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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28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280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薪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8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便當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現場查扣便當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合法

途徑獲取財物,竟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造成他人受有財產損害,所為實不足取;又被告曾因犯竊盜、詐欺及侵占等罪經法院判刑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可見其素行非佳,未能記取教訓;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鉅;再酌以被告未能歸還全部所竊物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法益侵害程度,以及被告自陳為高中畢業、無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偵卷第27頁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得之便當2個(價值均為新臺幣100元),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其中1個便當已發還與告訴人,有贓物領據附卷可參(見偵卷第49頁);然另一個便當仍未據扣案,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毛妤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江慧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8755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8月7日15時5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臺中市立圖書館中區分館」座位區,徒手竊取A02放置於地上袋子內單價新臺幣各100元之便當2個得手後離去。嗣A02發現便當遭竊即報警處理,經警方依現場監視器攝錄影像,循線通知A03到場說明並扣得其主動提出之遭竊便當1個(已發還)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A02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及現場監視器攝錄影像截圖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警詢時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未扣案被告之犯罪所得即1個便當,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檢 察 官 張聖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孫蕙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