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280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凱詳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0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2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三
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時間、數量,酌以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及經濟狀況(見偵卷第21頁,基於個人隱私及個資保障,爰不於判決中詳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愷他命及氯甲基卡西酮為第三級毒品,非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而同條項中段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沒入銷燬之規定,乃屬行政罰之性質,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而非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被告本案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既已構成刑事犯罪,該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91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如附表
所示,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及該公司純度鑑定報告(見核交卷第15至18頁)各2份在卷可參,足認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且總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存放上開毒品之外包裝,係用以包裹毒品,防止裸露、逸出或受潮,並便於持有、攜帶,其上復沾黏毒品成分而無從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之;至因送鑑用磬而已不存在之部分毒品,既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iPhone 14 Pro 黑色行動電話
、iPhone SE紅色行動電話,既未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且卷內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與本案具有直接關聯性,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邵廷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愷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愷他命15包(總純質淨重39.422公克) ⒈114年度安保字第166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17日號成分鑑定報告、114年7月2日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527D039) ⒊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見核交卷第15至16頁) 2 泡泡瑪特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29包(總純質淨重7.11公克) ⒈114年度安保字第166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6日號成分鑑定報告、114年8月20日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723D037) ⒊檢出第三級「氯甲基卡西酮」成分(見核交卷第17至18頁) 3 iPhone 14 Pro 手機1支 ⒈114年度保管字第673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⒉IMEI:000000000000000 4 iPhone SE 手機1支 ⒈114年度保管字第673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⒉IMEI:000000000000000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慎股
114年度偵字第30837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24日20時30分許,在臺中市豐原區「慈濟公園處」,以新臺幣2萬5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5包、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希酮成分之毒咖啡包29包後而持有之。嗣於114年5月24日23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因在路旁怠速停車、形跡可疑為警盤查,過程中攻擊警員(所涉妨害公務犯行,另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警員當場逮捕並執行附帶搜索,在前揭自用小客車上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5包(總純質淨重39.422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希酮成分之毒咖啡包29包(總純質淨重7.11公克)等物,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擷取暨查獲照片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成份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等在卷可稽,並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5包(總純質淨重39.422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希酮成分之毒咖啡包29包(總純質淨重7.11公克)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又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5包(總純質淨重39.422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希酮成分之毒咖啡包29包(總純質淨重7.11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之第三級毒品,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黃嘉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任悆慈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