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5號原 告 A女(卷內代號AB000-B11415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張凱勛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10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及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方星淵法 官 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