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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24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245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至行

住○○市○○區○○路0段000○00巷0弄0 號0樓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6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A03雖向本院具狀辯稱:我當時還來不及裸露受傷之部位,被害人實際尚未見到我隱私部位,而且我是出於醫療動機,無猥褻意圖云云。惟查,證人即被害人甲女於警詢時業已證稱有見到被告之下體等語明確(見偵卷第32頁),被告於警詢時亦坦承有掏出生殖器向被害人裸露(見偵卷第28頁),被告事後否認上情自不足採;又被告下體縱有受傷不適,亦應尋求專業醫療機構之治療,豈有在公廁內要求素不相識之被害人觀看之理?是被告否認有公然猥褻之主觀犯意,亦不足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四、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在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公共廁所內,公然對被害人裸露生殖器,造成被害人之驚嚇及厭惡感,敗壞社會善良風俗,行為殊值非難;

(二)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三)被告於偵查中尚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6094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4年8月27日凌晨0時34分,在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之1即U2電影館臺中店男廁內,見清潔人員即代號AB000-H114454號女子(下稱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進入男廁,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掏出生殖器要求甲女觀看,而在不特定公眾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公然為猥褻行為。甲女見狀逃出男廁報警處理,始知上情。

二、案經甲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監視影像及員警密錄器影像截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洪 明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 郁 頻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