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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186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186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俊和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1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俊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元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爰審酌被告貪圖一己私利,利用其擔任房仲業務員之機會,

違背其職責,將所保管之款項侵占入己,造成告訴人受有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時間之長短及款項金額;兼衡被告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暨其前科素行(參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3-15頁),及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臨時工、勉持之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見偵緝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沒收部分:被告利用業務上之機會,侵占款項共計新臺幣20

萬元,核屬被告所有因本案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巫惠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753號被 告 楊俊和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俊和前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惠雙房屋文心旗艦店之房仲業務員,負責帶領客戶看房、收受客戶幹旋金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8日9時30分許,利用上班之際,在上開惠雙房屋內,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在收取客戶彭玉琴所繳交之買賣房屋幹旋金共計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後,未繳回至上開惠雙房屋,而將該20萬元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嗣上開惠雙房屋之負責人陳連平聯繫楊俊和前揭幹旋進度,然楊俊和均未回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連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俊和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連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惠雙房屋買方議價委託書影本、員工資料卡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楊俊和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本案所侵占之20萬元,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就該20萬元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檢 察 官 鄭葆琳檢 察 官 郭家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周晏伃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