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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28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中簡字第285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韻蓉選任辯護人 張焜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329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補充被告洪韻蓉之辯護人「選任辯護人張焜傑律師(法扶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2858號竊盜案件,被告洪韻蓉係委任辯護人張焜傑律師為其選任辯護人,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部分漏載選任辯護人張焜傑律師為「法扶律師」,應予更正補列,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毛妤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慧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