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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28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281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宣良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1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賴宣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宣良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忠實履行店員之職務責任,竟利用執行業務之機會,侵占存放於店內所管領之新臺幣(下同)1500元,所為應予非難;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告訴人賴政邦稱被告已多次犯行,不願與被告調解,迄未取得告訴人之原諒;被告為碩士畢業(見本院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被告稱侵占之1500元業經告訴人自被告之薪資中扣除等情,此有被告之自白書1份可證(見他卷第11頁),告訴人雖否認有自薪資中扣除侵占款項等語,惟上開自白書既為告訴人所提出用以證明被告之犯行,則上開「發薪日當天將1500元從薪水扣還公司」之記載,亦堪認為實在,足認被告已賠償侵占之1500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佳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莊于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1452號被 告 賴宣良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宣良自民國110年間某日起至113年9月底止,在賴政邦經營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之千島壽司海鮮店擔任店長,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112年7月1日18時許,因遭人討債,遂將賴政邦存放於店內而由賴宣良管領之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零用金交付予他人清償債務,以此方式將上開店內零用金侵占入己。

二、案經賴政邦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宣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賴政邦於偵查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撰寫之自白書、被告撰寫自白書之照片及影像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之犯罪所得1,5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另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 嫌,然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如其違背任務係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已達於侵占之程度,仍應從侵占罪處斷。從而,被告本案所為,既已該當刑法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自無再論以刑法背信罪之必要。惟此部分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應為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檢察官 張聖傳

鐘曼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珊慧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