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268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于紹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3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第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2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合法
途徑獲取財物,竟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造成他人受有財產損害,所為實不足取;又被告曾數次因犯竊盜罪經法院判刑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可見其素行非佳,未能記取教訓;然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並將竊得之新臺幣(下同)2,200元現金歸還予告訴人,此外被告亦賠償2,800元等情,為被告所是認,且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參(見偵卷第42、59、102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以徒手所為之行竊手段、告訴人失竊之財物價值,以及被告自陳為高中畢業、職業為餐飲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39頁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得之現金2,200元,核屬被告犯罪所得,並經扣案,然該物業經告訴人領回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稽(見偵卷第59頁),堪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前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毛妤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江慧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3291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民國114年7月16日8時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屯區黎明路三段與僑大二街交岔路口,見A01之背包置於貨車車斗且四下無人,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打開該背包,取出錢包竊取上開錢包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200元(已發還),得手後隨即攜現金騎乘機車離去,嗣A01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如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01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01於警詢中之指述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係竊取告訴人錢包內之現金5,000元,然被告僅就竊取之2,200元自白不諱,而逾此部分之財物損失,除告訴人之單一指訴外,並無其他足資補強之積極證據,是依「罪疑唯輕」之原則,應認被告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但此部分事實與前開起訴部分,為接續犯關係而屬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岑羽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