時4分許 被告A08在臺中分監衛生科第三診間內,自甲男後方以雙手環抱甲男,並將身體緊貼甲男身體,以此方式對甲男為強制猥褻行為。 A08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件:

卷內臺中分監檢附之本案舍房及衛生科藥局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結果: ㈠檔名:「療養01_101- 衛10房_0000 00 00 00點21分~.avi」 監視器畫面時間【2023/12/22 07:17:43PM至07:17:45PM】監視器拍攝畫面中為一個舍房,舍房門口位在監視器拍攝畫面右上方,舍房兩側設置上下舖床,左側有2個上下舖床,其中靠近舍房門口之上下舖床(下稱A床鋪)上方床位有一名男子(即甲男)從床鋪上方爬梯欲下鋪,沿床梯欲下至下舖,另一名男子(即被告)站立於甲男右下側,右手臂往上位在甲男臀部位置,左手置於甲男左大腿上側。隨後,甲男原本沿床梯逐階下梯之動作中斷,身體未再沿床梯逐階移動,而面向床鋪自上舖位置直接往下舖躍下,過程中被告右臉貼近甲男左後側肩膀,身體微彎,上半身貼在甲男背部,右手仍在甲男後側身體處,左手抓握甲男左側肚腹部,甲男落地後轉身朝右後側面向被告。(如附圖1-1至1-9 )。 ㈡檔名:「衛生科_藥局_0000 00 00 00點00分.avi」 監視器畫面時間【2023/12/29 10:00:13至10:01:35】監視器拍攝畫面中為一個類似藥局之空間,畫面中左下方及右下方各設有一個桌櫃,一名身穿紫色背心之男子(即被告)坐在畫面左下方桌櫃前書寫資料,一名身穿黃色背心之男子(即甲男)站立於其左側,於畫面時間10:00:20(附圖2-1),被告坐在椅子上向右後方旋轉一圈後,移至畫面右下方橫櫃處,可見其雙手握持一支白色筆狀物,面向甲男臀部處,甲男則背向被告,身體微彎,站立於畫面左下方橫櫃前書寫資料;畫面時間10:00:22至23(附圖2-2至2-3 ),被告雙手握持前述白色筆狀物,朝甲男臀部位置由下往上並向前用力推進。於10:00:26,被告將手中該支白色筆狀物放置右下方桌櫃上,於10:00:29至30打開畫面右下方桌櫃抽屜(附圖2-4至2-5),自抽屜內取出另一支細長形物品(即搗藥棒),隨即轉身面向甲男背部,右手持該搗藥棒朝向甲男臀部位置,於10:00:36,被告右側身體向前靠近甲男臀部處,並於10:00:36至41以右手持搗藥棒用力持續往甲男臀部位置內向前推擠(附圖2-6至2-10),至10:00:41時,甲男轉身側向被告並起身,被告右手移開甲男臀部,將搗藥棒移至左手,於10:00:47以右手比劃搗藥棒長度,並出示比劃長度與甲男及另一名整理物品之男子對話,期間右手比劃長度後作勢向上之動作(附圖2-11至2-15),於10:01:06至07被告比劃後,以左手持該搗藥棒,再次伸往甲男臀部(附圖2-16至2-17),甲男身體抖動一下隨即轉身側向被告,被告將該搗藥棒放回畫面右下方桌櫃抽屜內(附圖2-18至2-19)。 ㈢檔名:「療養01_101-衛10房_0000 00 00 00點48分.avi」 監視器畫面時間【2024/01/01 03:48:14PM至03:48:55PM】監視器拍攝畫面中為一個舍房,舍房門口位在監視器拍攝畫面上方,舍房兩側設置上下舖床,左側有2個上下舖床,其中靠近舍房門口為A床鋪,A床鋪上方床位有一名男子(即甲男),身穿短褲,頭朝南、腳朝北方向趴在床上未覆蓋棉被,有另一名男子(即被告)面向甲男,站在A床鋪右側,被告朝甲男腳部位置移動停留,於03:48:38至39,先以手、眼瞄準位置,伸出右手以食指戳向甲男臀部中央內位置,甲男扭動臀部後,被告手部微離甲男臀部位置,於03:48:42至43,以手、眼瞄準位置,再次伸出右手食指戳向甲男臀部中央內位置,甲男扭動臀部後,於03:48:45至46,以手、眼瞄準位置,再次伸出右手食指戳向甲男臀部中央內位置,甲男臀部位置用力扭動微側身向舍房牆壁處躲開,於03:48:50至55,被告隨後數次以右手在甲男左臀部上方表面快速戳動,離開A床鋪位置(如附圖3-1至3-7)。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