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訴字第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 BN000-A113080(真實姓名與年籍均詳卷)代 理 人 凃奕如律師被 告 BN000-A113080B(真實姓名與年籍均詳卷,選任辯護人 黃敦彥律師
張淵森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82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A000000000008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000000000008B涉犯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字第6615號、第21106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侵訴字第82號審理中。本案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且聲請人A000000000008B為本案之被害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第1項第3款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聲請人為暸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A000000000008B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侵訴字第82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所犯係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對於受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性交罪,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且聲請人A000000000008為本案之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認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永彬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