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108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108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琮舜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撤緩偵字第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詹琮舜犯以電子通訊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詹琮舜所為,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又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所規範者,均係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為賭博標的,故屬於刑法第266條、第268條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是聲請意旨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使用電子通訊賭博財物罪部分,依上開說明,則容有誤解。又本案被告係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注對賭,業據被告及另案被告邱昱瑋供述明確在卷,並有另案被告張世仁、朱家和之手機內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佐。是聲請意旨認被告另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1項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且認上開2罪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成立想像競合犯之部分,亦有所誤解,附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僥倖獲利,透過電

子通訊軟體LINE之群組,以民國113年第16任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下注對賭,助長投機歪風,影響選舉風氣,並破壞社會善良風俗,被告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及被告於本案前,曾於82年、86年間因賭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素行狀況,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衡以被告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選偵卷第47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中之記載),及被告下注對賭之金額、LINE群組之規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本案並無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獲有任何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毅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2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撤緩偵字第65號被 告 詹琮舜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6樓

之1居臺中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琮舜明知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下稱總統大選)將屆,竟基於以民國113年總統大選選舉結果為標的而賭博財物之犯意,而為以下犯行:於民國112年11月、12月間,張世仁(所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另為緩起訴處分)在手機通訊軟體LINE「星期五打羽毛球」群組,與群組成員詹琮舜及朱家和、林憶如、張坤霖、洪忠富、林國豐、薛清源、黃耿達、李廷鴻、邱昱瑋、魏銘廣、張子誠、王翔譽、徐世豪、林忠映、陳明智、許景晴及不特定賭客洪志勝、黃志成、林耀弘、郭豐銘、劉冠宏、陳信宏、黃偉豪、廖凱文(其等所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另為緩起訴處分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對賭,賭博標的為侯友宜得票數與柯文哲得票數比較(PK盤),1注新臺幣(下同)1萬元,張世仁下注金額152萬元(賭柯文哲贏)。而朱家和在該群組,賭博標的為侯友宜得票數與柯文哲得票數比較(pk盤),1注1萬元,朱家和自己在該群組下注5萬元(賭柯文哲贏),亦在群組中以整理雙方陣營下注數量之方式,使詹琮舜與林憶如、張坤霖、洪忠富、林國豐、薛清源、黃耿達、李廷鴻、邱昱瑋、詹琮堯、魏銘廣、張子誠、王翔譽、徐世豪、林忠映、陳明智、許景晴、洪志勝、黃志成、林耀弘、郭豐銘、劉冠宏、陳信宏、黃偉豪、廖凱文等25人與張世仁進行對賭,而詹琮舜與邱昱瑋共同下注2萬元。上開對賭均俟選舉結果後,視何人預測選舉結果正確,賭金歸該人所有。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琮舜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另案被告邱昱瑋之供述情節相符,並有另案被告張世仁及朱家和手機內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在卷可證,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之使用電子通訊賭博財物、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1項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同條第2項、第1項使用電子通訊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使用電子通訊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處斷。又被告所犯上開犯行,顯有危害或影響本屆總統大選選舉之情事,破壞選舉之純潔、公平與公正風氣甚鉅,堪認被告惡性非輕,請量處適當之刑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檢察官 陳祥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一青所犯法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88條之1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裁判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