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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中簡字第 28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288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靜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3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靜和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

之義務,刑法第15條定有明文。復按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再刑法上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係居於保證人地位之行為人,因怠於履行其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致生構成要件之該當結果,即足當之(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447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動物保護法第7條、第2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動物飼主對於其所飼養之動物負有防止發生其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等法益之危險之作為義務,於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中,並負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以避免發生侵害他人法益之作為義務,若未盡其防護義務,而對他人之法益造成危險者,即負有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此等違背義務之危險前行為,即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經查,被告陳靜和因疏未注意而未對所飼養之犬隻套上鍊繩及防咬嘴套,未善盡其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而有過失,又告訴人周涵琳遭前揭犬隻咬傷,因而受有左手多指被狗咬傷、多指神經缺損等傷勢,有楊鴻興診所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1頁),被告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堪可認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飼養犬隻,負有應防止

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責,竟疏未對其所飼養之犬隻為適當看管或繫繩,因而肇致告訴人受傷,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亦積極欲與告訴人商談調解,然因告訴人於本院排定之調解期日未到庭而未能成立調解之犯罪後態度;並參以被告就本案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之傷勢情形,暨被告自述為國中畢業、從事服務業、家境小康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偵卷第21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亮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姿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3512號被 告 陳靜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靜和在其經營位於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美髮店內飼養犬隻1隻,本應注意所豢養之犬隻有咬傷他人之可能,平日即應以鎖鍊、戴上口罩或其他物品加以適當之管束,以避免傷及他人,竟疏未注意,於民國114年1月22日11時30分許,周涵琳至上址美髮店染髮,在店內撿拾掉落物品時,遭陳靜和飼養之犬隻咬到左手指,致周涵琳因而受有左手多指被狗咬傷、多指神經缺損等傷害。

二、案經周涵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靜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周涵琳於警詢及偵查時指訴明確,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楊鴻興診所診斷證明書各1份及告訴人提供照片1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檢 察 官 王亮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梓與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1-09