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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19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197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2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項定有明文。因本院所製作之判決書屬應公示之文書,依上開規定,對於告訴人AW000-H114383(下稱A男)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等事項,僅記載代號或代稱,不予明白揭露,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不認識告訴人A男,卻不思尊重告訴人對於身體之自主權利,趁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對告訴人為性騷擾犯行,侵害告訴人身體自主權,並致其身心受創,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然告訴人無調解意願,被告迄未能彌補告訴人之損害,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職業、家庭經生活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7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楊子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 2 條第 2 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2450號被 告 甲○○ 女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居詳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性騷擾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8日1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心森林公園內,趁AW000-H114383(下稱A男)毫無防備不及抗拒之際,以雙手擁抱A男右手臂且以其頭部靠住A男胸部之隱私部位,並將A男拉至一旁向A男稱:「可以當你女友嗎、可以玩我嗎?你現在有沒有女友?」等語,以此方式對A男性騷擾得逞。嗣經A男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A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告訴人與被告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性別平等工作法申訴表、性騷擾事件申訴書、告訴人於事發時所任職公司114年5月22日文字第01140522001號認定成立性騷擾函文各1份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處罰之性騷擾罪,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基於同法第2條第1、2款所列之性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是所謂「性騷擾」,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為,而不符合刑法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者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645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4745號判決均同此意旨可參;亦即「性騷擾」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36號判決意旨、99年度台上字2516號判決均同此意旨可參。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徐慶衡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