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256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孟芳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4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A03於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皆可以見聞之公園兒童休息區公然打開雙腿裸露下體,並用手摩擦及觸摸,除造成見聞者心生反感外,亦不尊重他人,且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斟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4778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4年6月22日19時16分許,穿著女裝且未著內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西區公益路155巷停車,下車後步行進入臺中市西區英才路與公正路口之之英才福德美樂地公園,坐在兒童休息區內。A03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在該處打開雙腿裸露下體,並用手摩擦及觸摸,供路過之不特定人觀看,而為猥褻行為,嗣於同日21時48分許,步行離開該公園並駕車離去。經民眾李○○(完整姓名年籍詳卷)發覺報警處理,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李○○告發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
(二)告發人李○○於警詢之證述。
(三)告發人手機拍攝之照片、英才福德美樂地公園及公益路155巷監視器畫面照片。
(四)RI-5693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職務報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洪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