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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139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139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志勇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7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而犯同法第22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罪。被告委由不知情之楷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遂行其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輸入附著土讓之植物,增加植物疫病蟲害發生及蔓延之危險,所為應予非難。但其非法輸入之種類、數量尚微,且甫輸入即被查獲,危害程度非重;考量被告前有妨害自由、竊盜、不能安全駕駛、違反藥事法、植物防疫檢疫法等案件之前案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應認被告素行非佳;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見偵卷所附被告出具之「簡易判決聲請」書狀所載陳述)及其自陳之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附個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帶土活植物3箱(實重為8.95公斤),非屬違禁物,經本院電聯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尚未沒入銷燬,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而上開物品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應由本院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下列物品,不得輸入:

一、有害生物。

二、用於防治有害生物之天敵、拮抗生物或競爭性生物及其他生物體之生物防治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確認無疫病蟲害風險者,或依農藥管理法核准輸入之微生物製劑,不在此限。

三、土壤。

四、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

五、前四款物品所使用之包裝、容器。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前項物品:

一、供實驗、研究、教學或展覽之用。

二、依法寄存前項第1款、第2款物品。

三、以前項第1款、第2款物品為原料,產製不具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物品。

四、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風險評估之前項第1款授粉昆蟲或前項第2款生物防治體供田間授粉或生物防治。

五、符合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目的。依前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輸入之物品,為供實驗、研究、教學、依法寄存或展覽之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分讓使用。

第2項輸入及前項分讓使用之申請程序、申報、安全管制措施、處理方式、風險評估方式、使用紀錄、報告或著作之製作與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違反第14條第1項第1款或第15條第1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14條第1項第1款或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附表】編號 查獲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帶土活植物 3箱 1.淨重8.95公斤。 2.申報單號碼:DX13262E2XSW。 3.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扣押/扣留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見偵卷第25至26頁)。【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7091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明知不得輸入附著土壤之植物,仍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使用其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用於報關之EZWay(易利委)APP帳號,復於113年12月9日,向中國不詳賣家,網路下單購買帶土活植物,並以EZWay確認訂單,委託報關業者楷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楷勝公司)於113年12月10日以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DX/13/262/E2XSW號(主提單號碼:YGZ0000000000EX、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下稱臺中關)報運進口積木配件5件,並由「豐澤園(FENG ZE YUAN)」貨櫃輪,從中國廈門海滄載運抵達臺中港。臺中關人員於113年12月11日會同楷勝公司人員開箱查驗後,發現實為總重8.95公斤之帶土活植物3箱(目前扣押在華揚海運快遞專區扣押倉),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農業部植物動防疫檢疫署臺中分署告發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A02於114年4月28日偵查中之供述及114年5月6日「簡易判決聲請」書狀所載之陳述。

(二)臺中關113年12月16日中普稽字第1131020982號函與所附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中關扣押/扣留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個案委任書、貨物外箱派送單照片及開箱後照片。

(三)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21日關貿通字第1140000198號函與所附之被告申辦EZWay帳號註冊、下單明細資料及IP紀錄。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項第4款,應依同法第22條第1項之擅自輸入附著土壤之植物罪嫌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洪瑞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德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項下列物品,不得輸入:一、有害生物。二、用於防治有害生物之天敵、拮抗生物或競爭性生物及其他生物體之生物防治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確認無疫病蟲害風險者,或依農藥管理法核准輸入之微生物製劑,不在此限。三、土壤。四、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五、前四款物品所使用之包裝、容器。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違反第14條第1項第1款或第15條第1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14條第1項第1款或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當事人注意事項:(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