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訴字第2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承洋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許琬婷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8840號、第60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19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伍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抑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刑法第227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亦有明定。
二、被告A19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拍攝少年之性影像、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9條第2項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之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2第1項之違反他人意願攝錄性影像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本院於115年3月12日裁定被告應自同年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經查: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之意
見後,被告坦承其中1次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等犯行,就其被訴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違反本人意願使少女被拍攝性影像或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之性影像等部分,則僅承認部分客觀事實而否認犯行,然依證人之證述、照片及影像截圖等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上開各項罪嫌之犯罪嫌疑均屬重大。
㈡被告涉嫌分別與未滿14歲之女子、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
為性交行為,均有拍攝雙方性行為過程之性影像,其遭扣案之手機、電腦主機均有儲存其他疑與未成年人為性交行為之性影像,可見被告有與年齡較小之少年為性交行為之傾向,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刑法第227條之犯罪之虞;被告自陳部分影片因雲端共享而有共通等語,並將諸多性影像儲存在不同設備,卷內資料顯示其可能使用多組不同軟體帳號、密碼,併參酌其就本案情節所為供述前後不一,與證人所述亦有不符之處,前經本院於偵查中為具保、限制住居處分而予以釋放後,因前揭具保、限制住居處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偵抗字第244號裁定撤銷發回,而合法傳喚其應於114年8月19日到庭,屆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再次傳喚,並囑託警察機關送達被告之住所,始於114年8月22日到庭,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或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復斟酌被告涉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嫌,共計3次,該罪屬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基於趨吉避兇、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及上開被告之行為情狀,其於可預見將來可能面臨刑期不短之情形下,逃亡或透過雲端、通訊軟體等途徑直接、間接影響證人證述或證據之存否,以規避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可能性益增,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
㈢又被告所涉上開罪嫌,對少年之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影響非
微,本案尚未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即有證據待調查,綜合國家司法權之行使、公共利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程度等情予以權衡,為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避免被告反覆實行相類犯罪,擴大對兒童或少年之損害,認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有繼續羈押,並禁止其接見、通信之必要,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情事,爰裁定被告應自115年5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嘉凱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