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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28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286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嘉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3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8犯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建築物、房屋及其內之物品燒燬情形」欄「高處輕微受煙燻嘿」更正為「高處輕微受煙燻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8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

用之住宅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部分)、刑法第174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部分)、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至6部分)。又失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被告所為失火燒燬行為同時造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2所示房屋及其內之傢俱等物品燒燬,與同時燒燬數犯罪客體者之情形不同,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失火燒燬

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失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疏未注意維護其承租房

屋內之用電安全,致引燃火災,造成其承租房屋燒燬,並延燒波及相鄰之房屋,致生公共危險之程度非輕,其所為應予非難;又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從事設計工作、經濟狀況小康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5頁之受詢問人欄位),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已與被害人A02、A04、A05、A06、A07達成和解(見偵卷第184至185頁之偵訊筆錄、第245至249頁之和解書、第275至281頁之對話紀錄)、尚未與被害人A03達成和解或調解或賠償其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㈣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尚可,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A02、A04、A05、A06、A07達成調解並完成修繕或賠償,僅因意見不同而未與被害人A03達成和解或調解或賠償其損害,諒被告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本件偵、審程序及前開罪刑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林卓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74條第3項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3216號被 告 A08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8於民國111年8月20日透過賴彥豪承租賴彥豪之兄A02所有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建築物,作為辦公室及倉庫使用,租期至116年8月20日止。A08於113年5月1日23時50分許,本應注意安裝在上開地點電腦使用之電源線及插座、室內電源配線等相關電器設備應定期檢查、更換,以避免電線短路引燃火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因上開地點之地面附近之電源線短路熔斷,引燃火災,導致A02所有上址建築物受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燒損情形,而火勢延燒至隔壁建築物,導致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A0

3、A04、A05、A06、A07所有之建築物及其內之物品受有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燒燬情形,致生公共危險,嗣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經據報至現場搶救滅火,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A08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談話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楊慶東、賴彥豪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談話時之證述。

(三)證人即被害人A02於偵訊中證述。

(四)證人即被害人A03於偵查中之證述。

(五)證人即被害人A04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談話時及偵訊中之證述。

(六)證人即被害人A05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談話時之證述、被害人A05之女盧佩君於偵訊中證述。

(七)證人即被害人A06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談話時及偵訊中證述。

(八)證人即被害人A07之女盧麗雯於偵訊中證述。

(九)被害人A02提出玖鐿工程行之估價單1紙、被害人A05之女兒盧佩君提出火災受損照片13張。

(十)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13年5月23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份並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第六救災救護大隊春社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各1份、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實驗室鑑定報告1份及鑑定證物照片8張、本案建築物火警案現場附近位置圖與監視錄影設備配置圖、1樓物品配置圖、1樓照相位置圖、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建築物西側棟火警案現場2樓物品配置圖、2樓照相位置圖、附表編號3至6所示建築物火警案現場3樓物品配置圖、3樓照相位置圖、附表編號1所示之建築物火警案現場辦公室南半部物品配置圖、照相位置圖各1紙、火災現場照片51張及監視錄影畫面4張、房屋租賃契約、火災保險資料查詢表1份。

(十一)被告與被害人A02簽立和解書1份、被告與被害人A04之通訊軟體 LINE對話紀錄1份及現場受損及修復照片12張、被告與被害人A05之女盧佩君簽立和解書、被害人A07之女盧麗雯簽立和解書各1份。

二、按刑法上之失火罪,其所直接侵害之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既列入公共危險罪章內,自以社會公安之法益為重,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自係指住宅或建築物之整體而言,應包括牆垣及其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一切用品,故一個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或建築物與其內物品,無論該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罪(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2388號、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對附表編號2之被害人A03部分)、刑法第174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對附表編號1之被害人A02部分)、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物品罪嫌(對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被害人A04、A05、A06、A07部分)。被告係以一失火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嫌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卓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意惠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74條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 1 項之物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建築物地址 建築物、房屋及其內之物品燒燬情形 所犯法條 1 A02 (被害人)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建築物 ⑴外觀:北側烤漆浪板外牆受燒變色 、泛白呈愈往東側愈嚴重跡象,烤 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變形向東南 側塌陷;西側貨櫃屋及烤漆浪板外 牆受燒變色,上方鋼架烤漆浪板屋 頂受燒變色、變形向東側塌陷。 ⑵內部 ①存放區: 西半部鋼架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 、變形向東側塌陷,內部擺放物品 受燒燒損嚴重;北半部支撐鋼架烤 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變形向南側 塌陷,木質裝潢中島受燒碳化、燒 失,貨櫃倉庫1 金屬外牆漆面受燒 變色、剝落。 ②貨櫃倉庫1: 金屬屋頂板及牆面受燒變色、泛 白,金屬置物架受燒變色、彎曲, 擺放物品燒損嚴重。 ③休息區: 支撐烤漆浪板牆面屋頂C型鋼架受 燒變色、變形,呈愈往東側愈嚴重 跡象,木質隔間裝潢牆面受燒碳化 、燒失,鋁質窗框受燒燒熔,窗戶 玻璃受燒破裂,內部擺放物品燒損 變色。 ④休息區廁所: 矽酸鈣板裝潢天花板受燒掉落,矽 酸鈣板隔間裝潢牆面受燒燻黑、龜 裂剝落,木質門板受燒碳化、燒失 失。 ⑤貨櫃倉庫2: 北側金屬外牆受燒變色,呈東側較 嚴重跡象,金屬屋頂板及牆面受燒 變色、變形,呈北側較南側嚴重跡象,擺放馬桶、臉盆等瓷器燒損破裂。 ⑥機房: 矽酸鈣板裝潢天花板及牆面受燒燻 黑、破裂掉落。 ⑦辦公室: 北半部矽酸鈣板裝潢天花板及牆面 受燒破裂掉落、裸露金屬屋頂板及 牆面燒損變色、變形,呈向西側傾 斜,西側玻璃帷幕裝潢牆面受燒破 裂、燒熔掉落,金屬VR桌受燒變色 ,木質桌、椅、櫃等擺放物品受燒 碳化、燒失,木質架高地板受燒碳 化、燒穿,呈西南側較嚴重跡象, 南半部東半側矽酸鈣板裝潢天花板 及牆面受燒破裂掉落、裸露金屬屋 頂板及牆面受燒變色,呈向西側傾 斜,西半側矽酸鈣板裝潢天花板受 燒掉落,裸露金屬屋頂板受燒變色 、變形、破裂,呈以北側辦公桌附 近較為嚴重跡象,西側玻璃帷幕裝 潢牆面及拉門受燒破裂、燒熔掉落 落,南側辦公桌木質桌面、椅墊受 燒碳化、燒失,裸露金屬骨架燒損 變色,呈以北側辦公桌較為嚴重跡 象,南側辦公桌面下方擺放3 層鐵 櫃北側立面受燒變色、變形,呈愈 往西側愈嚴重跡象,辦公桌金屬支 撐架受燒變色、變形,呈西側較為 嚴重跡象,挑高木質裝潢地板受燒 碳化、燒穿、部分燒失,呈西側較 東側嚴重跡象,電腦主機燒損變色 ,擺放物品受燒燒損嚴重。 刑法第174條第3項 2 A03 (被害人) 臺中市○○區○○巷0號西側棟建築物 ⑴東、南側外觀: 烤漆浪板外牆高處、防盜金屬窗燒損變色,鋁質窗框受燒變色、燒熔 ,窗戶玻璃受燒破裂掉落。 ⑵內部 ①1樓: 客廳輕鋼架裝潢天花板西側受燒燒 損部分掉落,磚造牆面水泥被覆層 高處輕微受煙燻嘿,擺放電視機、桌、椅等物品表面輕微受煙燻黑;臥室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燒損部分掉落,西側木質隔間裝潢牆面高處受燒碳化、燒失,擺放木櫃、床舖等物品表面受煙燻黑;廚房磚造牆面水泥被覆層、鋁窗、鋁櫃、木桌等擺放物品僅表面輕微受煙燻黑 ;浴廁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掉落 、磁磚貼覆牆面、洗衣機及設置物 品等僅表面輕微受煙燻黑。 ②2樓: 儲物區鋼架烤漆浪板牆面屋頂受燒 變色、變形,呈北側較為嚴重跡象 ,西側支撐鋼柱受燒變色,防盜金屬窗受燒燒熔、變形,鋁質窗框受燒燒熔,木質隔間裝潢牆面受燒碳化、燒失,擺設物品燒損變色,神明廳鋼架烤漆浪板牆面屋頂受燒變色,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掉落,殘留部分金屬骨架,北側木質隔間裝潢牆面受燒碳化、燒失,電冰箱燒損變色,窗戶玻璃受燒破裂掉落 ,木質神桌及供桌受燒碳化,臥室 鋼架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 ,呈北側較為嚴重跡象,北側防盜 鋁窗受燒掉落,東側防盜鋁窗受燒 變色、變形,鋁質窗框受燒燒熔, 呈北側較為嚴重跡象,彈簧床墊燒損殘留金屬彈簧,物櫃等擺放物品燒損嚴重。 刑法第173條第2項 3 A04 (被害人) 臺中市○○區○○巷000號建築物 ⑴南側外觀: 頂樓磚造牆面水泥被覆層高處及雨 遮隔熱層均輕微受煙燻黑,磁磚貼 覆牆面及防盜金屬牆等均完好未受 燒。 ⑵內部: 1 樓北側庭院鋁門紗窗網及塑質排 油煙管道均受熱燒熔;2 樓北側陽 台塑質採光罩受熱燒熔,呈愈往東 側愈嚴重;3 樓北側露臺僅北側窗 戶玻璃受熱龜裂,餘物品擺設完好 未受燒。 刑法第175條第3項 4 A05 (被害人) 臺中市○○區○○巷000號建築物 ⑴南側外觀: 頂樓磚造牆面水泥被覆層高處及雨 遮隔熱層均輕微受煙燻黑,磁磚貼 覆牆面及防盜金屬牆等均完好未受 燒。 ⑵內部: 1樓北側庭院窗戶紗網、塑質排油煙管道受熱燒熔;2樓北側臥室窗戶玻璃受熱龜裂。 刑法第175條第3項 5 A06 (被害人) 臺中市○○區○○巷000號建築物 ⑴南側外觀: 頂樓磚造牆面水泥被覆層高處及雨 遮隔熱層均輕微受煙燻黑,磁磚貼 覆牆面及防盜金屬牆等均完好未受 燒。 ⑵內部: 3樓北側露臺窗戶玻璃受熱龜裂。 刑法第175條第3項 6 A07 (被害人) 臺中市○○區○○巷000號建築物 ⑴南側外觀: 頂樓磚造牆面水泥被覆層高處及雨 遮隔熱層均輕微受煙燻黑,磁磚貼 覆牆面及防盜金屬牆等均完好未受 燒。 ⑵北側外觀: 設置通往頂樓水塔塑質水管部分受 熱變色。 刑法第175條第3項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