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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侵附民字第 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附民字第71號原 告 BN000-A113080(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凃奕如律師被 告 BN000-A113080B(真實姓名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71號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陳建宇法 官 張寶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